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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

时间:2024-08-3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5月27日,省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报送了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的书面报告。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6月下旬,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伦带队赴宁德市开展检查。检查组听取了市政府和相关部门实施水污染防治法的情况汇报,实地检查水源地水质保护及污水处理厂和工业企业环保设施运行情况,了解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对水污染防治法的修改意见。省人大常委会还委托福州、厦门、漳州、泉州、三明、莆田、南平、龙岩等8个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5月27日,省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报送了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的书面报告。现将我省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法情况汇报如下:

一、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法的主要做法及成效

从执法检查的情况看,全省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水污染防治法实施工作,深入贯彻国家关于水污染防治的工作部署,认真落实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扎实推进水污染防治各项工作。今年4月,国务院下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后,省政府立即组织贯彻落实,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福建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进一步明确了我省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目标要求。

在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近年来,全省流域水质总体保持优良,2014年,全省12条主要河流水域功能达标率和Ⅰ—Ⅲ类水质比例分别达98.1%和94.7%。主要做法是:

(一)全面推进流域综合整治

2011年,省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了《福建省流域环境保护条例》,依法推进流域水环境保护协调管理机制和上下游补偿机制的建立,促进流域生态和饮用水水源保护。省政府研究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重要流域保护管理切实保障水安全的若干意见》,落实一系列加强流域水环境保护的政策措施。一是构建流域综合整治组织协调体系。省政府相继成立了省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全面推行“河长制”,构建“河长牵头、部门协作、分级管理、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二是健全流域生态补偿机制。我省是全国较早实行流域生态补偿的省份,2003—2014年累计投入近30亿元,用于各大流域生态补偿。2014年,省政府出台《福建省重点流域生态补偿办法》,采取省里支持一块、市县集中一块等方式,每年筹措不低于10亿元生态补偿资金,在充分考虑水环境综合评分、森林生态保护和用水总量控制因素等基础上,加大对流域上游地区、欠发达地区的补偿力度。三是加大流域生态建设与保护力度。根据我省流域治理的实际,整合流域范围的产业布局,在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工业污染防治、生活污水垃圾治理、河砂开采规范整顿及保障流域生态用水等多个方面加大治理力度,建设起“生态恢复、生态治疗、生态保护”三道防线。

(二)注重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

一是严守水源保护区红线管理。我省自2001年起组织划定集中式水源保护区,目前已基本完成乡镇级以上集中式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工作。同时,省政府对现有水源保护区的调整实行严格审核,并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启动实施生态功能红线划定工作,其中明确将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纳入陆域九大生态红线之一,实行最严格的管控措施。二是持续开展水源地环境状况评估。我省2007年起组织开展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全省乡镇级以上集中式水源地水质达标个数比为95.53%,水质总体优良,取水量达45.97亿吨,服务人口2888万人。三是组织开展水源地环境治理。重视水源地的日常巡查,对于巡查中发现存在的突出问题,主管部门及时采取通报、约谈等方式督促当地政府尽快整改。2014年,14个县级市的25个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和44个县城的61个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均为100%。四是完善饮用水源地环境应急机制。各地将水源地安全供水作为处置环境应急事件的首要原则,按照《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要求,落实与水源保护区相邻的公路、桥梁或航道的防护措施要求,并编制应急预案,初步形成包括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应急保障在内的环境应急机制。

(三)加大水环境保护执法力度

1.抓好排污许可证管理和主要水污染物减排工作。2014年省政府颁布实施《福建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将主要水污染物减排年度目标及时逐级分解落实到企业和项目。在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省每年均完成国家下达的各年度COD、氨氮减排目标任务,至2014年底COD、氨氮排放总量分别比2010年下降9.5%、8.1%。

2.加强工业污染防治。2014年,我省造纸、印染、合成氨等行业基本完成废水深度治理,造纸、水泥行业还实行了严于国家的地方排放标准。同时先后出台政策措施,要求省级以上开发区限时实现污水集中处理排放,要求化工企业、涉重金属企业进入集控区,实现产业集聚发展。目前,全省101个省级以上开发区中,已实现污水集中处理的83个,其他均计划在2015年底前完成。

3.深化养殖污染整治。2009年省政府要求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以来,全省各地累计投入补偿资金50多亿元,用于关闭拆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六江两溪”流域等禁养区内生猪养殖场(户),同时,完成生猪养殖场标准化改造。全省共创建国家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90个、省级标准化示范场105个、新建农村户用沼气37万户(含养殖小区及联户沼气)、大中型沼气工程130处。2014年,省政府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六条措施》,对我省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和安排。

4.加快城乡污水垃圾处理。大力推进城乡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目前,全省已建成城镇污水处理厂134座,日处理能力475万吨;建成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70座,日处理能力2.5万吨;“六江两溪”流域1公里范围和土楼保护区内292个乡镇中,已有188个乡镇建成污水处理设施。积极探索多元融资模式,破解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资金难题,坚持“集中与分散”和“多样化、低成本、可持续”原则,分类指导各地推进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力争明年底全面建成“六江两溪”流域1公里和土楼保护区内所有乡镇的污水处理设施。

5.加强建筑饰面石材污染及矿山整治。2009年省政府出台《关于加强建筑饰面石材行业综合整治的意见》,严格控制建筑饰面石材矿山开采和加工规模,并通过实施差别电价等政策,引导企业入园入区,同时加快石材加工集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2013年省政府又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敖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意见》,突出矿山开采整顿、加工企业整顿、集中区规范建设管理、石材废料堆放场整治等工作重点。目前,敖江流域石材加工集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已基本建成。此外,进一步加强矿山环境整治和重点流域废弃矿山复绿,全省共关闭“六江两溪”沿江一重山两侧禁采区内的163个矿山,取缔关闭各类非法违法矿山571个。

