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5年6月16日)
尊敬的王云龙副主任,检查组各位领导、同志们: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组要求,我代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汇报我区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法》、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情况。
近年来,内蒙古自治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内蒙古时重要讲话精神,在国家各有关部门的关心支持下,紧紧围绕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始终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的科学发展理念,全面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资源环境相协调。特别在水污染防治方面,我区全面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法》,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顶层设计,坚持以重点领域为主攻方向、以执法监管为抓手、以能力建设为支撑、以制度建设为保障,狠抓落实,强力推进,全区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2014年,全区共监测地表水国控断面34个,其中劣Ⅴ类水质断面比例为8.8%,低于国家“十二五”规划控制目标(劣V类断面水质比例小于15%)6.2个百分点。其中,黄河、海河、松花江、西辽河流域20个国控考核断面,有14个断面水质好于Ⅲ类,高出国家“十二五”规划目标(上述20个国控断面中Ⅲ类断面水质比例高于60%)10个百分点。
——2015年第一季度,全区34个国控断面中,共监测地表水国控断面23个(其他断面因冰封或枯水期,不具备采样条件),劣Ⅴ类水质断面比例为8.7%,低于“十二五”规划控制目标6.3个百分点。黄河、海河、松花江、西辽河流域共监测20个国控考核断面,18个断面水质好于Ⅲ类,高出“十二五”规划目标30个百分点。
一、水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情况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长期以来,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水污染防治工作,始终把防治水污染作为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生态文明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来抓。一是加强顶层设计。自治区党委书记王君、主席巴特尔,在自治区党委九届十三次全委会议上,对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提出明确要求;自治区党委《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加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了自治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出台了《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全区城镇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2012—2020年)》,对“十二五”期间水污染防治工作作出了战略部署。二是严格落实责任。自治区人民政府与12个盟市签订了“十二五”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各盟市也将规划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旗县(市、区),重点园区、企业和有关部门,确保按期完成目标任务。三是加强考核评价。将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二)持续强化执法监管
一是加大执法监管力度。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我区共出动环境监察执法人员2.3万余人次,检查涉水企业8931家次,实施行政处罚97件,共处罚金619.7万元,有效地遏制了污染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二是创新执法监管方式。出台了《关于全区建立完善环保与公安环境执法联动协作机制的意见》,开展环境联合执法;制定了《环境保护部门调查与移送涉嫌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工作程序》《行政处罚程序》等,推进了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的衔接。2014年,我区首例环境污染案件在巴彦淖尔市开庭审理并公开宣判,涉案企业因污染水环境被处罚、相关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对环境违法行为形成了普遍震慑。三是完善环境管理制度机制。建立了环境保护工作约谈制度和重大环境问题台账管理制度。2014年,针对“环境隐患和重大问题集中排查整治百日专项行动”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自治区党委、政府分管领导亲自出面,集中约谈了各盟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就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加快环境隐患和重大问题排查整治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对专项行动中排查出的15类184项限期整改问题,全部纳入自治区、盟市、旗县、乡镇四级台账、实行动态管理,现已完成整改126项。目前,正在研究建立所有污染企业台账和环境违法记录。四是推进环境信息公开。建立了重点流域水质监测周公开制度和重点涉水企业废水达标排放季公开制度,每周定期公布全区重点流域水质监测情况,每季度定期公布全区256家重点涉水企业废水达标排放情况。五是切实强化社会监督。2014年全区“12369”受理投诉举报4224件,办结率为99%。2015年开通了“12369”环保微信举报平台,通过微信受理公众对环境污染问题的举报。
(三)突出治理重点领域
