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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治理机制中的基本问题

时间:2024-08-3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然而,这次实验说明,“出嫁女”问题尖锐,利益冲突特别大,协商民主也受到问题尖锐性的限制。从解决“出嫁女”问题的实际过程中可以看到正式的、大型的民主协商会议和非正式的、本土的、民间的、日常的协商有密切联系。具体来说,地方政府通过行政的审批权来迫使村干部解决“出嫁女”问题:村庄整治和改造方案与“出嫁女”问题的解决捆绑在一起。这是协商民主的底线。

下面讨论协商民主如何成为一种新的治理机制、方法和政治艺术,在何种条件下有利于或不利于协商民主发展成为一种治理机制,协商民主自身有哪些局限,如何克服。

(一)协商民意测验的影响和局限

通过协商民意测验,村民的看法有所改变,对平等分配的认同有所提高,这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一年前,大多数村民通过村民代表会议彻底否定“出嫁女”的任何分配权利,现在大多数人已认可一次性补偿方案了,协商讨论会有助于村民理解平等、权利和义务。

协商民意测量方法也促进区和村干部靠协商方法来解决问题。自觉用协商民主方法去引导、说服村民。特别是,这触动了X村的整个班子,X区领导也用协商民主方法教育邻村:“像X村这样做,你们可能要给‘出嫁女’更多的利益,应尽快解决。”

协商民调结果反映了村民和“出嫁女”的思想变化,X区领导拿出具有充分科学根据的结果,来进一步说服村民和“出嫁女”。调查问卷和说明材料有引导作用,促使村民和“出嫁女”双方退让,并指明退让的具体方案。

公开讨论,一切透明,没有黑箱背后的运作,这有利于创造公平和公正的形象。特别是政府出面搭建一个平台,这样做可塑造一个有公信力的政府,而且政府主动投入巨大的精力,花大力气,说明政府对“出嫁女”问题的高度重视。

然而,这次实验说明,“出嫁女”问题尖锐,利益冲突特别大,协商民主也受到问题尖锐性的限制。但是,实验表明,协商民主方法完全有利于问题的解决。

靠一次大型民主协商会议无法彻底解决利益冲突的“出嫁女”问题,民主协商还必须靠日常的、反复的、持续的、非正式的协商活动。后者的作用绝不可低估。在大型会议中,激烈的争吵甚至一度中断会议。但是,在争吵之后,村民又奇迹般地冒出新的点子,以户为单位解决“出嫁女”问题,并获得48.1%的与会者的支持。争吵甚至殴骂与理性讨论相反,但它们却是协商系统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让各方彻底把反对意见及其背后的情感发泄出来,让各方知道彼此的“底线”,这都有利于问题的解决。

小组讨论效果非常好,每个人都有机会和时间发表看法,小组主持人由在校研究生担任,有公正、中立的效果,但是主持人不了解村里情况,不懂具体问题的性质和情况,不知道如何化解矛盾。村干部提出,如果由村里的长者来主持,也许效果更好。

(二)民主协商方法和本土经验的结合问题

从解决“出嫁女”问题的实际过程中可以看到正式的、大型的民主协商会议和非正式的、本土的、民间的、日常的协商有密切联系。

一方面,正规的、大型的民主协商会议可以提升既有各种形式的协商会议。公开、平等和充分说理的原则,可以避免一些私下的暗箱操作;两套问卷可充分了解村民思想的变化和趋势;大小组会议交叉可提高协商会议的效果。

另一方面,我们应该认真学习总结本土经验,将之上升为一种协商治理的艺术。例如,“割断”的方法,让村干部做中间调解人,避免村民和“出嫁女”的直接冲突;在坚持公开透明原则中强调小范围内说服的空间和场所;在强调平等权利时,体现了一种亚里士多德的比例平等观念,即“平等不均分原则”等。当然,有些本土经验未必体现民主原则,未必能上升为一种普遍的政治技术,未必能适用于其他乡村。

