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工作安排,结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工作职责,现将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完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为水污染防治和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提供指导
原卫生部会同原建设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原环保总局等对《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进行了修订,将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要求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相衔接,统筹考虑防治水污染和保障饮用水安全工作。修订后的标准于2007年7月起实施,是制定实施国家重金属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等的重要依据,对于推进水污染防治、促进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的整体提高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开展饮用水卫生和环境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为水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支撑
推动开展国家饮用水卫生监测,了解城乡饮用水水质基本状况,2011年将国家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确定的重点区域全部纳入监测范围,开展饮用水中重金属指标监测。截至2014年,通过实施中央财政转移支付项目,国家饮用水卫生监测已覆盖所有地级以上城市和县城区以及60%以上的乡镇。积极开展农村污水、垃圾、粪便、土壤等环境污染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为采取干预措施改善农村环境卫生状况提供支持,目前监测已覆盖全国700个县14000个行政村。
三、积极推进爱国卫生工作,不断改善城乡环境卫生状况
一是组织制订全国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方案,动员地方加强垃圾、污水处理等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地表水环境污染综合治理,在各地、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2010—2012年行动取得明显成效,2015—2020年行动已全面部署。二是组织实施农村改厕项目,2004—2013年中央财政共投入82.7亿元补助农村改厕工作,全国卫生厕所普及率由1993年的7.5%提高到2013年的74.1%。2014年10月,全国爱卫会在河北省正定县召开全国农村改厕工作现场推进会,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村改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快推进农村改厕工作。三是组织修订《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将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法》《水法》等法律法规作为标准的重要内容,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水质达标率、安全保障达标率等提出指标要求。
四、积极配合做好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配合环境保护部等部门编制重金属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全国城市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参与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2011—2015年)、长江中下游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多部门联合检查和考核工作。水污染事件发生后,卫生计生部门指导开展事件卫生应急处置和健康影响评估,按照政府统一部署,配合做好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下一步,我委将依职责进一步做好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强饮用水卫生监测,指导地方开展农村改厕,进一步推动加大城乡环境卫生整治力度,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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