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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检查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时间:2024-08-3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2015年监督工作计划安排,今年8月将听取和审议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并对国务院相关工作开展专题询问。黑龙江省在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法,积极推进水环境保护与水污染防治工作方面取得了良好成效。

(2015年6月)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2015年监督工作计划安排,今年8月将听取和审议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并对国务院相关工作开展专题询问。张德江委员长高度重视这次执法检查工作,专门作出重要批示。5月26—29日,沈跃跃副委员长亲自带队,全国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罗清泉任组长,全国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孟伟,全国人大环资委委员吕彩霞、蒋庄德、蒲长城和全国人大代表高广生为成员的检查组,赴黑龙江省对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环境保护部总工程师万本太陪同检查。听取了黑龙江省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情况汇报,与人大代表、专家学者、执法人员和企业负责人进行深入交流,赴哈尔滨、鸡西牡丹江等地检查了松花江、兴凯湖等省内主要江河湖泊水污染防治情况,现场查看了饮用水源地保护、污水处理、水质监测、工业污染防治、农村污染防治、城市河道综合整治、湖泊生态保护等项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法的主要进展和成效

近年来,黑龙江省高度重视水污染防治工作,严格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法》,水环境保护与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良好成效。松花江、兴凯湖等主要江河湖泊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松花江19个国家规划考核断面全部达到70%的要求,其中12个断面达标率为100%。哈尔滨“三沟一河”、鸡西穆棱河、牡丹江“三溪一河”等城市主要河流综合整治效果明显,生态指标逐步恢复,干流大部分江段水生生物清水种群不断增多,鲟鱼、鳌花等稀有鱼类再现。

(一)重视,水污染防治工作

黑龙江省各级政府不断深化对水污染防治重要性的认识,积极履行治污主体责任。省政府成立了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松花江流域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将重点流域规划项目作为“一把手工程”写入政府工作报告。环保、发改、监察等各部门建立协同推进机制,定期组成联合督查组,深入各地督促。各地市建立健全责任考核制度,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定期检查,严格考核,落实奖惩。全省形成了政府主导、环保牵头、行业配合、地方推动、企业施治、全社会广泛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推进机制。

(二)突出重点,水污染防治力度

黑龙江省高度重视工业水污染防治,严格环境准入关口,将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强化园区规划环评。2014年退回、暂缓审批和否决11个省审建设项目,严格控制化工、石化、农药制造等项目上马,完成48个园区规划环评批复。大力推进淘汰落后产能,电解铝平板玻璃、铅蓄电池和化纤行业提前一年完成“十二五”目标任务,行业也都超额完成淘汰任务。突出城市内河整治工程,哈尔滨市“三沟一河”治理取得重大成果,松花江哈尔滨段城区段出界断面水质达标率比2009年提高25%;牡丹江“三溪一河”、鹤岗小鹤立河、佳木斯英格吐河消灭困扰居民已久的黑臭现象。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把松花江流域作为连片整治重要区域,加强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生活垃圾处理、生活污水处理和畜禽粪便处理,2012—2014年共投入专项资金16亿元,实施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634个,共涉及行政村2085个,惠及农村人口570万人。

(三)立法,政策法规保障

黑龙江省出台了《黑龙江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流域法制化监管步入全国前列。颁布实施了《环境保护条例》《工业污染防治条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10部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9个省辖城市出台了水源保护管理条例或管理办法。哈尔滨率先在全国出台了水生态监测条例、滩涂保护条例等水生态保护条例,鸡西市作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穆棱河和兴凯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决议》和相关的7个市长令,牡丹江市修订完善了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为科学推进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保护工作提供法制保障。

