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与人民的关系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人民产生人大,委托人大行使国家权力。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主要表现为全体人民掌握国家权力,人民掌握国家权力的组织形式,就是人民通过选举,把自己的权力委托给人大,由人大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没有人大,人民就无法实现当家作主的权力。
第二,人大对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监督。为了保证人大代表人民的利益,按照人民的意志决定问题,宪法和法律规定,各级人大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从实践看,各级人大通过各种形式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了解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志和要求。
一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都要在审议前或审议中,广泛听取人民群众和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如每年代表大会召开前,都要组织人大代表进行集中视察,了解情况,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为审议列入代表大会会议的各项议程做好准备。又如对审议的法律草案,都应该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和听证会,听取各地方、各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和人民群众的意见。法律草案原则上还要向全社会公开,征求全民意见。
二是,采取各种办法,使人民群众了解人大工作,使人大的工作自觉地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如人大会议一般都公开举行,会议的主要内容都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报道。在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开幕前在媒体上发布公告,普通公民可以申请旁听。
三是,在闭会期间加强人大代表与选民的联系。通过代表视察,人大机关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受理申诉、控告或检举,建立代表接待日制度,开展代表小组活动等,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反映群众的意见、倾听群众呼声。
四是,根据选举法和代表法的规定,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接受监督;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应当以多种形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可依照法定程序罢免他们不满意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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