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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联名提出候选人

时间:2024-08-3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乡镇人大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大主席、副主席,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候选人。但是党管干部和党组织考察选拔干部不能代替人大的选举和任命,不能干涉代表的投票和表决。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召开会议时,为便于会议组织,便于代表审议和讨论问题,按照选举单位或者地域组成代表团,全国人大还有解放军代表团。

按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省级人大代表三十人以上书面联名,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人大代表二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县级人大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乡镇人大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大主席、副主席,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候选人。不同选区或者选举单位选出的代表可以酝酿、联合提出候选人。代表在提名时应当注意:(1)联名提名推荐候选人,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联名人数要符合法律规定。(2)联名提名推荐候选人,必须在大会主席团规定的时间内提出。(3)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可以少于应选人数,也可以等于应选人数,但不得超过应选人数。(4)提名人应当提供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如实介绍提名候选人的情况。

代表联名提出的候选人的法律地位,与主席团提出的候选人的是一样的,都必须依法列入候选人名单,交代表酝酿、讨论。这里特别需要注意处理好党管干部原则和发扬民主之间的关系。党管干部原则是我国干部管理的一条重要原则,法律规定主席团可以提名候选人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党管干部原则的实现。但是党管干部和党组织考察选拔干部不能代替人大的选举和任命,不能干涉代表的投票和表决。实践证明,党组织考察选拔的干部绝大多数是好的,是能够得到代表赞同的,但也难免有个别选得不够准确的情况。规定代表可以联名提出候选人,其目的就是为了促进党组织考察推荐时,能够更加认真负责,力求使推荐的干部更加符合要求,同时也便于弥补党组织推荐的个别人选可能会不够适当的缺陷,从而把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有机结合起来。

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召开会议时,为便于会议组织,便于代表审议和讨论问题,按照选举单位或者地域组成代表团,全国人大还有解放军代表团。代表团的组成不是为了隔离代表,限制代表的权利,但在实践中,有的地方不允许代表跨团联合提名候选人,认为这是非组织活动,这实际上是把代表团变成了限制代表权利的手段,是非法的。为了杜绝这种情况的发生,1995年修改地方组织法时,明确规定不同选区或者选举单位选出的代表可以联合提名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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