1.切实保障饮用水安全。认真实施《全区城镇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2012—2020年)》,全面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一是依法开展了全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并按年度开展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工作。二是对全区所有在用的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进行了水质监测,结果显示,2014年我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为90.2%。三是强化饮用水源地水质监管。“十二五”以来,坚持按年度开展饮用水水源专项执法检查,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拆除关闭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无关设施4个,关闭二级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1个、搬迁2个。四是加强科技支撑。已安排350万元专项经费,开展了《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饮用水源地水质超标原因研究》课题研究,目前进展顺利。
2.推进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强化流域规划项目监管,通过实施按月调度、建立流域规划项目档案等措施,全面加快推进项目建设进度。我区列入松花江、辽河、海河、黄河中上游《十二五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项目共183个,规划总投资130.07亿元。截至目前,项目完成率为32.2%(含调试),开工率为74.9%。通过上述项目的实施,我区重点流域水质不断改善。从目前了解的情况来看,2014我区流域考核结果为“较好”。与此同时,一些地区也结合实际,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改善流域水质。如,包头市通过实施污水资源化利用工程、河道污水截流工程等,实现了四道沙河不再有污水排入黄河;巴彦淖尔市投资近10亿元,启动实施了外源治理、内源治理、生态补水等治污项目,大幅减少了排入乌梁素海的污染物,乌梁素海总氮、氨氮、总磷浓度呈下降趋势,水质逐步好转。
3.确保实现总量控制目标。一是落实责任。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各盟市签订了“十二五”期间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并按年度制定实施减排计划,将减排任务细化分解到盟市、相关部门及重点企业。二是全力推进水减排重点工程。2011年以来,全区共完成水减排项目1357项,大大减少了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三是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我区积极探索、大胆尝试,制定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截至目前,共为279家企业发放了排污许可证,对加强工业污染控制、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截至2014年底,全区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总量分别比2010年削减了7.33%、8.7%,分别完成“十二五”总量减排目标的119%、98%。
4.强化工业园区环境水污染治理。一是严格环境准入。充分发挥环境保护倒逼机制作用,全面开展工业园区规划环评,从严审批涉水新建和扩建项目,从源头控制工业园区污染。二是促进产业集约发展。持续推动工业项目向园区集中,严格按照产业定位开发建设,规范和提高园区产业集约发展水平。三是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在各工业园区统一规划建设水源、气源、热源、污水处理厂、排渣场等环境基础设施,并不断强化提升环境监测能力。四是强化执法监管。深入开展工业园区环境执法专项检查,重点检查规划环评执行、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制度落实、环保配套设施建设及运行等情况。
5.加强重点行业、企业水污染治理。一是不断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2014年淘汰炼铁产能26.4万吨、焦炭产能63万吨、铁合金产能30万吨、水泥产能680万吨、造纸产能10.38万吨,提前一年完成了“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任务。二是强化重点行业管理。为规范煤化工、制药等行业废水治理,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高盐水污染防治指导规范》和《内蒙古自治区发酵类制药企业和氨基酸生产企业污染防治指导意见》等。三是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十二五”以来,共有217家企业完成了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清洁生产方案2581个,减少废水排放117.57万吨,削减化学需氧量215.57吨、氨氮78.04吨。2014年我区国控废水污染源达标排放率达到90%。四是督促指导重点企业加强水污染防治。如,督促指导包钢(集团)公司先后投入12.1亿元治理资金,对各工序废水进行深度治理,吨钢耗新水由2011年的4.98吨降低到2014年的4.38吨,年减少取用黄河新水600万吨、减少废水排放量800万吨。
6.提升城镇污水处理水平。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大配套管网建设力度,强化设施运行监管,提高污水收集率和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确保达标排放。到2014年底,全区已建成城镇污水处理厂116座,日处理污水167万吨,基本实现全区所有旗县(市、区)均建有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能力进一步提升。
7.抓好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一是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制定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畜禽养殖主要污染物减排项目建设技术指南》,明确了畜禽养殖水污染防治技术要求。二是认真落实畜禽养殖水减排措施。按年度制定畜禽养殖水减排实施计划,实施全过程减排,推广生态养殖模式。三是着力减少农业灌溉产生的污染。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减少过度施肥带来的污染;积极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农业节水灌溉技术,努力减少农业面源污染。四是加大资金支持力度。自治区每年安排2000万元资金,用于农业源水污染治理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建设。各盟市分别采取以奖促治,以奖代补的方式,积极支持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工程建设。截至2014年底,我区农业源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较2010年分别削减了7.02%和5.59%。
