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不得超过三千名,近几届全国人大一般都稳定在二千九百多名,采取间接选举的方式选举产生。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按照一定的分配原则分配到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人民解放军,各个选举单位按照所分配的名额,在规定时间内选举出全国人大代表。(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全国人大代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2)台湾省出席全国人大会议的代表,暂由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人民解放军中的台湾省籍同胞选出。例如,按照《台湾省出席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协商选举方案》,台湾省暂时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13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国家机关、人民解放军中的台湾省籍同胞派代表到北京参加协商选举会议,采用差额选举和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3)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大代表适用《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由人民解放军各总部、各大军区、中央军委机关的军人代表大会选举产生。(4)香港和澳门选举全国人大代表适用专门的选举办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目前采用选举会议选举的方式产生。
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上述人员统称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国人大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候选人,由全国人大的大会主席团从全国人大代表中提名,经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后确定正式候选人,交大会选举。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产生,过去曾实行等额选举,从1988年召开的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开始,常委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第六届至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名额均为155人。为了改善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年龄结构和知识结构,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经常性工作,提高议案审议质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增加到175名,所增加的20名用于选举部分相对比较年轻、具有业务专长的委员。第十一届、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继续维持了这一做法,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仍然保持在175名。
此外,为了保证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工作进行有效监督,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能够集中精力从事人大工作,宪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辞去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职务。
全国人大的任期为五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其任期和全国人大任期相同,也是每届五年。为了使全国人大做到按期换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必须提前完成,每届全国人大在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如果遇到非常情况,不能按时完成选举,例如遇到战争、特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在全国范围内无法组织选举,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分之二多数决定后,全国人大的任期可以依法延长。但是一旦非常情况结束,在一年内必须完成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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