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各方面都要支持代表执行职务。前面介绍的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几种保障形式,都是就某一方面所作的专门规定和特殊保护。如人大代表的言论自由特殊保护就是针对人大代表在大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所作的专门规定,人身特殊保护是为人大代表免受打击报复所作的规定,物质保障和组织保障旨在为代表执行职务创造良好的条件。除了这几种形式外,代表法还为代表执行职务,向全社会提出了普遍要求和应遵守的一般准则。代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
人大代表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代表,是人民派往国家权力机关的光荣使者,肩负着重大的历史使命。为保证代表完成其历史使命,宪法和法律赋予代表一系列权利。这些权利大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职务权利,如提议案权,提名权,提建议、批评和意见权,质询权,审议权,表决权等;另一类是为实现职务权利而设定的权利,如言论免责权、人身特殊保障、时间和物质保障等。无论是哪一种权利,都是人大代表完成其历史任务所不可缺少的。因此,一切组织,包括各政党、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一切个人,不论其职务高低,从普通公民到国家最高领导人,都要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履行职务。
如何尊重代表的权利?简而言之,依法办事。如对于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并及时予以答复,不可应付了事或置之不理。属于合理建议的,应及时照办;建议正确,但尚不具备条件的,应详细向代表说明;即使是某些不够正确的建议,也应向代表解释清楚。对于批评性的意见,要虚心接受,并努力改进工作。又如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参加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选举时,可以依法提名。根据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人选。对于代表提出的人选,应和大会主席团提出的人选一样对待,交由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根据较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个别地方对代表提出的人选,采取劝提名人撤回提名或者说服被提名人不接受提名的办法处理,这种做法显然是同尊重代表权利相悖的。
如何支持代表执行职务?简而言之,就是积极配合,努力创造条件。凡是应给予时间保障和物质保障的,应坚决执行,不得打折扣;凡是应当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应如实汇报,不得隐瞒和保留;凡是应当提供有关条件和服务的,应当积极去做,不得借故推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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