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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点行业清洁高效利用行动的公告

时间:2024-08-3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请研究处理〈国务院关于研究处理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情况的反馈报告〉审议意见的函》(常办秘字〔2015〕12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要求,环境保护部会同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

  国务院办公厅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请研究处理〈国务院关于研究处理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情况的反馈报告〉审议意见的函》(常办秘字〔2015〕12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要求,环境保护部会同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监察部、司法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法制办、气象局、银监会、能源局等21个部门和单位,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研究处理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情况的反馈报告的意见和建议》和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整改落实措施。现报告如下:

一、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调整产业结构,推动转型升级

一是加快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对钢铁、电解铝、船舶行业违规项目开展清理整顿。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导各地明确2015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其中炼铁600万吨、炼钢900万吨、水泥2650万吨、平板玻璃700万重量箱;出台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强化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检查验收工作,防止已淘汰主体设备(生产线)转移后再使用。2015年1—6月,焦炭、烧碱、水泥、平板玻璃产量同比分别下降3.4%、1.9%、5.3%、4.2%。

二是强化高污染、高能耗行业准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水泥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本),公告一批符合要求的水泥、平板玻璃和建筑防水卷材行业生产线名单,组织开展第四批印染企业准入公告工作。2015年1—6月,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行业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分别下降11.7%、6.6%、10.7%、16.7%。

三是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火电、制浆造纸、稀土三个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工业清洁生产关键共性技术案例(2015年版),2015年1—6月组织培训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重点企业近800家、4500人次。

(二)优化能源结构,保障清洁能源供应

一是积极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能源局发布煤炭清洁高效利用行动计划(2015—2020年),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发布工业领域煤炭清洁高效利用行动计划。能源局、环境保护部积极推动京津冀地区散煤清洁化专项治理。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能源局出台加强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城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

二是加强天然气供应和替代利用。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与各地签订保障民生用气责任书,确保居民用气不出现停限供现象。能源局开展京津冀地区保障天然气稳定供应专项监管,制定突发情况天然气保供应急预案。财政部、能源局出台财政补贴政策,支持煤层气、页岩气等非常规天然气资源开采利用。发展改革委进一步理顺非居民用气价格,实现存量气和增量气价格并轨。

三是推进电力结构进一步优化。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印发关于改善电力运行调节促进清洁能源多发满发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优先预留水电、风电、光伏发电等清洁能源发电空间。截至2015年6月底,全国水电装机超过3.05亿千瓦;风电并网装机1.06亿千瓦,较2014年新增装机1010万千瓦;光伏发电装机3578万千瓦,其中光伏电站3007万千瓦、分布式光伏571万千瓦,较2014年新增装机773万千瓦;生物质发电装机超过950万千瓦。

(三)加大治理力度,减少污染物排放

一是推进重点行业限期治理。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1387家电力、钢铁、平板玻璃、水泥等重点行业企业限期治理工程进展顺利,90%的工程项目已建成投运。环境保护部、质检总局发布石油炼制、石油化学、合成树脂、无机化学、再生铜铝铅锌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火葬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保护部积极推动重点区域加快重点行业环保提标改造步伐,限期完成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建设任务。有关地方和部门积极推进煤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18个省(区、市)已启动,完成8400万千瓦,正在改造8100万千瓦;天津、山西等12个省(区、市)在现行脱硫、脱硝、除尘环保电价基础上,出台每千瓦时加价近1分钱的超低排放电价政策。经初步核算,2015年1—9月,全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同比分别下降5%、9%左右。

二是完善配套政策。中央财政安排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106亿元,提前下达2016年专项资金50亿元;要求各地专项资金向燃煤锅炉改造、散煤替代等重点工作倾斜。科技部、环境保护部积极推动大气污染成因与控制技术研究重点专项,支持重点区域开展示范研究。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出台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有12个省(区、市)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

三是加强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环境保护部印发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会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出台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推进企业有机废气综合治理。交通运输部分批分类开展原油成品油码头油气回收试点。中石油公司、中石化公司、中海油公司分别制定油气回收综合整治工作方案,计划2015年底前完成重点区域内石化企业整治工作。

