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6月16日)
尊敬的王鸿举副主任,各位领导,各位代表: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我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充分体现了全国人大、省人大对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关心、重视和支持,必将有力推动我省大气环境保护工作。
受省政府委托,现就近年来我省《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贯彻落实情况简要汇报如下:
一、主要做法和成效
大气环境事关群众身体健康,是影响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问题之一。我省一直高度重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按照国家总体工作部署,大力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努力改善空气质量。特别是近年来,我省以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和保障亚运会、大运会等大型活动环境空气质量为契机,以大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为重点,率先开展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治,滚动实施珠三角清洁空气行动计划,严格落实污染减排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大力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取得明显成效。在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同时,全省城市空气质量总体保持良好。2013年,全省城市二氧化硫和二氧化氮年均浓度达到国家一级标准;PM10年均浓度达到国家二级标准,珠三角地区城市空气质量平均达标天数比例为76.3%。主要工作有:
(一)加强领导,建立健全联防联控机制。省委、省人大和省政府高度重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工作重点抓实抓好。胡春华书记专题听取我省环保工作情况汇报,并对我省环保工作特别是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朱小丹省长亲自出席全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会议,并部署全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朱小丹省长、许瑞生副省长先后多次开展专题调研,协调解决火电厂污染治理、小锅炉整治、黄标车淘汰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难点问题。黄龙云主任亲自挂帅督办“关于加大力度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本届人大重点督办建议,肖志恒副主任带队调研立法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陈小川副主任也多次带队赴全省各地对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进行现场指导。近年来,省委、省人大和省政府就大气污染防治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一方面建立了多层面联防联控机制。在跨境合作层面,成立了粤港珠三角空气质素管理专责小组,制定了共同的和差异化的污染物削减目标和管理计划;在珠三角区域层面,率先在全国建立了以分管副省长为第一召集人的珠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今年又升格由小丹省长亲自担任第一召集人;在城市间层面,广佛肇、深莞惠、珠中江三个经济圈也分别签订了圈内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合作协议。另一方面,不断强化政府大气环境保护责任,印发实施了珠三角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和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并制定重点任务分解和重点项目清单,将各项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地各部门,小丹省长分别与各地市长签订了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每月向公众发布各市空气质量排名,对排名靠后的城市进行约谈督办。
(二)加强法制建设,完善配套法规标准。多年来,我省将大气环境保护立法作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建立健全地方环境法规体系的重要内容,制定了一系列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省人大修订颁布了《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省政府颁布了《广东省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办法》,在全国率先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黄标车限行、加油站、油罐车油气回收立法方面取得重大突破。省政府颁布实施了《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重点突出了对区域性复合污染联防联控的规定,解决跨区域环境保护体制的问题,是国内相关法规的重大突破。与此同时,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标准体系建设,先后出台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火电厂和工业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机动车排气检测三项工况法标准以及遥测法标准,广东省汽、柴油标准(粤Ⅲ油、粤Ⅳ油)等地方标准,在全国率先印发实施了家具、涂装等四个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这一系列配套的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地方标准为大气污染防治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三)严格环境准入,优化经济发展。在贯彻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过程中,我们充分发挥环保准入的宏观调控作用,从源头控制污染。一是优化产业布局。严格实施环保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珠三角地区不再新建燃煤燃油电厂和炼化、炼钢炼铁、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等大型项目。制定实施了不同区域差别化环保准入政策,积极引导石化、电力、钢铁等大型项目布局于环境容量相对较好的沿海地区和东西两翼。二是倒逼产业结构调整。严格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和验收,对“两高一资”项目严格把关,对大气污染物超总量地区实施区域限批。在火电行业实施大气主要污染物“倍量替代”,要求珠三角地区新上项目实行2倍以上削减量替代,其他地区实行1.5倍削减量替代。对珠三角地区颁布实行了更加严格的排放标准,促进落后产能淘汰。“十二五”以来,我省共淘汰落后钢铁产能130万吨、水泥3615万吨、小火电246万千瓦时。三是积极发展清洁能源。截至去年底,全省天然气供应量达110亿立方米;核电在运装机容量500万千瓦,占全国50%,全省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耗总量比重达到15.8%。
