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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县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向社会公开的几点思考

时间:2023-08-3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监督法》第七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这表明监督公开是在监督工作中必须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是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法定义务。为进一步推进监督公开工作,提升监督实

刘 玮

《监督法》第七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这表明监督公开是在监督工作中必须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是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法定义务。因此,如何落实好《监督法》规定的公开原则,切实提高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实效,需要不断探索与实践。

一、监督工作向社会公开的概念与意义

有学者提出监督公开的概念,指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开展对“一府两院”监督的信息向社会公开。这里的监督公开应当包括程序公开和内容公开两个方面的含义,即对监督内容、监督方式、监督过程、监督成效等信息的全方位公开。监督公开作为人大常委会的法定义务,对各级人大常委会而言,监督公开意味着权利与义务同在,明确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切实保证人大常委会的监督符合人民的意志、代表人民的利益,对于推动民主法治建设、公民有序参与、增强监督实效具有重要意义。

(一)监督公开有利于推动民主法治建设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在这一进程中担负着十分重要的历史使命和责任,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下人大工作提出了新课题。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向社会公开,从人民群众角度来说,了解到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了什么、如何监督、有什么成效,体现了尊重民意、落实民众知情权、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时代精神,是有效推进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

(二)监督公开有利于保障公民有序参与

一个国家的公民参与程度,反映着这个国家民主发展水平。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完善人大工作机制,通过座谈、听证、评估、公布法律草案等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通过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备案审查等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监督公开是保障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前提和重要渠道,创新了与群众沟通交流的方式,是人大工作依靠群众、倾听民生、尊重民意的最佳途径,有利于满足公民政治参与诉求,切实保障公民的知情权、监督权。

(三)监督公开有利于增强人大监督实效

张德江委员长在河南、重庆开展执法检查时提出的四原则,即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依法行使职权、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监督与支持相统一,这是人大监督工作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也是新时代提高人大监督实效的创新理论。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增加政治透明度,一方面可以让人民群众来评价人大监督工作的好与坏、优与劣,接受人民群众对人大工作的检验和监督,另一方面也把人大监督与群众和舆论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增强了监督的力度,有助于提高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

二、监督工作向社会公开的具体实践

县级人大常委会设立30多年来,随着2007年《监督法》的实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渐渐迈入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监督作用与力度不断加强,思想认识得到进一步提高。监督行为在实践中逐步规范,有效地推进地方政治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

(一)监督公开的认识逐步提高

《监督法》实施以来,党委、人大和“一府两院”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监督公开原则的重要性。地方党委能够给予大力支持,及时帮助解决人大在实施监督公开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人大常委会加快推进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着重把握监督公开与人大信息化建设,密切联系人大代表和群众,倾听民声、反映民意、集中民智、排解民忧,真正维护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一府两院”及其组成部门主动配合人大常委会实施监督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切实围绕重点、落实责任、做好整改。

(二)监督公开的内容不断完善

通过几年的实践,县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公开的内容不断丰富和完善,主要包括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以及“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的办理情况;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和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或执行决议情况;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报告等。随着新媒体技术的发展,监督公开的内容从过去的程序性报道逐步转变为程序性报道与实质性报道相结合,报道的方式从仅仅的新闻消息慢慢向消息、通讯、专题结合。有的县级人大常委会在常委会会议上对每位委员的发言进行现场记录、整理,在会议结束后将发言整理成会议简报,印发各常委会委员、“一府两院”以及各相关职能部门,公开的内容得到进一步深化。

(三)监督公开的方式趋于多元

征集监督议题形式。通过网站、人大期刊发布公开征集年度监督议题,公开接受社会各界提出建议和意见;组织各委员会深入政府组成部门、乡镇,了解“一府两院”工作重点和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思路,征集与“一府两院”重点工作相对应的监督议题,以便通过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更好地推动“一府两院”的工作。通过召开人大代表、企业家、镇村干部座谈会和个别走访,充分听取社会各界对监督工作的建议、意见。

监督过程与结果公开方式。不少县级人大常委会在举行常委会会议、开展代表视察、执法检查、专项调研,督办代表议案建议时,采取邀请部分人大代表、乡镇人大主席和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全程参与,将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促进人民群众的参与程度不断提高。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结束后,及时将报告和审议意见形成会报、纪要发放至常委会组成人员、政府相关部门。

监督公开渠道。人大常委会主要通过人代会汇编、常委会会刊、人大工作通讯向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公开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履职情况,受众面较窄,公开程度不高。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与建设文件精神,积极探索拓宽监督公开的渠道,开设人大网站,微信公众平台、APP、杂志等多媒体,及时刊登人大及其常委会召开的各种重要会议,开展的各种重要活动和重大监督活动向社会公开。同时,主动联系报纸、电视台,加强对监督情况的宣传报道,并将常委会决议、决定、公告在报纸向社会公布。

