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是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设立的或者乡镇人大会议通过的负责代表资格审查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设立,经历了一个发展变化过程。依据1954年全国人大组织法的规定,全国人大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在每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举行的时候,根据代表当选证书和其他有关资料,审查代表的资格,对补选的代表的资格同样进行审查,并向大会提出报告。全国人大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宣布个别代表的当选无效。当时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属于临时性机构,只是在开会期间活动,不能及时对本级人大补选的代表资格和新选出的下一届的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因此,1982年12月通过的全国人大组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作为常设机构,这是一个改变。从1983年3月开始,历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都专门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依据1954年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大举行会议的时候,可以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在主席团领导下进行工作。1982年通过的全国人大组织法将全国人大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改变为常委会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后,1986年修改地方组织法时,也相应地将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改变为常委会设立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同时规定乡镇的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从那时开始,县级以上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都专门设立或者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法律关于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设立规定的修改及而后的实践,一方面便于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经常性地开展工作,及时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以及对代表资格其他变动的情形提出报告;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每届新选出的代表由自己审查自己代表资格的情况,相应改由上一届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后报上一届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主席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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