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15年5月26日)
尊敬的沈跃跃副委员长,执法检查组各位领导:
首先,我代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对全国人大常委会《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组莅临我省检查指导工作,表示热烈欢迎!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水污染防治工作,多次就相关专题开展调研和法律监督。这次来我省进行执法检查,必将有力推动我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深入开展。下面,我就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法》贯彻实施情况汇报如下:
一、黑龙江省基本情况
黑龙江省地处中国东北边陲,土地面积47.3万平方公里(含大兴安岭加格达奇和松岭两区),占全国国土总面积4.9%,居全国第六位。全省现辖13个市(地)、63个县(市),总人口3833万人。黑龙江是世界著名的三大黑土带之一,全省耕地面积2.39亿亩,占全国耕地面积的1/10。2014年,粮食总产量达1248.4亿斤,连续11年粮食产量创新高,产量、商品粮、调出量均居全国第一。全省森林覆盖率45.7%,林地面积2080万公顷,活立木总蓄积量17.6亿立方米,森林面积、森林总蓄积和木材产量均居全国前列,是国家重要的木材战略储备基地。全省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为810亿立方米,共有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及以上河流2881条,总长度为9.21万公里,构成黑龙江、松花江、乌苏里江、绥芬河水系。其中,松花江在我省境内的干流总长为939公里,流经我省60个市、县,是我省人口、工业集中区域和商品粮生产基地,被形象称为“母亲河”。
二、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法》的成效和主要做法
黑龙江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水污染防治工作,严格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法》,宪魁书记、陆昊省长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有力地促进了工作开展,水污染防治取得显著成果。
一是松花江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生态指标全面恢复。2005年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前,松花江污染严重,污染负荷居其他流域之首,干流绝大部分水质为四、五类,个别支流为劣五类,俄罗斯政府曾多次照会。胡锦涛总书记在2007年访问俄罗斯时,向俄方承诺在十五年内根治松花江水污染。《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2010年)》经国务院批准后,经过十年的持续治理,松花江流域水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十一五”末,流域内水质达标率达到58.18%,比“十五”末提高了23.63个百分点。溶解氧指标处于一类水体水平,松花江干流解决了冬季长期冰封乏氧问题。“十二五”期间松花江流域水质继续改善,2014年末,19个国家规划考核断面全部达到70%的要求,其中12个断面达标率为100%。水生生物监测结果表明,松花江干流哈尔滨、佳木斯下游江段的水质已经由“十五”期间的重度污染转变为“轻度污染”,干流大部江段水生生物清水种群不断增多,可以满足珍贵鱼类繁衍,鲟鱼和鳌花等稀有鱼类再现松花江中,一些珍贵的水禽如东方白鹳在松花江入黑龙江口的湿地已经有稳定的种群栖息。
二是重点流域规划高效执行,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成效显著。“十一五”期间,我省累计在松花江流域投入污染防治资金124亿元,规划目标、项目建设分别实现“百分百”,116个项目全部完成,被国家评价为全国执行最好的流域治理规划。“十二五”重点流域规划项目404个,总投资169亿元,国家已到位资金19.6亿元,截至2014年底,项目开工率达76.7%,建成率达47.6%,完成投资55亿元。加大了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营和管理力度,从2008年到2014年6年间,全省累计投入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资金153.97亿元,建成污水处理厂94座,新增污水日处理能力282万吨/日,比2008年增长163.55%。全省现有污水处理厂121座,处理规模达到411万吨/日,其中正式运营的94座,处理规模达到355.07万吨/日,2014年度处理污水量87666.04万吨。
三是国际环境保护合作交流不断深化,赢得了友好邻邦的广泛赞誉。积极围绕松花江流域环境保护和水污染防治,不断加强与俄相邻州、区环保领域合作。开展了黑龙江、乌苏里江、兴凯湖和绥芬河中俄界河联合监测,加深了双方互信。俄罗斯政府对我国治理松花江污染的努力和成果表示满意,哈巴当地政府解除了施行多年的游泳禁令,公众对治理松花江污染取得的成效表达了赞誉之情。中俄总理在2010年第15次定期会晤联合公报中,明确提出跨界水体水质有明显改善,预防环境污染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四是加大良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治理成效初步显现。自2012年起,我省抓住国家设立良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专项契机,大力开展水质较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完成了兴凯湖、镜泊湖、山口湖等3个省内重点湖库湖泊生态环境安全基线调查。编制了湖泊保护总体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批复实施,项目总投资28.9亿元。截至目前,中央资金到位5.98亿元,确定实施的44个项目全部开工建设,其中11个项目已建成,完成投资4.58亿元,湖泊保护成效开始显现。其中,国家重点支持的兴凯湖,通过实施流域生态治理与恢复工程,植被恢复面积598亩,增加湿地4860亩,生态治理887亩,退耕6408亩。2014年,穆棱河出界断面水质达到三类标准的比例提升到了87.5%,小兴凯湖三类水体比例提高12.5个百分点。
