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委托检查大气污染防治法贯彻实施情况的通知》(常办秘字〔2014〕71号)后,河南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主任会议专门进行了研究部署。为了做好这项工作,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关于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的实施方案》,成立了以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储亚平为组长,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环资工委主任王群为副组长,部分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和省人大代表为成员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组。检查组于6月16日,听取了省政府及省环保厅、发改委、科技厅、工信厅、公安厅、财政厅、住建厅、交通厅、农业厅、商务厅、质监局、气象局等12个部门关于贯彻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情况的汇报。6月17日至20日,执法检查组分两个小组,分别由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储亚平,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环资工委主任王群带队赴郑州、平顶山、安阳市及巩义、汝州市、长垣县等地进行了重点检查。同时委托其他15个省辖市和7个直管县(市)人大常委会分别对本行政区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将执法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所取得的主要成效
我省各级政府、各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高度重视,全省上下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着力加强污染物排放监督管理,深入开展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认真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全面实施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地方各级政府认真贯彻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省政府为贯彻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大力推进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2014年3月23日出台了《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郑州市政府把大气污染防治列入“十大民生实事”加以推进,今后五年政府将为大气污染防治投资216亿元,制定了《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2014—2018年)》。驻马店市政府建立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出台了《驻马店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长垣县结合本地实际,先后出台了《长垣县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和《2014年长垣县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等一系列文件。同时,全省各级政府还加大宣传教育工作力度。巩义市积极开展环保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的“四进”活动,在各镇(街道)不定期举办环保培训班,在中小学校开展“绿色学校”教育活动,大力宣传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普及灰霾天气的成因、危害和防治的科学知识,形成了大气污染防治从我做起,人人为蓝天白云,建设美丽河南作贡献的浓厚社会氛围。
(二)强力推进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市区燃煤锅炉是造成城市大气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2013年初,省政府将燃煤锅炉拆改工作纳入十项重点民生工程,由各级政府牵头淘汰或改造省辖市建成区天然气和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所有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去年,郑州市拆改燃煤锅炉532台,实现年消减燃煤约100万吨,减少烟尘排放1000吨。安阳市政府安排460万元燃煤锅炉整治奖补资金,强力推进了燃煤锅炉拆改工作,完成了122台燃煤锅炉拆改任务。平顶山市2013年以来共关闭(拆改)燃煤锅炉21台,全部淘汰城市建成区天然气和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巩义市两年来已完成市区规划区内13台燃煤锅炉的拆改,今年将淘汰剩余7台锅炉。2013年,全省共拆改燃煤锅炉858台,今年将再拆改393台。
(三)优化产业结构,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各级地方政府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行政等手段,优化产业结构,淘汰落后产能,加快推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一是严把项目准入关,从源头上控制污染。2013年济源市政府审批的256个项目中,高成长性项目132个,同比增长25个百分点;化工、有色等传统产业项目4个,同比减少20个百分点,从源头上控制了新污染源的产生。二是严格按照新的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对重点行业全面开展落后产能排查,强力淘汰落后产能。平顶山市出台了《平顶山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意见》,2011—2013年,共淘汰炼铁、炼焦、水泥、化肥等涉气落后产能企业(生产线)13家。汝州市2013年依法取缔土法石灰窑40余座,土法炼油作坊19家。三是鼓励企业节能降耗。对申报节能示范的企业,加大本级财政补助力度,积极帮助企业争取上级补助资金。平顶山市加快发展、利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投运光电建筑应用一体化和“金太阳”示范工程光伏发电装机3.35万千瓦,风电装机4.5万千瓦,小水电装机1.17万千瓦,太阳能集热利用面积30万平方,地热能制冷、采暖利用面积15万平方米。
(四)深入开展工业大气污染治理。工业大气污染防治是我省大气污染防治的主要任务。2013年以来,平顶山市加大工业企业污染治理,姚电公司、中联天广水泥公司、大地水泥公司超额完成省定年度脱硝任务;鲁阳电厂、平东热电公司已提前完成燃煤机组烟尘排放提标改造任务。以上工程每月可减少氮氧化物、烟尘排放量约1300吨。郑州市完成了7家电厂、15家水泥厂、四家粉磨站的脱硝设施和除尘系统建设。鹤壁市工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措施有力,全市4家燃煤电厂2010年已完成脱硫设施建设,今年将完成脱硝设施建设。全省20家钢铁企业40台烧结机实施了脱硫治理;58台燃煤机组完成了烟气脱硝和烟尘提标改造,预计可以减少二氧化硫3.97万吨、氮氧化物7.98万吨;3家水泥企业实施了烟气脱硝治理。同时,督促火电、水泥等使用工业锅炉和工业窑炉的企业采用高效除尘技术,确保烟粉尘排放满足国家排放标准。
