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4年5月26日)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方案和本次会议的要求,简要汇报三个方面情况:
一、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推进情况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全力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制定出台建设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区的意见,颁布实施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科学划定生态红线区域,明确了今后一段时期全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时间表、路线图和任务书。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我省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中之重,作为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强大倒逼力量,作为当前最紧迫最重要的民生工程,严格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法》,持续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扎扎实实抓了五个方面工作:
(一)落实治污责任。2010年,我省制定出台《关于实施蓝天工程改善空气环境的意见》,成立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召集人,13个省辖市政府、17个省级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参加的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每年制定蓝天工程计划,分解落实大气治理任务。省委常委会、省政府常务会多次研究部署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省政府连续三年将大气治理列入政府十大重点工作百项考核指标。国务院“大气十条”出台后,我省及时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并作为今年省政府1号文件下发,与各地、省有关部门层层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将总量减排和提标改造任务逐一落实到重点企业。按照“工作项目化、项目目标化、目标责任化”要求,“十二五”头三年,全省已实施3925个重点治污项目,把治理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二)加快结构调整。按照“调高调轻调优调强”的思路,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去年,全省服务业比重同比提高2个百分点,新兴产业销售收入增长18%,其中环保产品销售收入超过500亿元。着力控制新增污染,在重点地区严格执行新建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减二增一”的规定。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主动提高淘汰标准、扩大淘汰范围。三年来累计淘汰炼钢炼铁能力215万吨、平板玻璃469万标准箱、水泥产能2689万吨,提前两年完成国家下达的“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通过连续三轮的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累计关闭污染严重的化工企业6661家,超过全省化工企业总数的1/3。不断优化能源结构,制订《江苏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实施方案》,全面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加快发展核电和风电、生物质能、太阳能等清洁能源,优先收购清洁能源发电。目前,江苏海上风电并网装机23万千瓦,分布式光伏装机43.4万千瓦,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7.7%,较2012年提高1.5个百分点。
(三)强化综合治理。集中力量,狠抓五个方面治理。狠抓污染减排。截至2013年底,全省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分别完成“十二五”减排任务的89%、52%。所有大型火电机组全部安装脱硫设施,脱硝设施建成率达到94%。狠抓企业提标改造。落实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大气特别排放限值,60%的火电机组完成除尘提标改造。制定江苏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出台燃煤锅炉环境整治方案,分三个阶段对1.95万台燃煤锅炉开展集中整治。全面推进省级工业园区生态化循环化改造,三年来,完成4125家重点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加强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治理,已在9个化工园区、19家大型化工企业开展治理试点。狠抓机动车污染防治。机动车环保检测实现市县全覆盖,环保标志核发率90%。13个省辖市均划定黄标车限行区域,三年淘汰黄标车28万辆。完成储油库、油罐车、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改造任务,沿江八市车用汽油升级到国V标准。狠抓扬尘污染控制。全面推行施工工地围挡、道路硬化、车辆进出冲洗、渣土密闭化运输等措施。开展扬尘排污收费试点,通过经济手段促进防尘治尘措施落实。狠抓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出台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的若干政策措施,严格实行禁烧问责制。去年省级财政秸秆综合利用补助资金8.8亿元,对禁烧不力的177名责任人进行了责任追究,环保部卫星遥感监测到的秸秆火点同比下降46.5%,为五年来最低。
(四)注重制度建设。省政府颁布实施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划定15大类779块红线区域,陆域面积约占全省国土面积的22%,配套制订生态补偿和监督考核办法,在源头管控上迈出坚实步伐。去年,省财政安排生态补偿资金10亿元。进一步完善大气污染防治的地方法规标准体系,省人大常委会修订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省政府颁布实施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出台《江苏省二氧化硫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在电力、钢铁等重点行业开展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试点,首次集中交易额5281万元。落实火电企业脱硫脱硝电价补贴政策,去年兑现补贴62亿元,对考核不达标的机组扣减脱硫补贴5500万元。
(五)严格执法监管。深入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执法检查,建立完善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机制,切实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刑事打击力度。2013年,全省环保部门共立案查处环境违法案件5403起,行政处罚5243起,处罚金额超过2.4亿元;司法机关查处涉嫌环境犯罪的案件53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63人,极大震慑了环境犯罪分子;企业排污费征收总额21亿元,其中废气排污费超过16亿元。切实加强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全省已建成188个大气自动监测站,实现县级PM2.5监测全覆盖,并面向社会实时发布大气环境监测信息,每月公布各省辖市空气质量排名。省政府制定发布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统一预警等级,完善应对措施。积极推进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围绕保障“绿色青奥”,指导南京市与周边城市签订空气质量保障协议,共同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在省环保厅专门成立环境保护公共关系协调研究中心,出台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八条意见”,主动公开8大类31项环境监管信息,引导公众有序参与环境公共事务管理。
