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既可以根据人大的职权范围提出议案,也可以就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此可见,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这一制度的产生与代表提出议案这一制度密切相关,两者都是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方式。但是二者又是存在区别的:(1)主体不同。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没有人数要求,可以一人提出,也可以联名提出;而代表提出议案必须达到法定人数,如向全国人大提出的议案应由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提出。(2)提出的时间不同。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而议案一般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对个别符合议案基本条件、准备成熟的代表议案,也可以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3)内容不同。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其内容十分广泛,可以涉及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以及经济和社会各领域的问题;而代表提出议案,其内容应当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4)处理方式不同。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后,由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而议案提出后,由大会会议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代表要注意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与议案的区别,不要把属于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作为议案提出。
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意见、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但是,作为人大代表,在享有普通公民所具有的这项权利的同时,还享有与普通公民不同的,为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所特有的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人大代表享有的这项权利,是基于人大代表这一特殊身份而产生的,即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在行使代表职权。因此,对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机关和组织必须认真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人大代表本人。从性质上说,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在本质上是代表人民参与国家管理,在内容上属于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具有国家公务性质,有的甚至是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因此,要用法律的形式保障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并使之能够得到认真迅速的处理和答复。由此可见,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比一般公民的建议或者群众来信来访等,更具有权威性,可以产生更为直接和有效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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