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检查安徽省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检查安徽省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时间:2024-08-3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安徽省地处长江、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和水环境保护任务十分繁重。近年来,安徽省重点开展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综合整治。同时,大力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安徽省高度重视工业水污染防治,严格环保准入,将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三是农业面源污染成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薄弱环节。

(2015年6月)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2015年监督工作计划》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方案》安排,根据张德江委员长的重要批示,2015年5月26—30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昌智带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黄小晶为组长,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环资委副主任委员王庆喜,全国人大环资委委员包瑞玲、顾逸东,全国人大代表杨杰、钟勤建为成员的执法检查组,赴安徽省检查水污染防治法的贯彻实施情况。环境保护部吴晓青副部长及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有关司局同志参加了检查。检查组听取了省政府及有关部门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法的情况汇报,并在合肥蚌埠召开了有人大代表、专家学者、政府执法人员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广泛听取各方面对水污染防治法修改的建议。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安徽省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法取得的成效

安徽省地处长江、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和水环境保护任务十分繁重。多年来,安徽省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水污染防治工作,将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法作为环境保护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作为促进民生改善、保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全省流域水环境质量逐年改善。2014年,全省地表水Ⅰ—Ⅲ类水质断面比例为67.9%,劣Ⅴ类水质断面比例为9.8%,分别比2005年上升了24.3个百分点、下降13.7个百分点。长江、淮河干流安徽段总体水质为优,巢湖湖区总磷、总氮平均浓度比2005年分别下降了65.8%、17.3%。

(一)加强水污染防治地方法规制度建设

安徽省先后制定了《安徽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出台了《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进一步细化地方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监管职责,作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决议》,制定了更加严格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为水环境保护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为严格落实水污染总量控制等制度,省政府与各市政府签订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责任书,明确目标和措施,严格考核,对不达标的地市实行一票否决。2014年,全省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较2010年分别下降9.02%和10.30%,超额完成国家下达任务。

(二)着力抓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近年来,安徽省重点开展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综合整治。2013年以来共取缔一、二级保护区内排污口6个,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21个。合肥市实施董铺水库、大房郢水库保护区村庄搬迁工作,共搬迁7万多人,一、二级保护区退耕还林面积达到70%。为保障广大群众饮水安全,安徽省编制了全省城市应急备用水源地规划,构建城镇供水多水源安全保障体系。同时,大力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到2014年底,安徽省共投资141.1亿元,解决了2881.7万农村居民和158万农村学校师生饮水安全问题。2014年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质达标率为96.5%,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总体安全。

(三)集中力量抓好重点污染治理工作

安徽省高度重视工业水污染防治,严格环保准入,将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对淮河、巢湖重点流域内新建化工、造纸、酿造等重污染行业项目实行省级环保预审,对断面水质达不到要求的坚决否决。提前一年超额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省财政每年安排近40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实施节能减排技术改造,从源头上减少污染排放。为全面提升城镇污水处理能力,编制了“十二五”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将城镇污水处理率纳入地方党政领导班子考核评价体系。“十二五”以来,全省新建污水处理厂56座,新增日处理污水能力158.75万吨,新建配套管网7073公里。巢湖流域内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均实行了提标改造,出水水质达到一级A标准,王小郢和朱转井污水处理厂出水指标提高到地表水Ⅳ类标准。环巢湖乡镇将建设42座污水处理厂,实现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大幅削减了入湖污染负荷。截至2014年底,安徽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0%以上,污水处理厂平均运行负荷率达到95%以上,在全国处于较为领先的水平。合肥市坚持“治湖先治河、治河先治污、治污先治源”的做法,经过大力开展流域环境综合整治,扎实推进巢湖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并对污染严重的8条河流,按照“一河一策”的模式,制定综合整治方案,有效促进了重污染河流水质改善。