(四)强化污染治理,按期完成总量减排任务。近年来,我省启动实施了珠三角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方案、“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及火电厂、水泥、工业锅炉和机动车等重点领域减排子方案等一系列整治计划,大气污染治理取得明显进展。工业污染治理方面,截至去年底,全省现役12.5万千瓦以上火电机组全部完成烟气脱硫,4209.5万千瓦火电机组取消或不设置脱硫设施烟气旁路,4056万千瓦火电机组建成烟气脱硝设施;54条日产熟料2000吨以上水泥生产线完成烟气脱硝治理工程;机动车污染治理方面,严格实施机动车到期强制报废制度和“黄标车”限行,强化机动车监管措施,提升全省车用成品油质量,去年底,全省已全面供应第四阶段车用成品油,累计淘汰黄标车超27万辆,广州市还试点实施机动车保有量总量控制;挥发性有机物整治方面,在珠三角完成油气回收任务的基础上,全面推进全省油气回收治理,启动广东省石化行业泄漏检测与维修(LDAR)暨广州石化LDAR示范项目,推进包装印刷、家具制造、汽车涂装、集装箱等多个行业的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据环保部核算,截至去年底,我省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两项大气主要污染物分别完成国家下达我省“十二五”减排目标的62.2%和53.3%。
(五)加强执法监管,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环保监管是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手段。近年来,我省围绕着重点环境问题不断强化环境监管。一是加大执法力度。按照国家部署,积极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工作,仅2013年,全省就出动执法人员64.6万人次,检查企业21.27万家,立案8211宗,限期整治5448家,关停819家,移送公安部门74宗,11名涉事企业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有力打击了环境违法行为,解决了一批危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二是建立污染源长效管理机制。积极推进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强化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和信用管理,制定《广东省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试行办法》,每年向社会公布省重点污染源环境状况,实行绿色信贷,有效推进大气污染治理工作。三是重点推动城市饮食服务业及扬尘污染治理。开展了相对集中式饮食服务业区划,大力实施油改气、煤改气、油烟综合治理,减少城市饮食服务业污染扰民。同时,狠抓建筑施工工地“六个100%”,即施工现场100%围挡,工地砂土100%覆盖,工地路面100%硬化,拆除工程100%洒水,出工地运输车辆100%冲净车轮车身且密闭无洒漏,暂不开发的场地100%绿化,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有所减轻。
(六)加强能力建设,提升大气污染防治水平。在实施国家重点城市群大气复合污染防治技术与集成示范“863项目”的基础上,珠三角地区建成了全国首个科研和业务型大气超级监测站和区域大气复合污染立体监测网,实现了从地面监测到雷达探测到卫星监测的多维立体监测。国家颁布空气质量新标准后,珠三角率先按新标准要求向社会公众发布了空气质量实时监测结果。去年10月,所有地级以上市实现了按照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实时发布监测数据,提前两年完成国家任务要求。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我们也清醒地看到,我省贯彻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全省环境空气质量不容乐观,进一步改善难度非常大。去年9月,国务院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大气十条”),珠三角与京津冀、长三角被列为三大重点控制区,下达了严于全国平均水平的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任务措施。按照国家的要求,“到2017年底,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明显好转,珠三角区域PM2.5下降15%、全省PM10下降10%,珠三角区域PM2.5浓度力争在全国重点控制区率先全面达标”的目标。从目前情况看,2013年珠三角区域PM2.5年均浓度高达47微克/立方米,要完成国家下达的分别下降15%的目标,压力很大。尤其是现阶段珠三角区域大气呈现复合型污染特征,PM2.5中近70%的细颗粒物来自于二次污染,治理难度非常大。另外,随着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粤东西北的不断振兴,要求石化和火电项目上马的愿望强烈,加上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空气环境质量保护压力将进一步增大。
与此同时,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推进仍然存在较大困难:一是小锅炉整治淘汰难度很大。随着小锅炉整治的深入,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如以热电联供替代重污染小锅炉,存在供热管道建设成本高等问题,以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燃煤燃油存在天然气供应严重不足、天然气价格太高、企业生产成本大幅增加等问题,以生物质成型燃料替代燃煤燃油锅炉产生VOCs和有毒有害气体等新的污染源等问题。二是黄标车淘汰进展缓慢。全省目前还有黄标车129万辆,其中营运黄标车20多万辆,未到期车辆强制淘汰缺乏法律依据,各地出台的财政补贴政策,补贴额度毕竟有限,要全面实现淘汰目标,难度非常大。三是工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控制还处在探索起步试点阶段,其控制难度和控制政策还不完善,国内外可以借鉴控制经验比较缺乏。四是环保监测、监管能力还需进一步提升。人员不足、设备陈旧,成为新时期下环保工作面临的瓶颈问题,已不适应新形势下环境监管工作需要。
三、今后的主要措施
今后,我们将在全国人大和省人大的监督下,继续严格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抓好《行动方案》任务措施的分解落实。2月初,省政府印发了《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随后,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厅印发了《重点任务分解和重点项目清单》,对各项重点工作任务进行了详细的分解。接下来将重点协调各地、各部门结合各地和本部门实际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我厅正在国务院考核办法的基础上,制定我省大气污染防治考核办法,每年度将联合省直有关部门对各地市的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状况、目标责任书中工作任务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评估考核,并向公众发布。
(二)强化大气环境承载力倒逼产业转型升级。一是严格准入。要把空气质量作为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的生态红线,引导优化经济和产业合理发展。全面推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前置审核制度,将PM2.5和臭氧达标情况纳入规划环评,严格控制新增量。二是严格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国家统一要求,珠三角地区从今年7月1日起全面执行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认真做好特别排放限值的宣贯工作,指导督促有关企业加快整改、达标排放。三是加快落后产能淘汰。按照国家“大气十条”“提前一年完成‘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的目标要求,抓紧建立以节能环保标准促进“两高”行业退出机制。同时,加强产业转移园区的环境监管,东西北地区承接的工业项目能耗水平要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
