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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机构设置

时间:2024-08-3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是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或者办事机构。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主席团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在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乡、民族乡、镇的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行使职权至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为止。

人大及其常委会为了更好地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若干机构,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两类:

一是人大专门委员会。人大专门委员会是人大的常设专门机构,其职责是:在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对属于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十二届全国人大设有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农村委员会。省级、设区的市级人大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县级人大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人大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主持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在大会闭会期间,常委会可以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和部分委员。

二是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或者办事机构。全国和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工作机构或者办事机构,这些机构以服务为宗旨,即为本级人大会议、常委会会议、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服务;为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服务;为本级人大的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服务;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服务。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这些机构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制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以及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下设的办事机构等。在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这些机构包括有:人大常委会的办公厅(室)、工作委员会以及其他一些办事机构。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大专门委员会也设有自己的办事机构。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可以在地区设立工作机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在街道设立工作机构;工作机构负责联系街道辖区内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常务委员会交办的监督、选举以及其他工作,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

另外,全国和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作为专门负责审查本级人大代表资格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依法对当选代表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代表的基本条件,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以及是否存在破坏选举和其他当选无效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提出代表当选是否有效的意见,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主席团报告。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主席团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在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委会会议通过。乡、民族乡、镇的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行使职权至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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