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代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为本行政区域内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就县人大常委会来说,除了本县人大代表外,还包括居住或工作在本县的省、自治区或直辖市人大代表和全国人大代表,市辖县还包括设区的市的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为本级人大代表在大会期间执行职务提供条件,最主要的是做好会议的组织与准备工作。
代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为本行政区域内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本行政区域内的代表”即本级人大代表和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大代表。就县人大常委会来说,除了本县人大代表外,还包括居住或工作在本县的省、自治区或直辖市人大代表和全国人大代表,市辖县还包括设区的市的人大代表。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必要的条件,主要包括:(1)为代表出席人大会议提供交通上的方便;(2)联系安排代表进行统一视察或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并解决有关交通、食宿、接待问题;(3)人大代表在视察中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时,联系安排约见;(4)协助代表小组开展活动,帮助拟定活动计划,安排必要的活动场所;(5)为代表联系选民提供条件,人大代表接待选民,召开选民座谈会,向选民报告工作,都需要有一定的场所。
人大常委会为本级人大代表在大会期间执行职务提供条件,最主要的是做好会议的组织与准备工作。会议前的准备工作包括:提出会议议程草案;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决定会议列席人员名单;在会议召开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另外,还要召开好预备会议,选举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其他事项,使大会有条不紊、井然有序地进行,从而做到既发扬民主,又提高议事效率,保证代表依法充分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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