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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设立和职权

时间:2023-08-3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是本级人大的常设机关,对本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经确定后,在本届人大的任期内不再变动。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每届任期同本级人大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本级人大选出新的常委会为止。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是本级人大的常设机关,对本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由本级人大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大常委会由本级人大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依照法律规定,按人口多少确定。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每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律规定,按人口多少确定。每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经确定后,在本届人大的任期内不再变动。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每届任期同本级人大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本级人大选出新的常委会为止。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常委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此外,地方组织法还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十四项职权,归纳起来可以分为四类:(1)组织方面的职权,包括领导或者主持本级人大的选举,召集本级人大会议。(2)决定权,主要是对地方重大事项的决定权。(3)任免权。例如,根据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等。(4)监督权,主要是监督政府、法院、检察院是否依照宪法和法律办事,是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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