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对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的罢免

对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的罢免

时间:2023-08-3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表决罢免要求,由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派有关负责人员主持。”根据选举法,罢免直接选举产生的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前提是原选区选民五十人、三十人以上联名分别提出对县级、乡级人大代表的罢免要求。“罢免要求”是选民在代表任期届满以前,要求解除自己选出的代表的职务的动议。经过调查核实,符合实际情况的罢免要求,应立即着手准备表决罢免要求。补选代表的任期,到本级人大任期届满为止,不单独计算任期。

选举法第四十九条对罢免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作了明确规定:“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五十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选民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罢免要求和被提出罢免的代表的书面申辩意见印发原选区选民。”“表决罢免要求,由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派有关负责人员主持。”

根据法律的规定,罢免由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有以下几个步骤:

(1)罢免要求的提出。根据选举法,罢免直接选举产生的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前提是原选区选民五十人、三十人以上联名分别提出对县级、乡级人大代表的罢免要求。“罢免要求”是选民在代表任期届满以前,要求解除自己选出的代表的职务的动议。这和推荐代表候选人不同,是对已经过半数当选的代表的一项重要举动,要求更加严肃、慎重。因此,选民提出罢免要求的联名人数比推荐代表候选人的联名人数要高,在乡级有原选区选民三十人,在县级有原选区选民五十人以上的联名,方可分别对乡级、县级提出罢免要求。联名提出应是集体动议,而不是分头倡议。从各地的实际做法上看,联名的形式应是一人领衔提议,其他人附属签名,个人单独分别提出罢免不是联名。罢免要求还应当是书面的,即罢免对象、罢免理由、领衔人和附属人的签名都应是形成文字的,白纸黑字的。选民口头提出的罢免要求、附属和罢免理由不能成立;其他选民的口头赞同不能算作是联名。

(2)在提出罢免要求时写明罢免理由。作出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便于原选区的其他选民对是否应罢免该代表作出甄别和判断。法律没有对提出罢免要求的理由作出规定,因此罢免可以有各种理由。一般来说,可以分为三大类:一是代表违法犯罪的;二是代表道德败坏、严重违反纪律的,如缺乏社会公德、道德败坏、违反党纪及其他纪律;三是代表在履行代表职责方面不称职,没有能够充分代表选民意志,反映选民要求,或是在本职工作方面不称职的。实践中,经常出现的问题是,选民联名提出罢免要求时,除了提供书面罢免理由,是否还需要提供与罢免相关的材料?法律没有对此作出规定。如果选民有与罢免相关的材料,可以作为附件增强罢免要求和理由的说服力。如果没有材料,也不影响罢免要求的成立。

(3)被提出罢免的代表进行申辩。申辩是多方面的,包括罢免理由的事实根据、主观动机、发生罪错的客观原因、罪错造成的危害后果、事后改正情况等。申辩可以是在选民会议上口头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向所在的县级人大常委会召开罢免该代表的会议提供书面申辩意见。

(4)印发罢免要求和书面申辩意见。被提出罢免的人大代表所在的县级人大常委会收到选民的罢免要求、罢免理由和被提出罢免的代表的书面申辩意见后,应将其印发给原选区选民。印发的形式有三种,一是印发全体选民,人手一份;二是以选民小组或家庭为单位印发,相互传阅;三是在醒目处张贴。县级人大常委会还应对罢免要求和申辩意见进行研究,必要时进行调查,了解事实真相。经过调查核实,符合实际情况的罢免要求,应立即着手准备表决罢免要求。对于经过调查,与事实真相有出入的罢免要求,常委会应当向选民把真实情况说清楚,由联名提出罢免要求的选民决定是否撤回。如果选民坚持要求表决的,也应着手准备表决罢免要求。对于选民提供的经常委会调查核实的与罢免有关的其他材料是否印发以及如何印发,法律没有规定,可由县级人大常委会印发给选民,但不宜采取公开张贴的办法。

(5)表决罢免要求。在罢免表决之前,应做好一些前期准备工作,如印制好表决票、提前通知选民表决时间和地点、核对选区选民人数、确定监票人和计票人等。罢免要求的表决由县级人大常委会派有关负责人员主持。县级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负责人员”可以是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也可以是县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的有关负责人员。主持人员的主要责任是监督表决过程,保证表决符合法定程序,防止弄虚作假。在表决结束后,主持人员应当向县级人大常委会报告表决情况,包括选区选民的实有人数、实际参加投票的人数、发出选票数、收回选票数、有效选票数、赞成票数、反对票数、弃权票数等。县级人大常委会认为有必要时,可在表决罢免要求时请乡级人大主席协助工作。

对于罢免后出缺的代表名额,由原选区补选。补选的具体程序,法律没有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规定。从各地颁布的选举实施细则来看,补选的程序比较灵活,主要表现在:(1)补选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不需进行选民登记,只需重新核对选民名单;从公布选民名单、代表正式候选人名单到正式选举日,可以少于选举法规定的期限。(2)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名额(差额选举),也可以同应选代表名额相等(等额选举)。补选代表的任期,到本级人大任期届满为止,不单独计算任期。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