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的。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第二十一条、地方组织法第十九条和代表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向本级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办理。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向本级人大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大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代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对地方人大具有参考作用:第一,代表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对各方面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代表对政府及其部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国务院办公厅共同交办,具体协调工作由国务院办公厅负责。代表对地方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交有关省级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代表对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分别交由有关部门、单位研究处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或者统一作出答复。第二,代表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进行整理和研究,提出分析报告,拟定各项建议、批评和意见由谁承办的计划。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后,及时召开交办会议,会同国务院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和其他有关机关、组织具体落实。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及时交办。交由政府及其部门研究处理的,同时抄送国务院办公厅。第三,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在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拟重点处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会同国务院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和其他有关机关、组织共同研究后确定,交有关机关、组织重点研究处理。第四,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研究处理的,由有关单位会同处理。对会同处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办时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由主办单位会同协办单位共同研究处理。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及时研究。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七日内,向交办机构说明情况,由交办机构重新确定承办单位并交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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