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各国的具体宪法制度不同,但都体现了一些共同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是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得到了普遍认同。当然,这些原则体现在资本主义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中是有本质不同的。概括起来,现代宪法确立的原则主要有三条:
第一,人权原则。人权是指一个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是一个人为满足其生存和发展需要而应当享有的权利。从各国宪法的规定看,各国对人权原则在宪法上的体现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第一,既明确规定人权原则,又以公民基本权利的形式规定基本人权的具体内容。如我国宪法不仅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而且专章规定了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方面的权利。日本、白俄罗斯等国的宪法也是如此。第二,并不明文规定人权原则,只是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如美国宪法、德国基本法、比利时宪法等。第三,原则上确认基本人权,但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规定较少,如法国宪法。
第二,民主原则。现代国家政治制度中的民主原则首先表现为国家形态,它的特征是代议制。人民通过自由、平等的选举产生自己的代表,受人民的委托行使国家权力。在现代社会,尽管国家的意识形态与政治制度不同,但一般都采用代议制形式,如议会制。
第三,社会利益原则。现代各国的宪法大都规定了社会利益原则,强调个人利益、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的相互协调。产生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有三:(1)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制度的出现;(2)一些发展中国家摆脱殖民主义的统治,取得独立后,确定了民族主义的国家建设目标;(3)有些曾经极端强调个人利益和个人主义的资本主义国家,总结宪法实施的经验与教训,对国家作了结构性调整,更为重视社会福利与社会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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