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根据法定的职责制定议事规则,以规范依法履行职责的程序和方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以会议形式集体行使职权,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必要时,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会议也可以临时召开。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提出的关于代表资格情况的报告,应经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根据法定的职责制定议事规则,以规范依法履行职责的程序和方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以会议形式集体行使职权,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
遇有代表资格变动情况时,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会议一般在本级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之前召开,乡镇人大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会议一般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主席团)会议举行前召开。必要时,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会议也可以临时召开。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会议须由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召开。会议通过决定,采用无记名投票、举手表决或者其他方式,由会议主持人提出、会议决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或者其主席团)提出的关于代表资格情况的报告,应经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或者其主席团)全体会议作关于代表资格情况的报告。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或者其主席团)会议根据通过的关于代表资格情况的报告,向社会发布有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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