五是加强城镇饮用水源地保护,居民饮水安全得到全面保障。全面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全省共有908个镇级以上水源地获省政府批复,保护区划定走在全国前列。定期开展水源环境执法专项行动,排污口关闭率达100%。强化水源管理长效机制建设,9个省辖城市出台了水源环境保护条例或管理办法,哈尔滨市出台了《磨盘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成为全省首个实行水源生态补偿机制的城市。2014年,13个地级城市92.3%的饮用水源地水质主要指标达到国家标准。
我省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法》主要做法有:
(一)抓组织领导,强化保障,水污染防治工作推进保障机制不断完善。一是强化组织机构保障。2005年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后,省政府成立了以省长为组长、分管副省长为副组长,15个省直部门参加的松花江流域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相关市(地)县政府相应成立了以行政一把手为组长的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强力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同时,建立健全责任考核制度,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定期检查,严格考核,落实奖惩。目前,全省已形成了政府主导、环保牵头、行业配合,地方推动、企业施治、全社会广泛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推进机制。二是强化政策法规保障。2008年12月,我省出台了《黑龙江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流域法制化监管步入全国前列。目前,我省已颁布实施了《环境保护条例》、《工业污染防治条例》、《居民居住环境保护办法》、《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10部法规规章以及一系列有关水污染防治的规范性文件,环境保护重要法律制度基本建立,水污染防治全面纳入法制化轨道。三是强化舆论宣传保障。充分利用各类媒体,依托“4·22”地球日、“6·5”世界环境日等环境纪念日,组织开展环保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对《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多层次、宽领域、全方位宣贯。省人大连续20年开展龙江环保世纪行,组织新闻媒体监督《水污染防治法》落实,曝光一大批涉水环境违法行为,为水污染防治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四是强化基础能力保障。省、市共建成污染源监控中心15个,安装废水自动监控设施295台,省重点废水污染源监测率为100%。开展松花江流域水生生物监测试点工作,构建河流生态监测指标体系。
(二)抓项目建设,统筹共治,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有力执行。一是党政统筹抓推进。省委、省政府始终高度重视松花江水污染防治工作,历任主要领导都对此项工作作出明确指示并提出具体要求。重点流域规划项目实施历年被作为“一把手工程”,写入省政府工作报告,还被纳入2014年全省34件民生实事之中。针对规划项目推进中存在的问题,主管省长多次现场办公或约谈进展缓慢的地市主要领导及项目负责人,研究解决问题,督促加快推进。二是部门联动抓推进。环保、发改、监察、建设等部门建立协同推进机制,定期组成联合督查组,深入各地,督促建设。“十一五”期间开展了12次《规划》项目督查联合行动,约见地市主要领导40人次。省环保部门对规划项目进展缓慢的地市实施通报批评和“区域限批”,对加快项目建设起到明显作用。三是实行包干抓推进。省政府责成环保厅牵头、发改委和住建厅配合,采取“厅长包地市,处长包项目”的办法,驻厂推进,掌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三)抓治污创新,重点突破,干支流同治的水污染防治格局初步形成。一是积极组织推进单元治污新模式。创造性地提出“以支促干”“单元治污”的新理念,在安邦河、呼兰河、鹤立河等9条重点支流全面推行“河(段)长”制,采取“一河一策”的方式,开展支流污染治理,形成了上下游同心、干支流同治、齐心协力做好水污染防治的良好工作格局,重点支流水环境质量得到进一步改善。安邦河、倭肯河、乌裕尔河、呼兰河等支流都退出了劣五类河流。二是启动实施城市内河整治新工程。哈尔滨市“三沟”治理取得重大成果。新建平房、信义、群力3座污水处理厂,日处理污水能力达40万吨,出水水质均达到一级B排放标准。2014年松花江哈尔滨段城区段出界断面水质达标率比2009年提高25%,松花江水体污染得到有效控制,水质从原来的劣五类提升至景观水标准;牡丹江“三溪一河”、鹤岗小鹤立河、佳木斯英格吐河消灭困扰居民已久的黑臭现象;双鸭山市安邦河、穆棱河鸡西段等城市内河综合整治工程取得显著进展,我省提前完成国家要求的省辖城市建成区到2017年底前基本消灭黑臭水体的目标。三是严格跨界水质监测和考核。实施严格的流域跨行政区界水质考核体系和江河水质“黄橙红”三色警戒制度。将松花江重点支流断面监测结果同地方政府污染防治工作成效挂钩,建立规划控制断面水质会商制度。强化与松辽委及吉林省沟通协调,认真执行省界缓冲区水质控制断面考核会商制度。四是认真组织开展流域生态补偿。开展流域跨界水环境生态补偿试点,逐月考核穆棱河、呼兰河流域3个市、12个县的21个断面,按照“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补偿”的原则,对水生态环境恶化的市县扣缴预算资金,作为水环境生态补偿专项资金,推进流域内水污染治理。