(四)监督公开的制度逐步形成

《监督法》关于监督公开的规定比较原则和笼统。《监督法》的出台,使得公开的内容得到规范,但应该通过什么载体公开、什么时候公开以及公开到什么程度,《监督法》都没有规定。为进一步推进监督公开工作,提升监督实效,有的人大常委会在实践中加强探索与研究,制定监督职权向社会公开制度,从组织制度、公开内容、公开方式、公开时间等方面作了具体的明确,增强了监督公开的可操作性。

三、监督公开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县级人大常委会在监督公开工作上取得了明显成绩,但与监督公开的要求、人民群众的期望相比,仍然存在不小的差距,许多地方需要不断提升完善。

公开内容不全面。从各县级人大公开的材料来看,有些监督工作内容没有全文公开或者有选择性的公开。比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的审计报告需要向代表和社会公开,由于审计报告涉及的内容比较敏感,要么不公开或者公开时选择性删除一些突出问题;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不点名、不公开,避重就轻;专项工作报告、审议意见等基本上以新闻稿的形式向社会公开。

公开时间不及时。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公开中,信息滞后问题表现比较突出。比如人事任免事项、专项工作报告和审议意见等,有些不是在会议听取和审议通过、印发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送至有关单位后第一时间予以公开,往往在监督工作开展数月之后才能公布,时效性不足,关注度不高,降低了监督公开的价值

公开载体不健全。现有监督公开制度缺乏对载体建设的统一规范,加上不少人为此认为:“人大监督走过场,可有可无。”对于人大监督公开缺少足够的关注。一些地方只有内刊,发行范围有限,一些地方虽然有自己的网站,但是受人员、经费、技术等条件的限制,网站建设更新无法满足公开传播的需要,点击率低。对于县级人大来讲,只通过印发内刊、上传人大对外网站等形式向代表和社会公开,渠道较单一,存在局限性,缺乏有效影响力。

公开实效性不强。实效性不仅与时效性相关,而且与公开的方式、内容、程度等相关。有些地方人大常委会缺乏正确认识,只是被动应付、敷衍塞责地公布了监督内容,没有在提高监督实效上下硬功夫。有些地方“一府两院”不落实监督意见,甚至抵制监督工作开展的情形时有发生,导致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开展成效并不明显。

四、加强监督公开的建议

(一)提高监督公开认识

人大作为监督工作的主体,充分认识监督公开的重要性显得尤为重要。在监督公开中应该避免怕惹事、爱面子、做和事佬等思想的存在。因此,各地人大常委会要克服和消除各种思想困扰,主动在党委的领导之下开展监督工作,及时向党委汇报,争取党委的大力支持,同时要加强与“一府两院”的沟通协调,相互保持对监督公开的认同,加强工作配合,提高监督能力和监督水平。要进一步扩大宣传,激发群众关注和参与人大常委会监督的积极性。

(二)完善监督公开制度

县级人大常委会要从各自的工作实际出发,推进公民参与机制建设,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代表联系选民、代表列席会议等做法加以完善和改进,探索公民旁听、会议公开制度,充分发挥社团、协会、专家组等力量,扩大公众的知情权和有序政治参与。根据监督公开原则,科学合理设计公开内容、公开时间、公开程序、公开方式等,形成统一的制度性文件,促进监督公开规范化、制度化,成立专门机构、落实人员负责监督公开,为实施监督公开提供坚实保障。

(三)创新监督公开形式

各地县级人大常委会应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选择合理的公开载体,注重公开的实效性,以充分达到公开促进监督的目的。一是设立常委会会议电视直播、网络直播或电台直播的平台,对监督工作进行实时全程公开。二是建立常委会监督活动新闻报道制度,通过电视、网络、报纸等平台对监督工作及时进行报道,掌握动态信息。三是运用网络进行公开,充分利用网站、微信、微博等载体,推出“人大网议日”、“微访谈”、“微建议”等各种形式的活动,加强与网民之间的互动交流。

(四)探索监督考核机制

探索和建立县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公开的监督机制,重点是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公布监督信息,对监督公开不足的行为纠正错误。县级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设立热线电话、电子邮箱、意见箱、召开座谈会、邀请列席、旁听等各种途径,接受公民对监督工作公开的监督。作为县级人大常委会的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应该定期检查下一级人大常委会实施监督公开的情况,对违反《监督法》规定,应该予以通报,并限期纠正;公民在要求县级人大常委会公开监督信息遇到阻碍时,可以向上一级人大常委会申诉,保障自身知情权的实现。

(作者单位:东台市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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