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玉生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转型,犯罪特别是青少年犯罪问题曾经一度突显,受到了党和国家乃至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并将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之一。经过多年持续不断的努力,我国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以我省为例,法院系统的数据表明,全省各级法院审理的涉少刑事案件中受刑罚处罚的未成年被告人数从2012年的4327人下降到2015年的2004人,降幅达52.3%,2015年未成年犯罪人数仅占全国的4.57%;未成年犯占同期全部犯罪人数的比例也从4.7%下降至3.09%。与此同时,未成年罪犯中再犯、累犯率始终保持在1.73%左右的较低水平。这充分反映了我省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减少未成年人再次犯罪方面所取得的成效。但从另一角度来看,我省乃至全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形势仍然不容乐观。一方面,未成年人犯罪日趋低龄化、暴力化、智力化、团伙化,犯罪种类和作案方式日趋成人化、多样化。另一方面,社会的多元化使得防治未成年人犯罪的成本和协调难度也越来越大。对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工作难度不断加大,投入预防、矫治的专业性人力、社会资源需求越来越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综合治理工作依然任重道远。
我们认为,未成年人犯罪,从根本上分析,是个人、家庭、学校、社会等多方面因素共同影响的结果。从更深层次上考量,暴露出我国当前社会转型过程中所蕴含的内在结构性矛盾以及社会资源整合机制的不足。因此,要实现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有效预防和控制,除了不断提高未成年人法治意识外,必须依靠政府各部门的统筹协调,社会各界和家庭的广泛参与,政法各机关的持续努力,最根本的是必须依靠国家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资源的科学整合,保障未成年人能在和谐、稳定、积极向上的社会环境中健康成长。因此,正值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制定《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之际,从地方立法的角度考虑,建议应当明确建立以公共权力部门为核心,家庭、学校、社会齐抓共管的未成年人犯罪防治体系。
(一)强化家庭责任,突出家庭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基础作用。家庭是未成年人生活的主要场所,家长是孩子的第一老师,也是终身老师。家庭教育是否得当,关系到孩子的人生走向。审判实践中发现,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的发生,与家庭环境尤其是父母的教育引导有很大的关系。许多误入歧途的未成年人,都是在成长阶段思想、心理和行为出现偏差没有得到及时引导和纠正,很多家长不知道如何正确教育引导孩子所致。此外,家庭还可能成为伤害未成年人的场所,有的家长缺乏未成年人权利意识,教育方式不当,对子女经常殴打辱骂,甚至家暴虐待引发恶性案件。因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最为重要的是强化家长责任,这就需要政府和社会各界进一步加大投入,加强指导。一是政府有关部门、妇联、共青团等机构通过开展培训、发放宣传手册、接受咨询、走访家庭等形式,做好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特别是向困难家庭、留守儿童家庭、流动人口家庭以及未成年子女涉嫌违法犯罪的家庭提供更多的指导服务。二是指导家长花费更多的心思在孩子身上,照料其生活,监管其学习,引导其思想,让孩子体会到家庭的温暖和生活的幸福,避免孩子因感觉不到家人的关心而过早地直接步入社会。三是指导父母改进教育方法,避免简单粗暴。家庭教育不是简单的说服教育,更不是粗暴的辱骂与殴打,需要以教育学、心理学、伦理学、社会学等综合知识为基础,再辅以正确的教育技巧和方法。
(二)完善学校教育,突出学校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先导作用。“教育是最有效、最经济的社会控制工具,学校教育作为社会控制的工具不仅是现实的,而且是永久的。”因此,一要持续加大学校法治教育的投入。无论是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还是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无论是普通中小学校,还是职业技术学校,都应当保证对法治教育的足额投入,决不能走过场,应付了事,更不应当搞花架子,不讲实效。二要不断丰富学校法治教育的内容。要充分发挥法治副校长、法治辅导员在学校法治教育中的重要作用,注重分析新时期、新形势下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及时掌握未成年人所思、所想,关注社会热点,注重因时、因地、因人制宜,不断提高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三要努力创新法治教育的方式方法。通过组织学生编排法治情景剧、法治小品,拍摄、播放法治微电影等方式,丰富教育载体,鲜活教育内容,引导学生从被动学习向主动学习转变,从死记硬背到活学活用转变。四要努力提高义务教育水平。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主要集中在十六至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一般而言,十六周岁恰好是高中教育的起始年龄。目前我国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处于失学、失业状态以及家庭监管缺失的情况较为严重。如能衔接义务教育和成年间的空档期,充分保证上述未成年人能够接受初中毕业后的高中教育和职业教育,将会有效解决这一年龄段未成年人犯罪居高不下的问题。