(四)充分利用市场机制保护水环境

新安江流域作为全国首个跨省流域生态补偿机制试点,充分调动了地方治污积极性,新安江流域总体水质近年来保持优良并逐步改善。2012年以来,国家及两省共投入试点资金17.9亿元,累计完成项目投资79.8亿元,实施194个项目。与此同时,安徽省还积极开展了省内跨界水环境生态补偿工作,制定了大别山区水环境生态补偿试点等办法。近年来,安徽省通过大力推行市政公用事业改革,不断完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加水污染治理工程建设运营。目前,实行特许经营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占已投入运营的80%以上。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安徽正处于城镇化、工业化快速推进时期,水资源需求量大,污染排放控制压力大,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还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一是水环境保护压力较大。有的地方资源型经济比重高,第三产业发展滞后,产业布局与水资源条件不匹配,污染排放超出了水环境承载能力。部分流经城镇的河段,以及城乡结合部沟渠塘坝污染严重,水体黑臭,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不良影响。二是饮用水源地保护中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有交通穿越,有的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存在着个别排污口。有的水源地上游分布着高风险污染行业,安全隐患较大。有的地下水水源出现了水质恶化、水位下降等问题。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缺乏有效制度,水质安全难以保证。三是农业面源污染成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薄弱环节。大多数城镇没有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水直排河道。畜禽养殖和过量施用农药化肥带来的污染物排放量大面广,治理难度较大。大量秸秆堆放在田间地头,浸泡后污染水体。据统计,农业面源污染占巢湖流域污染负荷的46%。四是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面临困难。在城乡结合部污水管网建设滞后,污水收集率有待提高。部分老城区排水管网没有采取雨污分流,造成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过低,运行负荷率偏低。再生水利用率较低,工程建设进展缓慢,仅完成“十二五”规划目标的49.2%。

三、有关建议

(一)进一步认识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

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环境,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地方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地方政府要高度重视水污染防治工作,将水污染防治工作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水污染防治带动经济结构转型,提高用水效率。要切实对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负责,始终坚持预防为主,坚持源头控制,坚持控源截污。要始终把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饮水安全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保护好城乡居民饮用水水源安全,以水环境质量改善取信于民。

(二)统筹治污,加强流域综合治理

以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为抓手,加强流域综合治理。地方政府要统筹地表水与地下水保护,统筹干流、支流和湖泊污染治理工作,制定地方水污染防治工作总体方案,明确阶段性目标,制定具体措施,加强考核评估。针对部分污染较重的支流,安徽省应更加重视支流污染治理规划和防控,制定干支流协同治污方案。要发挥市场驱动作用,不断完善水价、污水处理费等价格确定和调整机制,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水污染治理,解决城镇污水处理厂及管网的建设运营资金缺口大等问题,不断推动水环境保护服务业发展。

(三)控源截污,强化治污针对性

控源截污是预防水体污染的重要措施,各地要结合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从源头控制污染,强化治污针对性。各级政府要始终把保障饮用水安全作为头等大事。地方政府要严格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加强对水源地保护力度,加快取缔一级、二级保护区内排污口,清理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和水源保护无关设施。加强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对重要河流、湖库、地下水水源地建立水质安全预警管理制度。严格管理和保护地下水,限期关闭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要狠抓工业污染防治,深入排查污染源,加强重点行业和工业园区污染治理,减少污染排放。要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加快雨污分流改造,提高污水处理厂的运行负荷率。要进一步加强城乡统筹,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有效解决面源污染问题。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中,统筹考虑农村饮水安全和农村水源保护,加快完善农村环保基础设施,因地制宜开展污水治理,推广农村污水收集、处理、回用治污一体化模式,大力推行科学减量施用化肥和农药。加大对乡镇污水处理厂的经济政策支持,保障稳定运行。要大力推广现代化、规模化畜禽养殖产业,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水处理的监管,严禁未经处理污水直排水体。积极和多渠道开展秸秆综合利用,减少秸秆长期堆放腐烂造成的水体污染。

(四)形成合力,强化监督工作力度

实践证明,水污染防治部门间联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十分重要。在当前水环境保护压力较大的情况下,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认真贯彻水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工作部署,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目标,共同推动,协同解决问题。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监管力度,特别是对偷排、恶意排污、超标排污屡禁不止的企业要加大处罚力度,对造成严重污染的,要加大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加强流域机构对省界断面监控作用,促进地方污染防治。要重视和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共同保护水环境的氛围。

四、地方对修改和完善水污染防治法的意见和建议

检查期间,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对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水污染防治法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归纳起来,主要有:一是建议水污染防治法修改要做好与新环保法的衔接,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行政拘留等方面与新修订的环保法相一致。二是建议水污染防治法修改要与水法加强衔接,统筹水资源保护和水环境管理。三是建议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大幅提高对超标和超总量排污的处罚,形成威慑力。四是建议进一步明确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规定,细化保护区内的限制和禁止行为,增加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内容。五是建议完善地下水保护内容,明确部门职责,提出具体措施。六是建议研究制定跨行政区域水质保护要求,制定上下游水体水质相互补偿机制。七是建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调整限期治理管辖权。八是建议制定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具体措施,要求地方划定禁止和限制养殖区域,明确农业生产者治污责任。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