(三)利益协调机制的建构

从这次实验来看,协商民主能否成为一种有效的治理机制,关键在于它是否能够构建一个利益协调机制。“出嫁女”上访是人民内部之间的一种利益冲突。民间矛盾的激化导致了政府的干预。政府为此搭建了一个民主协商的平台,让利益各方充分表达利益诉求,并阐述其利益诉求的正当理由。各方可就这些利益诉求的正当理由提出各种不同的看法。当各方获取全面的信息,尤其是了解了对方的各种理性诉求时,各方的偏好发生了变化。更多的村民开始部分地支持“出嫁女”的分配权,大部分“出嫁女”开始体谅村民的反对意见中的合理成分,放弃了原来激进的平等分配主张。最后,大多数村民和“出嫁女”选择了一次性补偿的方案。这种利益的妥协、协调、仲裁、均衡,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在利益高涨的时代,协商民主的扎根和发展必须立足于为利益的博弈搭建一个平台,制定一个程序规则,建构一个利益协调仲裁机制。

(四)行政管理办法和协商民主的关系

区和街道政府引进协商民主方法实在是逼出来的。用地方官员的话来说,这是“势在必行”。“出嫁女”2008年开始上访,2009年形成势头,出现了有组织的上访,两次去广州,甚至去北京。“出嫁女”的上访问题,单靠行政命令又无法解决。在这种背景下,地方政府采取民主协商的办法构建一个平台,让村民和“出嫁女”协商,寻找一个解决问题的办法。实验结果表明,这种民主协商获得了成功,但也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

对于这种不尽如人意的结果,区政府还是回到行政主导的工作思路,下文件要求各村按照宪法中男女平等的原则来解决“出嫁女”问题。具体来说,地方政府通过行政的审批权来迫使村干部解决“出嫁女”问题:村庄整治和改造方案与“出嫁女”问题的解决捆绑在一起。村里不解决“出嫁女”问题,地方政府就不批准村庄改造的方案,或者不批准村里年底分红。这是以利益诱导为主的方法,而不是理性审议的方法。而且,从X村的案例来看,区政府不批准村庄改造的方案这种做法本身还影响了协商过程和结果。

行政控制的办法也许有助于问题的解决,但也许会引发出新一轮的“上访”事件。一旦行政主导所制定的不适当的政策受到大规模的抵制,引发上访事件,又会诱使地方官员尝试民主协商的方法。

因此,我们必须考虑行政管理和协商民主的结合。行政措施必须考虑到一致性和统一性,但是,行政部门必须考虑到协商民主方法和结果是多元的、开放的,各村具体情况不一样,各种民间力量对比不同,不应该有一个统一解决方案。某市对“出嫁女”问题采取统一的政策,未必适用于全国其他地区。协商民主可以避免行政事先定方向的状况。我们应坚信公民通过协商可以得出令人满意的结果,可以作出决策。这是协商民主的底线。否定这一条,即便有协商也称不上协商民主。如果把民主纳入行政管理之中,民主只是行政管理的工具,那么这种工具性的民主就会无能为力、无所作为。我们需要把行政管理纳入民主的权力运行框架之中,让民主来驯化行政管理,使之按规则运行,拥有适度权限(李景鹏,2011)。在当前中国高度行政管理机制下,公民社会发展的空间较小,但仍有发展的余地。一个合理的政治社会应该在高度行政管理权力机制和高度公民参与中保持适当的平衡。没有后者,政治秩序将会失衡、失序,高度行政管理最终会退化、腐败,无力应付各种社会危机。

(五)平等理念和“出嫁女”问题

“出嫁女”诉诸简单的平等理念。但是这种简单的平均主义的思想无法解决现实生活中的问题。亚里士多德的比例平等理念有助于问题的解决。基于比例的平等应是公正的。例如,劳作多的所得多,劳作少的所得少,拥有财富多的付税多,拥有财富少的付税少,这就是比例平等(王海明,2010:178—182)。在实际生活中,男女有别,丈夫要承担妻子的生活费用,女人出嫁后跟着丈夫,生活有依靠。此外,“出嫁女”较少尽村民义务。男女平等应体现为一种比例分配。

在一些地方政府的宣传手册中,权利和义务的话语系统占上风。这种话语系统预设并加强了利益的争夺。相反,维护和发展集体经济的原则并未强调,妥协退让的原则也未强调,只是强调一种简单的、平等的意识,忽略了儒家传统和社群主义对共同体的强调。这种思想不利于“出嫁女”问题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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