(三)强化行政作为,突出政府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主体作用。防范未成年人犯罪是政府承担的社会管理职责之一。现阶段,要加强和改进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政府在明确责任主体的同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要加强外地户籍未成年人教育权利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在城市居住区普遍存在配套不完善、教育资源匮乏等问题,农民工子女上学难,而且存在师资力量不足、师资素质不高、教学设施落后等问题,教育质量与其他学校相去甚远,有的甚至存在安全隐患。目前,一些市、县虽然出台了异地中考、高考政策,在不同程度上解决了上述问题,但是,要解决外地户籍人员子女升学难问题,仍然任重而道远。二要加快城镇化发展,就近提供工作岗位。留守未成年人犯罪是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的产物,解决这一问题,需要通过发展本地经济,创造更多的就业和务工机会,吸引农村劳动力就近务工,让农村未成年人可以随父母进城生活、学习,这样能够保证农民工在务工挣钱的同时,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监管和教育,避免父母监护职责的缺失。三要加大文化市场整治力度。深入持久地开展“扫黄打非”专项斗争,将不良影视等文化产品对未成年人的不良影响降至最低;坚决依法取缔黑网吧、黑录像厅、黑游戏机房等非法经营场所,切实加强对营业性游戏机房、网吧、歌舞厅等娱乐场所的监督和管理,严禁未成年人进入;切实加强学校周边环境整治,努力为学生创造安全、文明、健康的学习环境;鼓励优秀文化产品的创作和传播,提供更健康的娱乐产品和休闲文化,积极引导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四要全面落实对失足少年的社区矫正工作。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职能作用,努力吸纳社区义工、青年志愿者、教育专家和其他社区成员参与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凝聚教育、改造失足少年的强大合力。同时,积极探索对矫正对象的职业培训、文化教育、心理辅导,真正为每个失足少年提供有所学、有所为、有所改变的社区环境。五要加强和完善对涉未成年人宣传信息的把关机制。近年来,网络媒体蓬勃发展,但监管部门在未成年人信息上把关不严,一些案件的信息轻易流出,报道内容不实,从而引发不当网络舆情。我们认为对待涉未成年人的信息,应严格限制使用惊悚、猎奇以及有可能泄露未成年人信息的报道方法,更应制止不实报道,以免对未成年人造成二次伤害。刑法修正案(九)已将泄露案件中不应公开的信息,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行为纳入了刑法的调整范围,定性为“泄露案件信息罪”,说明了对此类行为的重视,但目前直接责任部门不明,发现此类信息应如何及时删除和减少不利影响,仍需要在地方立法中予以明确和规范。
(四)注重群防群治,突出社会力量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能动作用。充分发挥社区、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乡村学校的作用,有条件的社区、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可以建立“儿童之家”,组织本地志愿者为留守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帮助、心理辅导,让热心公益人士与留守未成年人结成帮扶对子。乡村学校要建立关爱留守未成年人帮扶制度,让有条件的教师与留守未成年人结成帮扶对子,在日常生活、学习中对留守未成年人进行管理和帮助。各级共青团、妇联、关工委等群团组织要关心、关爱、关注青少年健康成长,特别是要加强对闲散未成年人、进城务工人员未成年子女、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农村留守儿童和有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等重点群体的日常摸底排查,开展“一对一”、“多对一”的学习辅导、就业培训、心灵抚慰和生活帮扶,有的放矢地减少上述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可能性。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救助和服务,通过开通法律援助热线、建立“心灵驿站”、开展大学生志愿行动、健全“代理家长”制度等多种方式,推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未成年人帮扶。与此同时,推动立法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完善立法、健全制度,提升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的法治化、制度化水平。
(五)坚持惩防并举,突出政法机关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职能作用。在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方面,要继续推进独立建制未成年人案件公诉机构、审判机构建设,继续加强未成年人案件侦查、起诉、审判专门队伍建设,培养、打造一支热爱少年司法事业、精通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业务的专业性警察、检察官和法官队伍。在司法制度方面,认真贯彻执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未成年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切实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坚持保护与打击并重。在司法延伸工作方面,进一步创新判后帮教工作的思路、方法,努力推动有关部门联合建立失足未成年人安置帮教基地工作,有效整合社会资源,为缺乏监护条件的未成年人提供监管条件,实现未成年人平等适用非监禁刑罚,为失足未成年人提供学习知识和技能的条件,促使他们顺利回归社会。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送法进校园、进社区、进乡村、进家庭活动,努力推进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的普及和深化。
2014年5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北京市海淀区民族小学座谈时指出,为了中华民族的今天和明天,要教育引导广大少年儿童树立远大志向、培育美好心灵,让少年儿童成长得更好。这一重要论述,不仅是我们切实做好新形势下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的重要目标,更是我们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强大动力。江苏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一直处于全国的领先地位,《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进入地方立法,更是进一步提升江苏预防工作的重要契机。我们应当在立法中进一步总结多年来形成的成熟的工作经验,构建起一个立体化、多层次的预防工作网络,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进取,求真务实,努力拓展维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广度和深度,为更好地履行预防工作职责,提供更加具有时代性、可操作性的法律基础。
(作者系省人大常委会特约研究员、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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