(四)抓污染减排,控制总量,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得到有效控制。“十二五”国家确定我省重点水污染物削减任务是:2015年化学需氧量控制在147.3万吨,比2010年减少8.6%;氨氮排放总量控制在8.47万吨以内,比2010年减少10.4%。截至2014年底,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142.39万吨,累计削减率11.65%,达到“十二五”目标削减率的135.47%;氨氮排放量8.49万吨,累计削减率10.16%,达到“十二五”目标目标削减率的97.69%,提前一年基本完成“十二五”目标任务和总量控制指标。一是推进结构减排。累计淘汰落后产能造纸107.11万吨、酒精10.3万吨、印染4400万米、铅酸蓄电池8.4万千伏安、皮革3万标张。共组织重点行业150余家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节水500余万吨。二是推进工程减排。国家“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明确的黑龙江省水重点减排项目共计132项,截至2014年底,完成112项,关停14项,设施建成但企业停产2项,条件变化申请取消1项,今年底前将完成3项。三是推进科技减排。全力推进实施国家“水专项”,先后开展了“阿什河流域水污染综合治理技术及工程示范”“松花江哈尔滨市辖区控制单元水环境质量改善技术集成与综合示范”等课题研究。在全省筛选出东宁县等6个小城镇污水治理示范项目,探索出投入小、运行简单的小城镇污水处理新模式。
(五)抓生态保育,治理面源,各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一是深入实施生态建设和保护工程。坚持生态保护优先原则,大力实施造林绿化、湿地保护、水土保持、自然保护区建设等一系列生态建设和保护重点工程,全省生态环境质量逐步提高。全省各类自然保护区达248个,其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36个,省级85个,数量列全国首位。二是提升重点流域源头生态环境质量。积极推进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大小兴安岭生态功能区实现了森林面积、林木蓄积量和森林覆盖率“三增长”。开展生态示范区创建工作,已建成49个国家级生态示范区、65个国家级生态乡镇、16个国家级生态村。三是开展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把松花江流域作为连片整治重要区域,加强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生活垃圾处理、生活污水处理和畜禽粪便处理。2012—2014年共投入专项资金16亿元,实施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634个,共涉及行政村2085个,惠及农村人口570万人。
(六)抓监管执法,防控风险,水污染防控综合体系逐步健全。一是严把环境准入关口。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验收的前置条件,严控“两高一资”项目建设,从严审批向松花江水体排放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物等有毒有害污染物项目。“十一五”期间,退回和暂缓审批86个不符合要求的项目。2014年退回、暂缓审批和否决省审建设项目11个。严格控制化工、石化、农药制造等存在水环境风险隐患的项目上马,督促一批工业园区建设和完善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和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大力推进园区规划环评,已完成48个园区规划环评批复。二是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连续多年组织开展了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依法取缔了一批污染严重的企业。全省抽查可能有问题的排污企业总超标率由2007年的88%下降到目前的15%。2014年省本级开展综合执法督查和各类专项执法检查18次,行政处罚企业30家,督促749家企业进行整改。三是严格防范环境风险。按照“力争不发生,发生能控制,污染不蔓延,确保不入江”的工作原则,重点防范自然灾害、安全事故、突发事件三类环境风险。每年都对松花江沿岸和饮用水源地上游的环境安全隐患进行拉网式排查,在松花江沿岸确定了30家省级重点监管的环境风险企业、48家环境监察重点企业,建立三级防控体系。
三、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国家对松花江流域资金支持大幅削减,水质改善压力依然较大。国家对松花江流域污染防治项目的资金支持比例由“十一五”的30%降为10%,致使一些项目无法实施,影响水质进一步改善。目前,全省河流水质总体状况仍为轻度污染,黑龙江、乌苏里江、松花江上游个别指标天然背景值较高,指标改善难度较大。松花江流域19个考核断面仍有7个断面很难达到“十二五”末80%的考核要求,流域少数支流的水质改善不明显,流域治污任务艰巨。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影响着中俄关系和国家安全,保护国际界河水环境质量的外部压力较大。
(二)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县级污水厂处理运营管理水平不高。“十一五”期间,我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到2010年末,城镇污水处理率比2005年增加了40个百分点。但由于污水配套管网建设滞后,目前,我省污水处理率不足74%,低于全国平均水平10个百分点,与我省“十二五”污水处理率80%的目标还有一定差距。同时受运行管理水平和运行成本限制,县、镇级污水处理厂运行不稳定,影响减排效果。
(三)畜禽养殖污染尚未得到有效控制,面源污染问题突出。我省是畜禽养殖大省,每年产生8000万吨畜禽粪便,且规模化程度不高,散户养殖量多,养殖粪便减量化、资源化利用不充分,随意堆放成为农业面源污染的主体。同时我省农村普遍缺乏污水收集和处理系统,大部分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这些都对流域水体产生严重影响。
四、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法》下步工作安排
(一)明确目标任务,进行科学防治,进一步提升全省水环境质量。研究制定和实施《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明确水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和责任分工。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保护,努力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力争到2020年,全省水环境质量得到进一步改善,污染水体大幅度减少,松花江国控、省控断面全部消灭劣五类水质,省辖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三类比例高于93%。