(四)因地制宜,流域综合整治

黑龙江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提出流域统筹,干支流同治、良好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并重的治理方针。全力推进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执行力度。在流域治理中,创造性提出“以支促干”“单元治污”的新理念,在安邦河、呼兰河、鹤立河等9条重点支流全面推行“河(段)长”制,采取“一河一策”的方式,开展支流污染治理。高度重视良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对兴凯湖、镜泊湖、山口湖等重点湖库湖泊进行治理。积极开展流域跨界生态补偿试点,奖罚并举推进流域治污;充分依靠科技进步,提出构建河流生态监测指标体系,科学推动流域生态恢复。

(五)强化监督,水污染防控综合体系

严格实施流域跨行政区水质考核体系和江河水质“黄橙红”三色警戒制度,将松花江重点支流断面监测结果同地方政府污染防治工作成效挂钩。建立规划断面水质会商制度,强化与吉林省沟通协调,认真执行省界缓冲区水质断面考核会商制度。连续多年开展环保专项行动,2014年省本级开展综合执法督察和各类专项执法检查18次,行政处罚企业30家,督促749家企业进行整改。严格防范环境风险,每年都对松花江沿岸和饮用水源地上游的环境安全隐患进行拉网式排查,在松花江沿岸确定了30家省级重点监管的环境风险企业,48家环境监察重点企业,建立三级污染防控体系。

二、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黑龙江省在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法,积极推进水环境保护与水污染防治工作方面取得了良好成效。但是,也应看到水污染防治工作任务还很艰巨,一些薄弱环节不容忽视。

(一)水污染防治压力持续增大

截至2014年底,黑龙江省仍有34.4%的断面水质不能够达到功能区,19个考核断面有7个断面达标率不能达到100%,全省“十二五”重点流域规划项目有23%的项目未开工。省经济结构以重化工业为主,钢铁、石油石化、化工和有色等污染物排放强度较大的行业占比高,近期,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环境压力增大,影响环境安全隐患增多,流域治污任务艰巨界河较多,保护国际界河水环境质量的外部压力。

(二)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水平有待提高

十一五”期间,黑龙江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快速发展,城镇污水处理率提高了40个百分点,但目前不足74%,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约10个百分点,与“十二五”污水处理率80%的规划目标存在差距。由于污水配套管网建设进度滞后,污泥、污水再生利用项目实施进度缓慢,污水处理厂运行不稳定,实际运行负荷不足60%。再加上省多数县级财政享受转移支付,属吃饭型财政,县镇已建成的中小污水处理厂,由于成本高资金不足管理落后,无法正常运行。

(三)饮用水保护工作加强

饮用水源地保护划定还有待进一步规范,已划定的保护区内还存在农田、住户、公用设施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问题。有的水源地上游分布着高风险污染行业,安全隐患较大;有的地下水“三氮”污染较为普遍,水源出现了水质恶化、水位下降的问题。城市备用水源建设和保护有待加强。农村地区分散饮用水水源保护水平有待提高,农村规模小、缺乏消毒措施和自检能力等关键设备和措施,突发性水质污染应对能力明显不足。

(四)农业农村面源污染防治问题突出

黑龙江省是农业和畜禽养殖大省,畜禽养殖和农业生产中过量施用化肥和农药,是面源污染的主要原因。据统计,黑龙江省每年产生8000多万吨畜禽粪便,60%以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规模与粪污消纳能力不相适应,大多数畜禽粪便直排水体。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普遍缺乏污水收集和处理系统,全省农村每年产生的5.55亿吨生活污水、693.5万吨生活垃圾、6500万吨秸秆倾倒堆放对农田土壤和地下水产生严重的危害,也影响着生态高效标准农田建设和国家粮食安全

三、几点建议

当前,水污染突出问题。结合检查中有关方面反映的情况,执法检查组提出建议如下:

(一)进一步深化认识、落实责任,努力形成水污染防治工作合力

水环境保护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央统一决策部署,更加自觉、主动地提高对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水环境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认识,深入贯彻实施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全面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依法推动水污染防治工作向纵深发展。各级政府要承担起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总责的法定职责,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各部门共同负责的工作机制。要加大督查考核力度,严格奖惩措施,对工作推进不力、完不成考核目标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要提高企业环境意识,依法落实企业治污的主体责任。要加大宣传力度,不断积聚社会正能量,让广大公众更多地了解、支持和参与,努力形成保护环境、防治水污染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

