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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候选人产生

时间:2024-08-3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候选人按选区产生,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候选人按选举单位提名产生。提名人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不得超过应选代表的名额,只能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间接选举时,各该级人大主席团将依法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及其基本情况印发全体代表,由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符合选举法规定的差额比例,直接进行投票选举。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并交流。

直接选举人大代表候选人按选区产生,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候选人按选举单位提名产生。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也可以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提名人应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提名人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不得超过应选代表的名额,只能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

直接选举时,选举委员会汇总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后,将代表候选人名单及其基本情况在选举日的15日以前公布,并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选举法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间接选举时,各该级人大主席团将依法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及其基本情况印发全体代表,由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符合选举法规定的差额比例,直接进行投票选举。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选举法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具体差额比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进行投票选举。

最后确定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具体比例为: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对代表候选人进行全面、准确的介绍,是民主选举的必然要求。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提名人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并交流。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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