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必须紧紧抓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主要民主渠道,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作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社会发展的必然,是党领导人民在政治上作出的历史选择。
中国是一个有着五千多年历史的文明古国。1840年以后,由于封建统治的腐败和西方列强的入侵,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民族危机空前深重,人民处于水深火热之中。为救亡图存,各阶级、各阶层围绕在中国建立什么样的政治制度和政权组织形式提出了种种主张,展开了激烈斗争。清朝末年戊戌变法搞君主立宪制,辛亥革命搞资产阶级共和制,北洋军阀搞伪宪制,都没有成功,有的更是造成一片混乱。国民党搞所谓国民大会,实质上是反动专制的伪装,最终为人民所唾弃。历史证明,旧中国的政治制度,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丝毫没有改变其代表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利益的实质,没有改变中国人民被压迫、被奴役、被剥削的悲惨地位。在中国,照搬西方政治制度的模式是一条走不通的路。中国人民从长期的探索和奋斗中深刻认识到,在中国,要实现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和国家富强、人民幸福,就必须建立全新的人民民主的政治制度,真正做到由人民当家作主。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为己任,在带领人民为推翻三座大山浴血奋战的同时,对建立新型人民民主政权及其组织形式进行了长期探索和实践。从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罢工工人代表大会和农民协会到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工农兵代表苏维埃,从抗日战争时期的“三三制”参议会到解放战争后期和新中国成立初期各地普遍召开的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都是我们党为实现人民民主而进行的探索和创造。我们党创造性地把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同中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深刻总结了中国近代政治发展的历程和建立新型人民民主政权的实践,得出一个重要结论,这就是: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建立的政权,只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同这一国体相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只能是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早在1940年,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中就提出,“中国现在可以采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县人民代表大会、区人民代表大会直到乡人民代表大会的系统,并由各级代表大会选举政府。”1945年,他在《论联合政府》中进一步指出:“新民主主义的政权组织,应该采取民主集中制,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大政方针,选举政府。”“只有这个制度,才既能表现广泛的民主,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高度的权力;又能集中处理国事,使各级政府能集中地处理被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所委托的一切事务,并保障人民的一切必要的民主活动。”1949年9月,新中国成立前夕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这就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的地位。
新中国成立后,1954年9月,在全国普选的基础上,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建立起来。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即1954年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成立和宪法的公布施行,开创了我国人民民主的全新阶段。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奠定了政治基础,极大地调动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国家、管理国家的积极性。但是,由于随后在国家工作指导思想上出现“左”的错误,国家政治生活逐渐偏离正常轨道,特别是在“文化大革命”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遭到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受到严重影响,给我们留下了深刻教训。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邓小平同志更深刻地指出:“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1982年制定的现行宪法和此后的四个宪法修正案,贯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进一步完善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使这项制度的优越性不断得到发挥和体现。
总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近代以来中国人民在追求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的斗争中探索和建立起来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的持续探索和伟大实践中巩固和发展起来的,是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长期奋斗的重要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和共同愿望,具有深厚的历史渊源和广泛的现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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