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会同人大代表保持密切联系,是做好人大工作的基础,也是保障代表执行职务的重要途径。人大代表在代表大会结束之后,回到各自的生产和工作岗位上。他们在各自的岗位上带头生产或工作,生活在群众中,一刻也不脱离群众,既能在群众中模范地遵守和广泛地宣传宪法、法律,又能及时听到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从而在执行代表职务的过程中反映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志,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因此,人大常委会通过加强同人大代表的联系,有利于做好调查研究,了解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也有利于统筹安排、协调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此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是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人大常委会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其监督。人大常委会密切联系代表,扩大代表对常委会活动的参与,有利于代表进一步了解常委会的工作情况,为代表审议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对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加强对常委会的监督提供便利条件。因此,代表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同本级人大代表保持联系,扩大代表对本级人大常委会活动的参与。这有利于从组织上保障代表执行职务、充分发挥代表作用。近年来,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不断探索、总结联系代表工作的经验和方法,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和办法。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联系人大代表,扩大代表对常委会活动的参与,主要有如下几种方式:
第一,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常委会召开会议时,邀请对会议议题比较熟悉的部分代表列席会议,参加讨论,直接听取代表的意见。
第二,常委会在审议重要议案以及作出重大决议、决定之前,根据需要,将草案印发代表征求意见。比如说2015年3月修改立法法、2016年3月制定慈善法,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工作机构将草案提前印送所有全国人大代表,进一步征求意见,通过集思广益,为提高立法质量打下了扎实基础。
第三,举行代表座谈会。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各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调查研究时,同当地的代表座谈或走访代表,向他们介绍常委会的工作情况,听取他们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并及时向常委会汇报。
第四,组织代表参加专题调研、执法检查。常委会或者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就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或者执法检查,可以组织代表参加。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形成的报告,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转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研究处理的情况要向代表反馈。
第五,组织代表进行集中视察,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接受和处理代表的来信来访。
第六,及时将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法规和决议、决定印发给代表;定期给代表寄送公报、期刊等参考资料,让代表了解常委会工作和有关方面的情况。
第七,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及其审议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进一步加强了与全国人大代表的联系,扩大全国人大代表对常委会活动的参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和年度工作安排,都要听取代表的意见;审议法律草案,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分组会议发表意见,印发有关代表或者全体代表征求意见;组织执法检查,邀请在当地的代表参加;到基层视察、调研,听取当地代表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坚持和完善全国人大代表列席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制度;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有关代表列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参与专门委员会的立法调研、执法检查等活动。这些做法,值得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学习和借鉴。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在此基础上根据代表法的精神,与时俱进、不断创新,采取更多的方式同本级人大代表保持联系,扩大代表对本级人大常委会活动的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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