(二)强化饮用水源地保护,依法保障饮用水安全

要始终将保障饮用水安全作为重中之重来抓。一是加快研究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配套法规,规范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和管理,探索运用经济政策增强源头地区保护水环境的动力和能力,依法严格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二是强化饮用水源地环境监管,全面排查污染源,坚决清理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建筑和排污口,严肃查处保护区内排污行为;加强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对重要河流、湖库和地下水水源地建立水质安全预警管理制度。三是严格管理和保护地下水,严控地下水超采,开展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整治;完善地下水监管监测机制,修订和完善地下水质量标准,加快推进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价,加快研发地下水污染修复技术。四是提高农村分散水源污染防治水平。提高农村饮水工程建设标准和质量,完善供水设施,加强资金保障、技术支持和管理维护,提高农村水源地监测能力和水平。

(三)加强农业和农村面源污染防治

一是科学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加强宣传引导,做细做深测土配方施肥,调整施肥结构,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提高肥料有效利用率;扩大生物农药,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范围,逐步淘汰高毒农药。二是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科学规划畜禽养殖场布局,推进畜禽养殖标准化、规模化建设,鼓励散养密集区实行畜禽粪污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积极推进畜禽养殖粪便减量化、资源化。三是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完善农村环保基础设施,积极引进和推广农村适用污水和垃圾处理技术设施,因地制宜开展污染处置。

(四)建立健全水污染防治长效机制

一是进一步理顺价格税费政策和财政补贴机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中央财政要进一步加大投入,对财力困难地区的污水管网建设和县镇级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给予补贴;加快水价改革,完善排污收费政策,合理提高征收标准,做到应收尽收;要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规范化发展,完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吸引和扩大社会资本投入,促进多元融资。二是完善环境监管机制。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解决违法成本低的问题;加强水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强化过程监管,探索实行“互联网+监管”等新模式,提高监管水平;加强部门联动,解决部门职责不清的问题,形成监管合力。充分发挥环境司法作用,做好行政执法与环境司法有效衔接。三是探索建立流域生态补偿制度。探索采取横向资金补助、对口援助、产业转移等方式,建立跨界水环境补偿机制,选择典型流域开展补偿试点,积极探索积累经验,进一步加大流域综合治理力度。四是完善区域治污协作机制。加强区域协调,建立健全水污染治理协调机制和水质会商机制,加强跨区域环境监测合作,做好重点交接断面联合预警,完善流域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开展跨区域环保执法合作,建立跨流域、海域污染防治联合执法机制。

四、地方对修改完善水污染防治法的意见

检查期间,政府和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专家学者等对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水污染防治法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归纳起来,主要为以下几点:

一是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水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强化目标责任考评和追究。加大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评和责任追究力度,从问责对象、主体、范围、责任种类和形式及问责程序,导入行政问责制,对于未履行水污染防治职责的,责任。

二是进一步转换“为城市立法、为工业立法”的思维模式,突出抓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设立农村水污染防治的制度,增加和完善关于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农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和农业废弃物的污染防治,防止农药、化肥污染和水产养殖污染水环境,以及禁止在河流、湖泊和水库管理范围内从事破坏生态环境活动等规定。

三是进一步完善饮用水源地保护规定,加大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力度。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批准的主体,修改和完善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一级保护区有关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规定,建立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制度,加强地下水保护。

四是进一步实施环境经济政策,用市场机制调节和改善企业环境行为。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实施跨界水环境补偿。深化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完善水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制度。在重金属危险废物和化学品等重污染、环境风险高危行业,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五是完善污水排放标准体系。污水排放标准不是越高越好,应允许地方按实际环境承载力制定相应的因地制宜标准,防止过度处理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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