(四)强化人大对水污染防治工作监督

2010年以来,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通过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专题询问、环保世纪行等形式,对水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持续跟踪监督,取得较好成效。2013年,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了省政府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项工作报告。在此基础上,2014年省人大常委会又开展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专题询问,要求有关部门逐一对照2013年省人大常委会对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列出具体问题整改时间表,以促进审议意见的落实。2012年,九龙江流域所在的厦门、漳州、龙岩三市人大联合出台《关于加强九龙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的共同决定》,并从2013年起,每年组织开展联合视察调研,先后达成《厦门共识》和《漳州共识》,提建议、促整治,进一步推动九龙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

二、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省在贯彻水污染防治法方面取得了较大成效,但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加快,畜禽养殖发展迅速,流域水污染整治工作压力较大,部分河段、湖库环境问题突出,水环境隐患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

(一)饮用水水源安全不容乐观。农村面源污染、畜禽养殖污染和工业企业污染仍是影响城乡饮用水水源水质的主要因素。其中,河流型水源地水质容易受到上游来水影响,湖库型水源保护区清淤困难,大多存在富营养化问题。农村污水垃圾处理工作难度大。一些流域水电站较为密集,水体自净能力明显降低。

(二)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压力较大。一些地方养殖过密,超出环境承载能力,对水环境的污染日益突出。禁养区内搬迁出来的养殖户向内陆地区或上游支流源头转移,极可能对下游及干流造成更为严重的污染。同时,由于养殖户的转产、出路问题难以得到根本解决,有些地方禁养区猪舍拆除不彻底,一旦市场价格波动,污染回潮难以避免。

(三)城镇生活给排水设施配套建设较为薄弱。我省市县自来水厂相当部分在2000年以前建成,工艺较为落后,对有机污染物、藻类的去除效果较弱,难以应对日趋复杂的水源突发事件。一些地方供水管网老化严重,管道旧,管材差,管网漏失率高,容易产生二次污染。管网配套不完善、雨污分流不彻底,集镇生活污水处理率偏低。

三、进一步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法的打算

(一)应清醒认识水污染防治工作面临的挑战,增强水环境保护忧患意识

水环境质量是影响经济社会稳定、事关民生的重大问题。我省水环境质量始终保持在全国前列,但也应清醒地看到,我省流域水环境还存在不少“近忧远患”。部分地区水生态环境十分脆弱,确保水环境“长治久安”仍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工作。在加快经济建设的发展同时,要始终把水环境保护作为发展的基础和支撑,各项建设都要以水环境的承载能力作为基本考量。要树立保护水环境的基本理念,共同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不断推进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

(二)加强规划指导,从源头上防止水污染产生

要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先定位后开发,确保发展规划的前瞻性、科学性和严肃性。一是要扩大发展规划的覆盖面和深度,切实发挥规划对经济建设的引导作用,真正做到促进区域发展、产业布局与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的相协调。二是要及时调整产业发展指导目录,严格限制和禁止流域上游布局建设污染行业。三是要强化环保指标调控,充分运用市场、法律、财税等手段,从源头上杜绝高耗能、高排放行业无序发展和盲目扩张。四是要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好《福建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进一步加大污染物排放控制、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节约保护水资源、加强水环境管理、深化近岸海域生态环境保护、强化科技支撑、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等方面工作力度,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

(三)分类指导,标本兼治,加大各类水污染问题整治力度

一是抓重点水源地治理,以水源地评估及环境执法发现的问题为导向,以超标区域为重点,重点督促水污染问题突出的流域和地区有针对性地落实污染整治项目。要全面关闭拆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六江两溪”流域区域范围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内所有生猪养殖场(户),改善水环境质量。二是健全完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地保护制度,落实水源地不定期巡查制度,严控水源保护区内与水源保护无关的生产经营行为。进一步优化水源地林分结构,提升水源涵养能力。完善水源地污染突发事故应急预案,提高应急指挥协调和综合处置能力。三是加快城镇生活污水管网的建设,同时要对现有管网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摸底,疏通关键节点,充分提高污水收集、输送的效率。四是根据供水的需求和河流生态系统的保护与修复需要,对已建水电站最小下泄流量标准进行重新核定,制定统一的流域调度方案,确保下游河道生态需求的基本水量。

(四)完善环境保护法规建设,进一步强化环保综合执法

一是健全环境保护地方法规标准。以实施新环保法为契机,加快修订《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强化排污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加快制定完善有福建特色的环保地方标准体系,有序制定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环境准入标准。二是认真贯彻国家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部署要求,深入开展环保大检查。全面排查和掌握辖区内所有水污染源、污染物排放和污染治理情况,并建立台账。对检查出的水污染问题加强分类指导,对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对水环境安全隐患突出、群众观感恶劣、长期通报仍未有效推进的,予以媒体曝光,对水质长期超标且没有具体改善措施的地区,实施区域环保限批。三是有效整合执法力量。研究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制,确保环境监管无盲区、全覆盖。有序整合不同领域、不同部门、不同层次的监管执法力量,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健全“统一监管、分工负责”的监管执法体系,真正形成综合执法的监管合力

四、有关工作建议

(一)完善法律法规。鉴于水污染防治工作涉及面广,需要多部门协同配合,建议在水污染防治法修改时,进一步明确行业主管部门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的行业主管职责。

(二)加大支持力度。当前,我省正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支持福建进一步加快发展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这对水污染防治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希望国家在水污染防治的相关项目及专项资金安排上加大对福建的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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