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2015年监督工作计划》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方案》安排,根据张德江委员长的重要批示,2015年6月15—19日,由全国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王云龙为组长,全国人大代表张铁夫、刘艺良为成员的执法检查组,先后赴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市、包头市检查水污染防治法的实施情况。国家能源局党组成员、监管总监谭荣尧和水利部、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有关司局的同志参加了执法检查。其间,检查组召开了座谈会,听取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法的情况汇报,与有关部门、执法人员、企业负责人等进行深入交流,实地查看了再生水利用项目、畜禽养殖、中水利用工程、饮用水源地、煤制油煤化工等企业和项目的水污染防治情况。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法的主要做法和取得的成效
内蒙古自治区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时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法,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顶层设计、狠抓落实、强力推进,全区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积极成效。截至2014年底,全区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总量分别比2010年削减了7.33%、8.7%,分别完成“十二五”总量减排目标的119%和98%。2015年第一季度,全区监测的23个国控断面中,劣V类水质断面比例为8.7%,低于“十二五”规划控制目标6.3个百分点。黄河、海河、松花江、西辽河流域共监测20个国控考核断面,18个断面水质好于Ⅲ类,高出“十二五”规划目标30个百分点。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是加强顶层设计。明确提出加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成立了自治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出台了《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全区城镇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2012—2020年)》,对“十二五”期间水污染防治工作作出战略部署。二是严格落实责任。自治区人民政府与12个盟市签订了“十二五”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各盟市也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旗县、重点园区、企业和有关部门,确保按期完成。三是加强考核评价。将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二)持续强化执法监管
一是加大执法监管力度。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出动环境监察执法人员2.3万人次,检查涉水企业8931家次,实施行政处罚97件,共处罚金619.7万元。二是创新执法监管方式。环保部门与公安部门开展环境联合执法,推进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的衔接,首例环境污染案件已经公开宣判。三是完善环境管理制度机制。建立了环境保护工作约谈制度和重大环境问题台账管理制度,开展专项排查行动并限期整改。四是推进环境信息公开。每周定期公布全区重点流域水质监测情况,每季度定期公布全区256家重点涉水企业废水达标排放情况。五是切实强化社会监督。2014年全区“12369”受理投诉举报4224件,办结率99%;2015年还开通了“12369”环保微信举报平台,通过微信受理公众举报。
(三)突出重点领域治理
一是切实保障饮用水安全。依法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并进行水质监测,强化水源地水质监管,同时加强科技支撑。二是推进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强化流域规划项目监管,通过实施按月调度、建立流域规划项目档案等加快项目建设进度。三是通过落实责任、全力推进水减排重点工程、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等,确保实现总量控制目标。四是强化工业园区环境水污染治理。严格环境准入,促进产业集约发展,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强化执法监管。五是加强重点行业、企业水污染治理。不断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强化重点行业管理,积极推行清洁生产,督促指导重点企业加强水污染防治等。同时,自治区还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提升城镇污水处理水平,重点抓好农业面源污染治理。
(四)不断加强制度建设和能力建设
一是完成了《内蒙古自治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草案)》起草工作;二是加快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机制,基本形成交易体系;三是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完善了水污染风险防控机制;四是创新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积极探索建立自治区环保基金,助力环保产业发展。此外,自治区还不断提高环保基础监管保障能力,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点,加强预警能力建设,等等。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总体来看,内蒙古自治区认真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法,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内蒙古草原生态也有所改善。但成绩不敢高估,存在的一些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一)水污染防治任务仍然艰巨
内蒙古自治区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加速发展的阶段,当前环境问题呈现出结构型、复合型特点,既要加快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又要应对新的环境压力,水污染防治任务十分艰巨。检查中了解到,内蒙古自治区正在按国家要求加快建设清洁能源输出基地,电力、煤制油、煤制气等清洁能源配套项目大量上马,造成完成总量减排任务压力巨大。
(二)城镇水污染防治基础设施不完善
从检查情况来看,部分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设计、建设较早,工艺达不到当前国家新标准要求。特别是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相对滞后,目前部分污水处理厂污泥经脱水后运到垃圾填满场进行填埋或焚烧,存在一定风险隐患。已建成的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渗滤液处理设施不能满足国家新标准要求。
(三)执法监管力度还需进一步加大
违法成本低、执法成本高的问题仍然突出,处罚额度总体偏低,监管能力不足,一些企业违法排污行为得不到有效遏制,出现了腾格里沙漠污染事件等在全国引起较大反响的违法排污事件。同时,政府有关部门没有形成执法监管合力,一些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困难,城镇污水处理率与其他地区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再生水回用率较低。
三、几点建议
(一)站在全局高度,切实提高对内蒙古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认识
与其他省区市不同,内蒙古处于京津冀地区的源头位置,是几条河流的中上游,生态环境区位的特殊性使得内蒙古的环境污染防治特别是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保护工作带有战略性和全局性。必须站在全局的高度看待内蒙古的水污染防治工作,不仅是污染防治问题,更是生态保障问题;不仅是经济问题,更是政治问题。建议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大水污染防治工作推进力度,同时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水污染防治方面给予内蒙古更多的政策和资金支持,从战略全局高度加大支持力度。
(二)突出政府主导,依法加大水污染防治工作力度
水污染防治法已经对地方各级政府和企业防治水污染的主体责任作出规范,特别是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做好水污染防治不仅仅要依靠企业守法,更重要的是必须突出政府的主导作用,有关部门应当协同配合,在执法监管上狠下功夫。同时还要注重公众参与,发动公众节约用水,从源头上减少水污染。
(三)完善政策措施,严格落实“水十条”行动计划要求
今年4月国务院发布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提出“强化地方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是实施行动计划的主体,承担着2015年底前分别制定并公布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任务。建议内蒙古自治区提前做好相关准备,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强化监管,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同时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全国水污染防治目标分解方案并报国务院批准实施,把政府责任落到实处。
(四)总结实施经验,尽快修改完善水污染防治法
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水污染防治法的修改列入立法规划,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认真总结各地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法中行之有效的措施做法,借鉴地方立法经验,加快工作进度,确保法律案如期提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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