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15年监督工作计划和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工作安排,5月5日至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沈跃跃副委员长带队对湖北省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法情况进行了检查。全国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罗清泉、孟伟,委员蒲长城,全国人大代表范徐丽泰、卓长立、张玉珍,环境保护部副部长翟青参加了执法检查。检查组坚持问题导向,求真务实,听取了湖北省政府有关工作情况介绍,先后赴武汉、鄂州、十堰、襄阳、随州等地现场检查了河流污染综合整治、湖泊生态保护等水污染防治情况,查看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业污染治理、污水处理、水质监测和农村污水处理等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湖北省高度重视水污染防治法贯彻实施,在饮用水水源保护、水资源管理、湖泊保护、水污染防治执法监管等方面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取得良好成效,水环境保护与水污染防治工作走在全国前列。
(一)政策法规逐步完善
湖北坚持生态立省战略决策,制定了一系列与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相关的配套法规政策,取得积极成效。《湖北省城市饮用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关于加强湖泊保护与管理的实施意见》《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工作的意见》《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规文件,有效发挥了对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作用。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明确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治理主体,充分发挥了基层政府、群众自治组织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的作用。
(二)水环境质量总体良好
湖北水系发达,湖库众多,是三峡库区和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核心水源区所在地,相对丰沛的水资源已经成为支撑湖北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2014年,全省长江、汉江干流水环境优于全国七大水系水质总体水平,主要河流符合Ⅰ—Ⅲ类水质标准的断面比例为86.7%,比全国平均水平高23.6个百分点,水质为劣Ⅴ类的断面比例为5.1%,比全国平均水平低4.1个百分点。三峡库区干流及其支流水质总体为优,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地丹江口库区水质为优,全省重点城市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为100%。梁子湖地跨武汉、鄂州、黄石、咸宁四市,水域面积近300平方公里,水生生物物种丰富,类群多样,水质始终保持Ⅱ类以上,超过二分之一面积湖区的水质稳定达到Ⅰ类。丹江口水库的109项水质监测指标值中,已有106项达到了Ⅰ类水质标准。
(三)积极探索水污染防治长效机制
各地结合水资源利用特点创新管理,针对城镇水污染,加强对餐饮、洗浴、洗涤、洗车等涉水经营活动的污染防治,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针对农业和农村水污染,推进养殖场标准化建设和改造,普及测土配方施肥,创建有机食品示范基地,建立人工湿地无动力污水处理系统;针对船舶水污染防治,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在丹江口水库开展货运船舶LNG双燃料动力改造试点。十堰抓住国务院批复《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十二五”规划》的机遇,加快水污染防治项目建设进度,目前开工率100%,完工率83.4%,投资完成率92.3%。随州作为畜禽养殖大市,将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由城市逐步向农村延伸,把畜禽养殖业由污染排放大户变成农业减排领头羊。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湖北省扎实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为保障三峡库区和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安全作出重要贡献。同时,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值得高度重视。主要包括:
(一)重点流域区域污染治理任务仍然艰巨
湖库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升级改造滞后,运行监管有待加强;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的保护任务很重;位于丹江口水库下游的汉江中下游在调水后,水环境容量大幅度减少,自净能力下降,带来新的水污染问题。
(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问题依然突出
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不健全,农业生产中过量施用化肥和农药,种植、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的污水已成为影响水质的重要因素;有的农村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不同程度存在农村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滞后问题,监测能力弱,风险管控和预警能力不足。
(三)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仍需加强
部分水源地没有依法划定保护区;已划定的保护区中,有的定期监测、检测、评估和调查工作滞后,标识等基础设施建设不足,保护区内外污染综合整治力度不够,有污水直接或者间接进入保护区。
三、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深入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要求
今年4月国务院发布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提出“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是实施本行动计划的主体”。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规定,抓紧研究制定全国水污染防治目标分解方案并报国务院批准实施;各级地方政府依据全国目标编制地方目标,分解制定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污水处理、水质监测、污泥无害化处置等指标,把地方政府责任落到实处。
(二)依法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水污染防治法设专章规定“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明确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保护区的监管职责。建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以确保保护区内水质目标为核心,加快研究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配套法规,保障法律规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制度落到实处;依法强化对饮用水水源环境监管,全面排查污染源,坚决清理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建筑和排污口,严肃查处在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垂钓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探索完善经济政策,增强源头地区保护水环境的动力和能力。
(三)依法加强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工作
水污染防治法对化肥和农药的使用、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及无害化处理、水产养殖和农村水污染防治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快完善农村环保基础设施,统筹考虑农村饮水安全和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分阶段逐步建立城乡统筹的水量、水质监测网络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议按照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切实对农村水污染防治负起责任,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四)依法完善生态保护和补偿机制
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深入开展跨区域、跨流域调水生态环境问题专项研究,在此基础上加快推动完善生态保护和补偿机制。主要包括:构建符合我国国情、保障人体健康的水质基准体系;完善基于水体纳污能力和功能区划要求、与水环境质量标准相衔接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调水后库区下游的水质保护与生态修复、水质净化处理、事故预警等生态环境影响等。
(五)扩大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公众参与
要进一步加大对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贯彻实施的宣传力度,不断积聚社会正能量,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定期公布水源地和饮用水水质状况,努力形成防治水污染人人有责、人人保护的良好氛围。
四、湖北省对法律修改的建议
(一)关于主要法律制度
建议增加水质量标准有关内容,授权地方政府可以制定更加严格的水质量标准;增加从财政、税收、政府采购等方面对污染防治行为的激励措施,打破原有的事后被动处罚和管理手段,强调事前的主动预防;在水污染防治规划上,要强调与其他规划的衔接以及规划的环评,并将其纳入更高级别的规划之中。
(二)关于法律责任
建议加大罚款数额,以增加违法成本;增加按日计罚、单位和个人的双罚制、查封扣押等新环保法已经规定的制度,并与之相衔接;增加环境公益诉讼的条款。
(三)增设“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专章
建立水污染防治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布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同时,发挥社会各方面力量,特别是要鼓励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以及环境保护志愿者依法参与水污染防治工作。
(四)明确地方首长对水污染防治负责
建议明确规定“实行水污染防治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目标责任制和水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内容;实行考核评价制度,向社会公布考核办法和结果,考核结果作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