总的看,我省大气污染防治的思路更加清晰、工作迈向深入、系统性科学性明显增强,取得一定成效,但大气环境形势依然严峻,仍处在压力最重、困难最多、挑战最大的关键时期。一是结构偏重的问题尚未根本扭转。尽管我们正在加快调整经济结构,但全省以煤炭消费为主的能源结构和重化工占有相当比重的工业结构,在短时间内难以根本改变。我省煤炭在一次性能源消费中占比长期维持在70%左右,机动车保有量全国第3,同时施工的各类建筑工程超过5亿平方米。在经济总量持续增长、城镇化加快发展的前提下,逐步降低能源消耗、排污总量任务异常艰巨。二是空气质量距离目标要求还有不小差距。2013年,全省空气质量平均达标率为60.3%,13个省辖城市达标率在53.6%—68.3%,在全国74个重点城市中总体处于中游水平,主要污染物为PM2.5和PM10,平均浓度分别为73微克/立方米和115微克/立方米。全年共出现典型重污染天气7次,主要集中在秋冬两季,夏季臭氧超标问题也日益突出。三是基础监管能力还跟不上污染防治工作需要。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尚不完善,重点城市的PM2.5源解析工作尚未完成,大气环境监测特别是重污染天气的预测预报能力亟待提升,区域联防联控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机制需要进一步加强。与水污染治理相比,各地环保部门的大气执法监管能力相对薄弱,违法排污问题在一些地区还不同程度地存在。
二、下一步工作重点
根据国务院“大气十条”和我省实施方案,围绕到2017年全省PM2.5平均浓度削减20%的目标,今年我省已将大气治理任务落到1000个重点项目上,坚持“立法、控煤、提标、治车、降尘、禁烧、联防”多管齐下,统筹推进、标本兼治,全力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第一,立法。年内出台《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制定化工、表面涂装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标准,进一步完善地方法规和标准体系。第二,控煤。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方案和目标责任管理办法,力争三年内实现用煤总量下降。深入开展燃煤小锅炉环境综合整治,年内实现“三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生态红线区、省级以上开发区)小锅炉拆除改造全覆盖。第三,提标。提高工业排放标准,在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上继续“加码施压”。到2017年,再压缩钢铁产能700万吨、水泥产能1000万吨、平板玻璃产能300万标准箱。今年完成全省所有火电、钢铁企业的除尘提标改造,实现公用燃煤大机组脱硝全覆盖,力争提前一年完成国家下达的二氧化硫减排任务,确保氮氧化物减排达到时序进度。推进首批26台火电燃煤机组“超低排放”示范工程,达到天然气燃气排放标准。组织开展石化行业“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完成400家企业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治理任务。第四,治车。大力推广机动车环保电子标志,建成全省机动车环保监管平台,年内淘汰30万辆黄标车。出台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的补贴政策,在全省推广使用1万辆新能源公交车,年底前将车用柴油全面升级到国Ⅳ标准,新登记注册的轻型汽油车提高到国Ⅴ标准。第五,降尘。开展建设施工扬尘“双百日”集中整治行动,所有市区建筑工地实施封闭施工、道路硬化,修订施工扬尘排污费征收管理办法,完善扬尘防控长效机制。第六,禁烧。以禁烧促利用,进一步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水平,将秸秆还田补助标准提高到平均每亩20元,结合燃煤小锅炉整治大力推进秸秆燃料化利用,年内确保秸秆综合利用率提高到88%。第七,联防。积极推进长三角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当前把保障“绿色青奥”作为联动治气的首要任务,确保青奥会期间南京环境质量优良。
与此同时,保持环境执法的高压严管,进一步完善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机制,在法院、检察院、公安等部门建立专门队伍,推动环保案件的专业化侦办和审理。持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执法行动,重点检查火电、钢铁、水泥、石化、有色金属等企业脱硫、脱硝、除尘设施运行和燃煤锅炉整治情况,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年内建成省级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大幅提高预测预报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三、几点建议
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行。该法在工作理念、责任落实、防治措施、执法手段、处罚力度、信息公开等方面均有重大突破和创新,抓紧修订与之相配套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把国务院“大气十条”中的相关措施以法律形式固化下来,也迫在眉睫。这里,根据检查组要求,就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提几点不成熟的建议,供参考。
一是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大气污染防治涉及多个领域、多个部门,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建议在法律修订中,明确各相关部门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职责分工,避免职能交叉、监管缺失,真正形成齐抓共管的格局。二是细化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现行法律只对大气排污许可证管理作了原则性规定,国家层面也没有出台相关管理细则。2011年,我省以政府规章形式出台了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水排污许可证管理已经全面实施,但大气排污许可证管理尚在探索当中。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加快出台《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细化大气排污许可证在核发、管理、处罚等方面的规定,为基层实践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三是确立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的法律地位。控制能源消费总量,逐步降低煤炭消耗量,是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一条根本性措施。建议将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写入法条,倒逼各地进一步优化能源结构,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四是完善部分重点领域的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现行法律,对船舶大气污染防治只提出了原则性要求,在挥发性有机物、非道路移动机械等方面的污染防治规定尚属空白,而这些领域对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具有较大影响。建议进一步完善和填补相关领域的污染防治规定,并对制定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提出明确要求。五是着力发挥环境经济政策的引导和调节作用。建议在能源价格和税费改革、大气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锅炉煤改气或使用生物质燃料的财政补贴、老旧机动车淘汰补贴等方面,提出明确的政策导向,运用市场化手段促进大气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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