(五)积极开展机动车、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按照蓝天工程行动计划要求,积极实施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和环保标志管理制度。加大机动车污染监督检查力度,建立环保、公安、交通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依法处罚无环保标志和冒黑烟车辆上路行驶行为。省政府还制定了《河南省治理淘汰黄标车工作方案》,郑州、洛阳等地出台了实施黄标车限行管理规定,并逐步扩大限行区域,采取多种措施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郑州市501辆公务黄标车已淘汰105辆,1000辆运营黄标车已淘汰388辆,社会黄标车提前淘汰864辆。2012年,长垣县在10个省直管县(市)中率先启动机动车检测工作。今年2月,县财政又投资200万元,建设占地3700平方米的汽车尾气检测站,每年可检测机动车3万至4万辆。去年以来,全省共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39730辆。我省全面提升油品质量,在2013年12月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车用乙醇汽油的基础上,2014年底前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车用柴油。省环保厅牵头制定《河南省油气回收治理工作方案》,要求各地2014年全面完成储油库、油罐车和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巩义市开展了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工作,2012年,对产生有机废气的22家橡胶企业进行治理;2013年,对32家炮泥生产线进行了治理。今年,将对全市2家油库、58家加油站的有机废气实施治理,加装油气回收装置。
(六)大力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防控秸秆焚烧。秸秆是重要的农业副产品,是宝贵的生物资源。各级政府高度重视秸秆综合利用工作,2013年全省共产生各类秸秆8850万吨,可收集量达7950万吨,通过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基料化和造纸等综合利用6400万吨,分别占产量的46.9%、33.9%、7.5%、2.9%和8.8%,综合利用率达到80%。三门峡市推广秸秆综合利用,深入开展秸秆禁烧宣传,大力推广秸秆还田、秸秆青贮饲料、沼气利用等综合利用技术。去年,汝州市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工作成效显著,特别是2014年夏季全市没有发生一起大面积焚烧秸秆现象,基本实现了“零焚烧”。长垣县秸秆还田率达到80%以上,秸秆青贮率达到90%以上,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七)加大大气污染案件联合执法查处力度。在各级环保、公安、住建、交通、气象、城市综合执法等部门的积极配合下,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执法检查督查活动。平顶山市2013年共出动监察人员23083人(次),查处纠正各类环境违法违规行为182起,立案处罚36起,罚款233.2万元。南阳市先后查处各类违法建设项目462个,叫停项目12个,有效避免了无序发展、盲目发展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
今年以来,长垣县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执法检查,排查使用燃煤锅炉单位15家、施工场地20家,拆除燃煤锅炉7处。全省累计排查使用燃煤锅炉的单位2541家,施工场地1988个,排放油烟的营业性餐饮单位9832家,依法查处和纠正大气污染问题605起,对102起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分别采取了“挂牌督办”或列入环保“黑名单”等措施,解决了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气污染问题。
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我省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我省环境质量持续下降这个现实不容回避。2013年,全省省辖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AQI)天数百分比为72.8%,同比下降16.5个百分点。今年1—5月,全省18个省辖市优、良天数比例为57.7%(87天),同比下降15.5个百分点(减少23天);10个省直管县(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为81.7%(123天),同比上升0.6个百分点(增加1天)。从监测数据来看,去年以来我省环境空气质量呈现持续恶化趋势,大气污染形势异常严峻,治理任务异常艰巨,要完成国家年度考核目标异常困难。其主要问题:
(一)一些地方和企业主要领导环境意识淡薄。不能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对环保工作口头上重视,决策中忽视,行动上轻视。一些兼并、重组的企业和招商引资的项目以政府提供优惠政策为借口,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落实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不接受环境监督管理。特别是一些企业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缺乏社会责任感,违法排污、超标排污、恶意排污的现象时有发生。
(二)结构性大气污染问题突出。工业污染排放总量居高不下,区域工业布局不合理,高耗低效产能及落后工艺仍然存在,工业锅炉窑炉污染形势严峻,特别是一些老工业城市,“两高”行业比重大,污染物的排放总量超过了环境承载力。煤炭消耗增速过快,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短期内难以根本改变,燃煤排放大量的烟(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煤烟型污染问题突出。建成区内燃煤锅炉拆除难度大,如郑州市城区内中直、省直和部队等单位未拆除的燃煤锅炉占总数的一半以上。
(三)机动车污染、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有逐年上升趋势。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机动车保有量逐年增多,特别是破旧老化公交车以及一些运输车辆排放不达标的情况较为严重,机动车尾气排放已成为影响城市空气质量的重要污染源之一。一些市、县机动车还未全面实施统一的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机动车环保检测体系不健全,尚未正常开展机动车环保上线检测,不能为机动车管理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撑。同时,加油站、化工涂料等行业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进一步加剧了灰霾天气的频繁出现。
(四)扬尘污染治理和管理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一些建筑工地、拆迁工地扬尘防治措施不到位,没有采取有效的抑尘措施,随意堆料和运输遗撒,城市建筑扬尘污染严重。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能力严重不足,环卫保洁作业方式粗放,作业质量低。城乡结合部裸露地面面积大,地面和道路扬尘污染管理薄弱。