四是强化施工、道路、矿山扬尘污染治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针对道路硬化、裸露场地和土方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落实情况,对22个省(区、市)132个在建施工项目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督促各地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加强渣土车运输等环节监管。国土资源部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完善绿色矿业发展标准和评价体系。

五是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中央财政2015年安排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补贴资金8亿元,重点推广秸秆腐熟还田等技术。中央预算内投资2014年、2015年两年共安排资金11.5亿元,支持16个省(区、市)加强农作物秸秆收储运体系建设,实施秸秆综合利用等项目。农业部明确各地可对秸秆还田农机实施补贴。各地不断加大秸秆禁烧工作力度,2015年5月20日至9月30日,全国范围内共监测到秸秆焚烧火点1287个,同比减少1038个,降幅44.65%。

(四)加强车油路统筹,推进机动车船污染防治

一是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进行研究部署并组织开展专项督察,环境保护部每月对各地工作进展进行通报,会同公安部、财政部等部门印发关于全面推进黄标车淘汰工作的通知,明确各地可将盘活的财政存量资金优先用于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2015年1—10月,全国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99.52万辆,占淘汰任务的85.46%。

二是推动油品质量提升。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加快成品油质量升级进度,2016年1月起,东部地区11个省(市)供应国五标准车用汽柴油;2017年1月起,全国提前1年供应国五标准车用汽柴油;2017年7月起和2018年1月起,全国分别全面供应国四、国五标准普通柴油。商务部、环境保护部、质检总局等开展车用燃油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劣燃油违法行为。

三是严格机动车环保要求。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柴油车环保打假专项行动,对13家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京津冀及周边7个省份成立区域机动车排放控制工作协作小组,对市场销售车辆进行抽样检查,打击柴油车造假行为。

四是积极推进绿色出行。各地深入落实公交优先保障措施,加大公交专用道等建设力度,北京等20多个城市开设快速公交系统。截至目前,特大型城市公交分担率达到33%,其他城市达到20%。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组织开展城市无车日、公交出行宣传周等活动,引导公众绿色出行。交通运输部鼓励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小客车合乘(拼车),深入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研究。

五是强化船舶与港口大气污染防治。交通运输部印发《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推动设立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开展港口作业污染专项治理,推进船舶结构调整、液化天然气应用试点和靠港船舶使用岸电等工作,减少污染物排放。

(五)落实地方政府责任,强化区域合作

一是严格责任考核。环境保护部建立环境空气质量目标改善预警制度(试行),每季度通报大气污染物浓度不降反升的省份;根据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和日常督察情况,对17家企业挂牌督办,暂停2家企业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督促各地加快改善空气质量。

二是深入推动区域协作机制。环境保护部指导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和长三角、珠三角区域明确大气污染联防联控阶段性工作重点,将河南省纳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推动建立京津冀“4+2”帮扶机制。2015年,北京市支持河北省廊坊市、保定市大气污染治理资金各2.3亿元,用于燃煤污染治理;天津市支持河北省沧州市、唐山市各2亿元,用于燃煤锅炉综合治理和散煤替代。

(六)开展监测预警,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一是狠抓监测管理。2015年1月1日起,全国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共1436个监测点位实时发布细颗粒物(PM2.5)、臭氧(O3)等6项污染物指标监测数据。环境保护部积极推进城市空气质量监测直管站建设,首批161个城市201个国家直管站已交付第三方运行维护;推动区域站和大气背景站建设,已建成31个区域站和15个大气背景站;对84个地级及以上城市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进行飞行检查和暗查暗访,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可靠。

二是建立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制度。环境保护部印发全国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实施方案,积极推进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已建成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珠三角三个区域系统,北京、天津、上海等22个省级系统,以及南京、成都、济南等27个城市系统;与气象局联合建立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机制。

