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在进行视察时,如遇到具体问题,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代表进行视察,特别是进行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统一安排的视察,其目的不仅仅是了解视察单位的情况,更重要的是要管中窥豹,通过被视察单位的典型例子,进一步对全面的情况加以了解,而不在于当场解决被视察单位存在的具体问题。解决视察中发现的问题属于被视察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的职权,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监督有关单位的工作和执行宪法法律的情况,但代表个人并没有这种职权,更不能越权去直接解决问题。代表法将人大代表在视察中不直接处理问题,作为法律条文加以确定,应当说不仅人大代表在视察中要这样做,在其他场合也是如此。也就是说,国家权力不可由个人行使,即使是代表也只能依法行使属于代表的各项权利,但代表个人不能行使国家权力。彭真同志曾经指出:“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怎么工作?怎样行使权力?实行民主集中制,就是在民主的基础上集中,作出决定,而不是个人行使权力。”这种民主集中制表现在集体制定法律、作出决定和其他法定职责当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人大常委会会议只有符合法定人数出席,始得举行;而任何决定、决议又只有得到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的赞成才能通过、公布实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何决定、决议在通过和公布实施前,必须经过本级人大代表的审议,允许代表们充分发言和讨论,有时还需要相应的专门委员会反复审议,才能付诸表决。没有依照法律程序审议的决定、决议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从以往的实践看,一些代表由于经验不足,在视察中往往凭着一股热情,想多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结果陷入了具体的事务纠纷之中,不仅自己难以脱身,而且也给本级人大及有关行政机关造成被动。
代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代表参加视察形成的报告,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或者乡镇人大主席团转交有关机关、组织。对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处理情况应当向代表反馈。向代表反馈的主体,可以是本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也可以是具体承办处理的单位,可以依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反馈的方式可以灵活多样,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当面座谈、沟通等。
代表法从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的性质特点和组织原则出发,总结人大代表工作的实践,所以明确规定代表在视察中不直接处理问题。但在视察过程中,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由被视察单位作出答复。
对于各级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来说,在代表视察结束后,应抓好对代表视察中提出的建议的办理,做到规范化、制度化,这是增强视察实效的重要一环。根据代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代表参加视察活动形成的报告,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乡镇人大主席团转交有关机关、组织。对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向代表反馈。对于能够及时处理的,各承办单位应提出处理意见并书面答复代表。其余的因各种原因不能解决或因条件不具备暂时解决不了的,各承办单位应作说明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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