(三)认真落实多污染物协同减排工作。一是严格压减燃煤。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定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目标,按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全覆盖、重点工业园基本气化的目标,完善天然气主干管网规划和各城市燃气管网规划,加快天然气管道项目建设。二是深化电厂脱硫脱硝。2014年底前全省现役燃煤机组脱硫设施全部取消烟气旁路,12.5万千瓦以上现役燃煤火电机组(不含循环流化床锅炉发电机组)全部完成低氮燃烧和烟气脱硝改造。三是狠抓锅炉整治。要抓紧编制完成全省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规划;年底前,各地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内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备要全部拆除,并完成50%的锅炉污染治理任务,珠三角各市还要完成10蒸吨/小时及以下锅炉淘汰任务的30%。四是加快黄标车淘汰。配套营运黄标车淘汰补贴资金,逐步扩大“黄标车”限行范围,做好“黄标车”限行执法工作,力争完成国家下达的黄标车淘汰任务。五是开展VOCs污染治理。今年全省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以及化工企业储罐区都要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同时完成广石化、惠州壳牌、中海油惠州炼油分公司试点工作和30%炼油化工装置的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
(四)不断加大环境监管力度。一是加快建设环保综合监管体系。推进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并与环保部门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联网,推进重金属特征污染物的在线监控,对重点污染源实行实时监控。二是加大执法力度。深入开展环保执法专项行动,对重点污染源加大现场巡查力度和监测频次。组织开展联合巡查、交叉执法,对严重违法排污企业实行停产整治、挂牌督办、限期关闭等措施,严厉打击大气环境违法行为。三是强化责任追究。完善重大污染违法案件移送司法及协同配合机制,依据高法院、高检院关于环境刑事犯罪的司法解释,严厉查处大气环境违法案件,提高环保执法的威慑力。
(五)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能力建设。一是加强环境空气和污染源的监测体系建设,加快构建先进的大气监测预警体系、完备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二是加强大气污染基础性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深刻把握我省大气污染本质特征,形成科学高效的控制策略和技术体系。三是加强大气污染治理产业和各行业节能减排技术研发,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四是加大环境宣传和信息公开力度,加快建立全民参与的环境宣教体系。按照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做好监测数据实时发布工作,我厅每季度将向公众发布各地空气质量状况。
四、关于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建议
在过去的十余年中,《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实行对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推进和环境空气质量的改善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机动车保有量迅速增加,一些新型大气污染陆续出现,加大了对环境的压力,现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已经不能满足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政府责任还没有得到真正落实;二是监管落实不具体;三是排污许可证还不具有可操作性;四是对机动车监控力度较弱;五是现行的法律规定主要还是过于依赖行政手段,对经济手段和法治手段使用还是非常不足;六是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大,违法成本比较低。下一步在《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过程中,有五点建议,供参考。
一是建议从法律层面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的职责。大气污染防治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很多部门,但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框架下,仍存在职责不清、权责不等、义务不明等情况,建议《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过程中对相关部门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的职能进行进一步明确。
二是建议将环境友好的理念从法律层面进行规范,纳入各类产品的设计、生产和使用全过程。大气污染控制,应坚持源头控制,实行生产全过程防控,才能取得较好的成果。比如,建议从法律层面上推进“环境友好型涂料”即不排放VOCs或排放量严格限制在规定范围以下的涂料,其在原料、生产、施工、使用和废弃物处置环节中均不产生有毒有害物质,它必须满足低VOCs、低毒、生产清洁等要求。
三是进一步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机动车已经成为我省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但由于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对黄标车定义、黄标车限行、高排车淘汰、新车准入、油品质量管控等均没有进行较为明确的规范。黄标车限行,没有纳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违法处置范围;黄标车提前淘汰,与物权法等有关条款相违背,加大了黄标车提前淘汰的难度;发现车企用低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冒充高排放标准的车进行登记上牌后,却不能依法召回和追责。
四是建议从法律层面加强有毒有害气体的监控管理。现行法律下,基本对只二英等致癌物质提出监管要求,对其他类似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监控管理,基本处于空白状态,下一步建议对有毒有害气体的管控进行规范和完善。
五是建议从法律层面上进一步强化环境能力建设。现行体制下,环保部门任务重与人员不足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建议从国家法律层面强化环境保护工作人员的配备,监测和监管能力的建设。
大气污染防治是一项系统工作,我们深刻认识到治理大气污染,尤其是控制PM2.5污染,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不断完善政策、创新机制,需要转变经济增长方式,需要改变生产和生活方式。希望全国人大、省人大继续监督我们的工作,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指导我们做好下一步工作。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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