(四)不断加强能力建设
一是提高环保基础保障能力。2014年,我区投入环保能力建设资金1.6亿元,专项用于各级环境监测、监察、应急、信息化等监管能力建设,完成11个盟市、98个旗县(市、区)、8个工业园区监测执法业务用房建设任务。二是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点。2012年起,我区将河流国控监测断面由23个增加为29个、湖库国控监测点位由2个增加为5个、新增国控水质自动站3座,并将水质监测评价项目由原来的13项调整为21项,形成了区内各流域上下游、重点支流、湖泊全面监测,常规监测断面和自动预警站点互补的监测网络。三是加强预警能力建设。完成了《黄河(内蒙古段)流域水环境风险调查及防范措施研究》课题,初步建立了黄河流域风险预警模型。内蒙古滦河流域上游水环境管理信息共享平台项目已列入国家国土江河综合整治试点。
(五)深入推进法制、制度建设
一是完成了《内蒙古自治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草案)》起草工作,正在履行立法程序。二是加快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机制,基本建成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体系。截至目前,全区有442家企业成功进行了交易,总成交金额1.1亿元。三是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完善了水污染风险防控机制,目前我区已有105家企业入险。四是创新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积极探索建立自治区环保基金,不断拓宽环保投融资渠道,着力解决环境治理资金不足问题,助力环保产业发展。
总体来看,我区水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署和要求,扎实有序向前推进,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水污染防治工作压力巨大。我区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加速发展的阶段,当前环境问题呈现出结构型、复合型特点,既要加快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又要应对新的环境压力,水污染防治任务十分艰巨。特别是我区正在按照国家要求加快建设清洁能源输出基地,电力、煤制油、煤制气等清洁能源配套项目大量上马,造成完成总量减排任务的压力巨大。
二是城镇水污染防治基础设施不完善。部分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设计、建设较早,工艺达不到当前国家新标准要求。特别是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相对滞后,目前部分污水处理厂污泥经脱水后,运到垃圾填埋厂进行填埋或焚烧,存在一定风险隐患。已建成的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渗滤液处理设施不能满足国家新标准要求。
三是企业污染治理资金投入乏力。受经济下行压力的影响,企业经济效益连续下滑,用于水污染治理的资金短缺,一些治污项目难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完工并投入运行,影响到水污染防治工作整体水平。
下一步,我区将认真贯彻落实新《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目标,以保障水生态安全为主要任务,以解决影响群众健康和环境安全的突出问题为着力点,抓紧制定出台自治区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方案及其配套措施,综合运用法制、经济、市场、技术和行政手段,统筹推进重点保护工程建设、历史遗留问题整治、涉水企业废水深度治理、环境执法监管和目标考核等措施,努力实现我区水污染防治由污染源控制向水质保护治理、由主要污染物削减向环境质量改善、由单一污染治理向流域综合治理的全方位转变,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良好生活环境的新期待。
二、对修订《水污染防治法》的建议
结合我区在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法》过程中的工作实际,提出以下3点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环境监测制度。《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建立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水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水环境监测规范,统一发布国家水环境状况信息,会同国务院水行政等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水资源保护工作机构负责监测其所在流域的省界水体的水环境质量状况,并将监测结果及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过程中,由于环保部门与水利部门确定的水质监测断面点位、采样时间等不同,省界水体的水质监测数据差别较大,导致同一地区、同一流域不同部门公布的监测数据不同。建议进一步完善环境监测制度,进行统一规范。
(二)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建议从法律层面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在饮用水源地管理、地下水的污染防治、城镇生活污水治理、农业源污染防治、入河排污口管理等方面的职责,逐步形成由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分工负责、各司其职的水环境管理机制。
(三)继续深化饮用水源地保护。建议进一步明确跨界水源地管理责任主体,建立跨界水源地补偿机制。加大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的投入,明确设立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项资金,解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存在的环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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