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要求,我们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坚持在环境标准和监察执法到位、理顺价格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了财政政策支持力度,积极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一、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
(一)统筹整合主要污染物减排等专项,设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2013年安排50亿元,支持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2014年资金增加至100亿元,除继续支持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外,拟将长三角、珠三角纳入支持范围。该项资金安排跟大气治理绩效挂钩,充分调动地方治理污染的积极性。
(二)支持空气质量监测体系建设,截至2013年底累计安排资金11亿元,2014年安排的3亿元将于近期分批下达预算,预计建成细颗粒物监测站点(含国家直管点)1415个、区域空气监测站31个,为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提供数据支撑和决策依据。
(三)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2013年出台文件明确2013—2015年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重点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大气污染防治任务较重的区域选择积极性高的城市或城市群实施。2013年出台文件进一步完善了有关政策措施,为保持政策连续性,明确推广政策2015年底到期后将继续实施补贴政策。目前,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公布了2013—2015年两批推广应用共39个城市(区域)名单。
(四)加大大气污染防治科研投入。据统计,“十二五”以来,财政部会同环保部、中科院等有关部门安排大气污染防治相关科研经费超过30亿元,支持开展灰霾、臭氧的形成机理、污染迁移规律和监测预警技术研究,污染源头控制技术研发,大气污染与健康关系研究等。
此外,建筑节能改造、淘汰落后产能、清洁生产、成品油价格补贴、车辆购置税以及中央基建投资等资金渠道也加大了对大气污染防治及重点区域的倾斜力度。
二、发挥税费政策的激励与约束作用
(一)企业所得税。对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等项目所得,实行了“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企业购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等专用设备,也给予了优惠。符合规定的大气污染治理项目或专用设备,可按规定享受。
(二)增值税。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销售废旧物资、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相应给予了增值税免税、减半退税和先征后退等优惠政策。对燃煤电厂及各类企业产生的烟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对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三)资源税。2011年起,在全国实施了天然气、石油资源税计征改革,遏制资源浪费和生态破坏。
(四)出口退税。坚持对“两高一资”产品取消出口退税,规范了高能耗、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出口退税政策。
(五)排污费。对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废气征收排污费。同时,目前正在加快推进环境保护税立法,研究做好费改税的衔接。
三、下一步支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考虑
空气质量关系每个人的身体健康,治理雾霾是重大的民生问题。支持该项工作开展,应分清政府与市场、中央与地方事权,发挥生态文明制度的根本性作用,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标准、执法等措施,理顺煤电油气等价格,在此基础上,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形成有利于大气质量改善的长效机制,更好地落实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要求。
(一)落实地方政府责任。地方政府对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根据《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确定的质量改善目标,针对大气污染物来源,因地制宜采取对策,确定工作重点任务和年度控制指标,完善政策措施,不断加大监管力度,确保任务明确、措施得力、资金保障。
(二)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大气污染物流动性很强,从地域上,应分析气流活动规律,建立重点区域联防联控制度,协同实施治理措施;大气污染物成因复杂,涉及能源结构、产业结构以及居民生活方式等调整,多个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力量、统一行动,形成强大合力。
(三)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在现有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基础上,继续深入推进试点工作,加快完善相关制度体系,发挥市场配置环境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同时,配合有关部门加快推进改革,包括健全自然资源产权制度、落实企事业单位污染总量控制制度、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等,充分发挥制度的根本性作用。
(四)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一是加大资金投入。2014年,中央财政安排节能环保支出2008.85亿元,与上年同比增长3.43%,其中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比上年增长翻番,资金安排将进一步突出对环境质量改善效果好的地区奖励。研究建立节能与排污“领跑者”奖励制度,鼓励应用先进技术开展大气污染治理。二是完善税费政策。落实好现有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的税收、收费以及政府采购等措施;研究将部分高能耗、高污染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深化资源税改革,逐步推进煤炭以及其他资源品目从价计征改革;提高现有排污费收费标准,并将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纳入收费范围,加快推进环境保护税立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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