(五)大气污染防治缺乏技术和资金支撑。2013年初郑州和开封才具备PM2.5监测能力,其他市县今年初刚刚开展PM2.5监测,全省大气污染源解析研究工作也是刚刚启动。各种污染负荷难以定量确定,治理措施针对性不强,这给我们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带来了较大困难。国家“大气十条”的实施伴随着大量的资金需求,工业企业的大气污染治理设施升级改造以及电力、冶金、建材行业的脱硫脱硝除尘治理,城区燃煤锅炉拆改、扬尘、油烟等面源污染的治理,以及落后产能淘汰、清洁生产水平的提升、清洁能源改造的管网建设、公共交通系统的发展、产业布局的调整、执法能力建设等均需要大量资金的支持和投入。
三、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一)要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的责任意识和有关部门合力治污的新机制。大气污染防治不仅是民生问题,也是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环境问题,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民生意识、危机意识,依法行政,切实履行职责。要充分发挥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职责,加强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构建各部门职责明确、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齐抓共管的管理新格局。
(二)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区域联动协调机制。加强区域协调联动配合,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区域大气污染防治会议,充分发挥措施联动、信息共享和统筹协调的作用,合力推进大气污染防治。
(三)要加大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设立大气污染防治科技创新专项财政经费。国家要加大引导和支持该领域先进技术、工艺和装备的研究开发及成果转化推广的力度。充分调动大气污染防治领域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引导企业和社会投入,形成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金融信贷为支持的多层次、多元化的科技投入体系,为大气污染防治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要设立专项资金,不断提高拆除锅炉、报废机动车的补偿额度,加大对机械清扫车以及秸秆综合利用的投入与补偿。
(四)要加快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的步伐。随着新修订的环保法的公布实施,以及全国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一些条款已不适应目前发展的需要。建议国家抓紧修订完善大气污染防治法,为地方立法提供法律依据。
四、关于修改和完善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几点建议
(一)完善政府大气环境保护责任制
《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各级政府大气环境保护责任以及评价程序规定不够具体和明确。建议明确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地方政府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二)加强机动车和扬尘污染防治
机动车和扬尘污染是影响空气质量的重要因素。机动车污染物防治是目前大气污染防治的新领域,其所涉内容较为复杂;扬尘污染涉及城管、建设、交通等多个部门,《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扬尘污染防治规定不全面。建议规范机动车和扬尘污染防治标准和治理措施,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职责,必要时可进行专项立法。
(三)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鉴于现行法律法规对持续性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数额较低,违法行为难以得到有效遏制,建议借鉴新修订的环保法,设置“按日计罚”制度,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逾期拒不改正的排污者,按每日定额罚款,直至其改正。
(四)建议完善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规定
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但是,至今尚无国家层面的排污许可证专门立法规定,不利于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实施,也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许可设定的规定。
(五)建议按照审批权与处罚权分离的原则,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建设项目的行政处罚规定
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于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目前,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试生产审批、环保设施验收实行分级管理,对建设项目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实行谁审批、验收谁处罚,但上级部门审批、验收的项目,都要求下级环保部门进行现场监管职责,但不能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导致责、权不统一。建议将建设项目审批、验收权限与行政处罚权限相分离,对建设项目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负有监管职责的环保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六)建议赋予县级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污责令限期治理、停产治理的权限
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限期治理的决定权限和违反限期治理要求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而现行《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规定排污单位超标排放的限期治理、停产整治由环保部门行使。为此,建议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对于超标排污单位的限期治理、停产整治的权限,赋予县级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行使。
(七)建议完善环保强制措施
对违反环评制度、环保“三同时”制度的排污单位,环保部门应责令其停止建设、停止生产,并处罚款。但存在企业缴纳罚款,未执行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的情况。对此,环保部门缺乏相应的法定措施或手段予以制止。建议从立法层面对此情况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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