(二)突出治理重点,完善治污模式,协同推进江河湖泊水污染防治。以项目实施为抓手,以稳定运行为重点,坚持“单元治污,断面控制”,确保松花江干流考核断面水质维持在三类水质。公布县级城市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大幅提升城市内河水质。加强湖泊流域污染防治,实施湖泊流域生态建设和修复工程,加快建设兴凯湖、山口湖和镜泊湖的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全面加强饮用水源地环境管理,提升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保障水平,加强农村集中式水源保护工作,推进地下水环境保护。
(三)坚持协同控制,实施分类治理,全面控制重点水污染物排放。严格环境准入,依法淘汰落后产能,2016年前全部取缔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十小”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专项整治“十大”涉水重点行业,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加快城镇污水配套管网建设。力争到2020年县城、城市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85%、95%左右。大力减少农药、化肥施用,总量在现有较低水平的基础上,进一步削减。推进畜禽养殖污染减排工程建设,加强畜禽养殖环境监管。力争到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深入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
(四)强化执法监督,严惩违法行为,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公安部门环境司法联动协作机制,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无缝对接。强化新《环境保护法》赋予的按日计罚、查封扣押、停产整顿、行政拘留等行政手段,用好“组合拳”。加强地方性环境立法,做好地方法规修订的基础性工作,制定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完善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
(五)提升基础能力,打造支撑体系,确保完成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加快建立水污染防治新机制,构建全民行动格局。强化地方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实行严格目标责任考核。探索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推行环境污染的第三方治理,开展排污权交易、生态补偿机制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提升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水生物监测和环境风险防控技术等支撑能力。加大水专项科研攻关。完善流域协作机制,推动东北各省环境保护合作,巩固和深化与俄罗斯的国际环保交流合作。
五、对《水污染防治法》修改建议
(一)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水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强化目标责任考评和追究。加大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评和责任追究力度,从问责对象、主体、范围、责任种类和形式及问责程序,导入行政问责制,对于未履行水污染防治职责的,给予行政处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二)进一步转换“为城市立法、为工业立法”的思维模式,突出抓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设立农村水污染防治的专门制度,增加和完善关于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农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和农业废弃物的污染防治,防止农药、化肥污染和水产养殖污染水环境,以及禁止在河流、湖泊和水库管理范围内从事破坏生态环境活动等规定。
(三)进一步完善饮用水源地保护规定,加大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力度。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批准的主体,修改和完善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一级保护区有关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建立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制度,加强地下水保护。
(四)进一步实施环境经济政策,用市场机制调节和改善企业环境行为。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实施跨界水环境补偿。深化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完善水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制度。在重金属、危险废物和化学品等重污染、环境风险高危行业,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山东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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