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是我国最基层的政权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纽带,在农村乃至整个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最基层的国家权力机关,是我国地方国家政权的重要基础,是实现基层民主的有效形式。与县级人大代表一样,乡镇人大代表也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是党和国家联系广大人民群众的重要桥梁。
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乡镇人大的职权是:(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2)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3)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4)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5)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6)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7)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8)听取和审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9)撤销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10)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11)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12)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13)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多年来,乡镇人大依法行使职权,为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但乡镇人大工作和建设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人大会议质量不高,存在走过场现象;行使职权不充分、不到位,存在虚化现象;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渠道不通畅,需要拓展丰富;人大机构和工作力量难以适应需要;等等。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做好新形势下人大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加强乡镇人大工作和建设,对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基层国家权力机关作用,健全基层政权体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因此,上述问题需要及时妥善解决。为此,中央下发了有关文件,专门对县级和乡镇人大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根据中央有关会议和文件的精神,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对地方组织法、代表法等作了修改,其中乡镇人大组织、建设方面的修改是重要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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