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对破坏选举行为的制裁形式和法律责任的追究方式作出了规定:
1.对尚不构成犯罪,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是指公安机关对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的一种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处罚是,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聚众实施破坏选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对其实施的违反刑事义务的行为所应承担的一种责任,由国家审判机关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和追究。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针对破坏选举的行为规定了破坏选举罪。该罪是指在选举各级人大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破坏选举罪是故意犯罪行为,其犯罪构成要件如下:(1)犯罪主体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选举人、被选举人,还可以是组织、管理选举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被侵犯的犯罪客体是选民或者代表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犯罪主观方面,行为人应具有破坏选举或者妨害公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利的目的和故意。因此过失行为不构成破坏选举罪。例如,由于疏忽大意遗失了选票、选民证,计算错了选票,或者公布选民名单时漏掉了选民等,影响了选举工作的正常进行。对于此类行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酌情予以行政处分。只要行为人没有破坏选举的故意,就不能以破坏选举罪论处。(4)犯罪的客观方面,破坏选举罪主要表现在:一是破坏选举工作的正常进行。如用暴力或威胁手段,阻止选举工作人员进行正常的组织和管理活动;故意扰乱选举会场,使选举无法进行;收买、贿赂选举工作人员进行舞弊活动;伪造选举文件、选票或选民证,虚报选票数,等等。二是妨害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例如,用各种手段迫使或诱骗选民违背自己的意志进行投票,或者阻止选民投票;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对于提出罢免代表要求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等,并且情节严重。依照法律规定,行为人只有同时具备以上四个方面要件,才构成破坏选举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构成破坏选举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对于实施上述行为,但情节不够严重、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可以给予相应的治安处罚。
3.国家工作人员有破坏选举行为的,除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刑事处罚外,还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刑法中,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的范围包括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政协机关以及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基本涵盖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其中,对公务员的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六种。
4.以违法行为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对当选的人员,一旦其当选被认定为是以选举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当选的,其当选无效。各级人大常委会以及选举委员会,在发现有破坏选举的行为或者收到对破坏选举行为的举报时,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请有关机关协助调查。经充分调查、收集事实资料后,应当及时提出认定结果,并公开予以宣布。对涉及当选的人员,如果其行为被认定为是破坏选举的行为,或者其在选举过程中,存在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所列的贿选、伪造选举文件等情形,其当选就应当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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