三是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环境保护部在环境应急综合管理平台增设城市重污染天气监控系统,持续追踪重点区域重污染天气预警情况。截至2015年10月底,已有266个地级及以上城市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实现应急预案全覆盖。2014—2015年采暖期,京津冀地区预警发布率和准确率较上个采暖期分别提高28%和25%。

(七)严格监督执法,动员全社会参与

一是开展专项检查和督察。2015年一季度和10月,环境保护部继续组织大气污染防治执法督察,利用无人机对邯郸、秦皇岛等城市开展大气环境执法检查,发现问题342个,已向社会公开;对重点城市开展综合性督查,先后约谈13个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有效督促地方政府及有关单位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

二是加大执法处罚力度。环境保护部建立各地案件移送、受理等情况月调度机制,2015年1—9月,全国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案件5000余件,移送行政拘留、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2400多件。公安部部署开展“清水蓝天”行动,严厉打击暴力抗法的环境违法行为。2015年1—6月,全国公安、环保等部门联合开展执法1.39万次,整治突出问题4900余个,侦破污染大气类刑事案件17起,抓获犯罪嫌疑人46人。

三是严肃责任追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监察部严格执纪问责,加强对大气污染违纪违法行为的督办问责。

四是依法维护公众环境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开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司法部将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纳入普法工作重点,组织广大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专项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五是积极推动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环境保护部印发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支持公众对环境保护公共事务进行监督,鼓励各地设立有奖举报专项资金;依托世界环境日、世界地球日等活动,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等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引导环保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全国已有各类生态环保组织近6000家,登记注册环保非政府组织近700家。

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2015年1—10月,全国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328个可比城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平均浓度为85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9.6%;首批实施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74个城市PM2.5平均浓度为51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17.7%;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PM2.5平均浓度同比分别下降24.2%、13.8%、12.8%。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活动空气质量保障任务圆满完成。

二、下一步工作安排

2015年8月29日,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正式公布,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以空气质量改善为主线,为大气污染防治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各有关方面将以此为契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强调查研究,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采取针对性措施,着力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重点任务。推动产业结构调整,持续推进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加快清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严格实施重点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提升商品煤质量,实施京津冀清洁煤推广计划。加快天然气替代步伐,建立保障天然气稳定供应长效机制,2020年天然气供应能力确保达到4000亿立方米。加快电网建设和配套,积极推广新能源可再生能源。有序推进重点行业整治,限时达到新排放标准。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完成燃煤锅炉淘汰和污染治理改造。加强施工、道路、矿山扬尘污染治理,积极推行绿色施工。严格石化、化工等行业VOCs排放。强化新生产车辆环境监管和机动车尾气治理,确保完成黄标车淘汰任务。全面供应国五标准车用汽柴油,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积极推进船舶和港口大气污染防治,划定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

(二)深化区域协作。全面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区域协作,加强信息共享、监测预测、科学研究、环评会商、执法监督、重污染天气应对等联动,强化区域、部门间密切配合,重点推进机动车环境监管、船舶污染治理、煤炭质量控制、燃煤锅炉淘汰、排放标准提升等工作,解决区域突出环境问题。加快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科学规划产业布局,缓解中心城市环境压力。

(三)严格执法监管。组织全国环保系统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好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完善多部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加大暗查暗访力度,建立全国统一的实时在线监控系统。严厉打击超标排污、偷排偷放、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从严从重处罚违法企业。充分发挥环境保护国家督察、省级巡查、市县检查“三级联查”作用。

(四)强化科研监测。加快推动重点城市大气污染物源解析,强化污染物来源、成因和传输机理研究。推广应用大气污染防治先进技术工艺、产品装备,促进环保技术装备产业发展。加快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五)完善配套制度。及时梳理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过程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研究制定相关执法解释。加快研究制定排污许可、环境监测等配套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研究出台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管理办法,督促各地如期实现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六)加强监督考核。依法对各省(区、市)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和中期评估;完善空气质量目标预警制度,每月通报各地空气质量改善情况,对大气污染物浓度不降反升的地区进行预警约谈。

环境保护部

2015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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