(一)立法层面
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立法者制定法律时要以社会公众的利益为考量重点,利益的分立和平衡的重要反映途径就是信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当前,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时期,一方面社会利益日益多元化,另一方面我国当前社会利益多元化的表达机制和政治参与体制的构建滞后于社会利益的分化。社会各阶层尤其是弱势群体难以有效地和政府进行沟通。信访制度为民众尤其是社会弱势群体提供了一条制度性的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基于信访制度这一作用,信访新型智库可以反映当下社会中急需调整的社会利益和社会矛盾重点所在以及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信访新型智库功能的发挥为立法者制定法律,调整社会利益时提供参考;并且有助于推进民主立法,科学立法。
(二)执法层面
依法治国离不开法律的信仰与法律的执行。信访既是公众表达不满情绪的地方,同时也是法律执行情况的反映之地。群众涉法信访映射出民众的法律意识与法律信仰、干部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的能力以及法律的执行效率等。来源于信访新型智库的信息既能够真实、准确地反映法律执行层面存在的问题;同时通过其对相关信息的分析和加工,为立法部门提供立法信息反馈,为执法部门提供提升法律执行效率,改善法律执行效果的解决之道。
(三)司法层面
当前,司法体制不能完全满足对法律与政策规定所导致的纠纷如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问题进行有效救济,不能完全满足对历史遗留问题如企业改制后工人的再就业以及待遇问题、退伍军人生活待遇问题等进行有效救济。信访制度能够以其受理范围广、无时效约束等优势化解上述社会矛盾,实现公民权利的救济。
与司法、行政复议相比较,信访是公民权益遭受失当行政行为侵害后的有效救济手段。失当行政行为与违法行政行为共同构成有瑕疵的行政行为。违法行政行为包括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内,由法院通过司法审查予以撤销以实现权利救济。对于合法行政行为,只能在行政机关逾越自由裁量范围或者滥用自由裁量权时司法才可以介入,否则不能任意僭越。故此,失当行政行为对公民权益的侵害只能由行政机关予以解决。一种方式是行政复议,另一种方式是行政信访。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通常由法律规范明确规定,而信访的适用范围则更为广泛。比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失职,行政机关对复议、诉讼等纠纷解决欠缺效率与效用等予以救济。“有权利必有救济”是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信访是公民实现权利救济的有效补充。
基于上述信访“准司法”意义所在,信访新型智库能够发现国家政策与法律的不协调之处,法律的缺漏以及司法程序与实体的不合理、不公正等问题。信访新型智库通过给立法者提供修改不完善、不合理法律的信息促进法律的完善,在整体上推动依法治国目标的全面实现。
总之,基于信访“准司法”作用的存在,信访新型智库具有自身在法治建设领域的特色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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