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委托检查水污染防治法贯彻实施情况的通知》(常办秘字〔2015〕60号)后,河南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为了做好这项工作,省人大常委会成立了以环资委主任委员、环资工委主任王群为组长,部分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和省人大代表为成员的水污染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组。检查组于6月9日至12日,由环资委主任委员、环资工委主任王群带队赴驻马店、信阳、固始等地进行了重点检查。同时委托其他16个省辖市和9个省直管县(市)人大常委会分别对本行政区水污染防治法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将执法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水污染防治法贯彻实施情况
河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水污染防治工作,充分认识到做好我省的水污染防治工作,不仅关系到河南1亿多群众的福祉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而且关系到下游地区的环境安全乃至全国环境保护的大局。多年来,省委、省政府坚持规划统领,切实加强水源地环境管理,强化污染减排,扎实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不断提高工业污染防治水平,开展畜禽养殖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保证了在全省经济持续增长、城镇化率快速提高、粮食逐年增产的情况下,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下降、水质持续改善、水源地环境安全得到了较好保障。
(一)切实落实地方政府环保责任。《水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为落实地方政府治污责任,省人大颁布实施了《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省政府印发了《河南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和《河南省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有关部门配套编制并实施了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城市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农村饮水安全规划、城镇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规划等,将水污染防治的各项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每年与各省辖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政府签订《环境保护责任目标书》,将水质目标和治污工程分解到了各省辖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政府;出台了《河南省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每年对各地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对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2014年5月,在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没有颁布的情况下,省政府及时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度全省碧水工程工作计划的通知》(豫政办〔2014〕60号),安排部署河南省2014至2015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今年4月,省环保厅印发《2015年全省碧水工程实施方案》,明确重点改善12条城市河流、治理16个污染严重小流域、基本建成105个全省水污染防治项目、大力推进64个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项目、全面完成42个民生工程项目,推进全省环境质量稳中好转。
经过不懈努力,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并趋于稳定。2014年,我省在遭遇63年来最严重夏旱(降水量比常年偏少54%)的情况下,全省水环境质量仍然总体稳定,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总磷平均浓度分别为25.1毫克/升、2.035毫克/升和0.235毫克/升;淮河干流、黄河干流每月出省境水质都达到Ⅲ类水以上,长江流域唐白河出省境水质也都达到Ⅳ类水质以上,海河流域卫河和马颊河出省境水质也有所改善。2015年1—5月,全省地表水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总磷浓度同比分别下降8.2%、19.9%和0.4%。
(二)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是《水污染防治法》的重要内容。我省始终把饮用水水源保护作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中之重,全面强化各项基础工作,不断提高饮用水安全保障能力。一是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为保障饮用水源地环境安全提供法律保障。在2007年印发《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豫政办〔2007〕125号)的基础上,2013年,省政府印发了《河南省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豫政办〔2013〕107号),对全省83个县的148个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划分了保护区。二是向各省辖市印发《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工作方案》,组织开展了饮用水源地设标立界、隔离防护、生态修复等整治工作。三是加强水源地监测监控能力建设,建成14个大型饮用水源地水质自动监测站,初步建立了环境监测监控网络,每月开展一次饮用水水源常规指标监测,每年开展一次全指标监测。四是建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年度评估机制、水源地环境问题通报机制,对存在问题的水源地及时通报地方政府,督促尽快解决问题,确保水源地环境安全。五是做好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地环境保护。省政府先后印发了南水北调中线总干渠和丹江口库区保护区划,为依法保护南水北调中线水质提供依据;建成了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渠道环境监测应急中心,实现对库区及上游丹江、老鹳河和淇河入库水质16项监测因子全天候实时监测监控;率先在水源区三省关闭了所有的黄姜加工和钒矿冶炼企业,关闭、取缔或搬迁禁养区、限养区养殖户600余家,关闭或停产整治违法违规旅游、餐饮排污单位65家,拆除非法拦河筑坝29座,拆除、停建库周及汇水区违法建筑32家,停产采砂场56个,基本拆除库区内41729个养殖网箱。
通过以上措施,全省省辖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水质达标率多年保持在98%以上;2015年1—5月,丹江口库区及上游12个断面达标率均为100%,总干渠出省境水质也都达到Ⅱ类。
(三)严格控制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河南省始终把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作为水污染防治的重要手段,将主要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预支增量指标均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年度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将这些指标作为对地方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严格实施“一票否决”。一是建章立制。“十二五”以来,河南省人大出台了《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省政府相继出台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2011〕9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意见》(豫政〔2011〕7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规划的通知》(豫政〔2012〕112号)、《河南省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豫政办〔2014〕146号)等一系列文件,保障总量控制制度的顺利实行。二是严格考核。受省政府委托,省环保厅对各地政府总量减排工作进行考核,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省环保厅暂停审批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十二五”以来,先后对漯河市、濮阳市、汝州市、邓州市、固始县实施了区域限批。三是许可排污。为推进和规范我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省环保厅先后出台了《河南省排污证许可证分级管理办法》(豫环文〔2014〕1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豫环文〔2014〕14号)等文件。为明确排污许可证发放对象,省环保厅每年均印发《河南省重点排污单位名录》,要求列入名录的重点排污单位均应取得排污许可证,对无证排污的企业,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处罚。为方便企业办理排污许可证,推行阳光政务,省环保厅编制了排污许可证办理工作实施细则,规范办理程序。
截至2014年底,全省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分别为131.87万吨、13.90万吨,比2010年分别减少16.33万吨、1.67万吨,完成“十二五”总量减排目标的111%、85%。
(四)扎实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快速推进,生活污水逐渐成为影响河流水质的重要因素。2003年,在省财政极其有限的情况下,提出了2007年县县建成污水处理厂的目标。2007年,河南省在全国率先完成县县建成污水处理厂目标的基础上,全省各地又开始第二、第三污水处理厂和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建设。截至2014年底,全省已建成投运集中式污水处理厂259个,总处理规模达1102.95万吨/天。同时,为推动已有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从2012年开始,省政府每年拿出1亿元资金,用于支持原有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
(五)推动工业企业和工业园区污染防治。一是严格环境准入。先后出台了化工、造纸、糠醛、涉重金属等行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制定了氧化铝、电解铝、铅冶炼、煤化工等重点耗能行业结构调整规划和政策措施,提高了造纸、皮革等项目的环境准入标准,坚持做到积极支持先进的、坚决制止落后的、严格限制排污量大的项目建设,有效控制了重污染项目建设。二是不断提高污染防治水平。为减少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之间的差异,进一步提高我省工业企业污染防治水平,我省相继制定颁布了河南省双洎河、蟒沁河、清潩河、惠济河、贾鲁河、省辖海河流域等6部地方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啤酒、合成氨、铅冶炼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化学合成类制药、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标准,修订了河南省盐业碱业氯化物排放标准,推动了相关流域的工业企业深度治理。三是推动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为推动我省产业结构优化调整,我省建设180个产业集聚区,引导工业项目和产业向产业集聚区集中,所有新建项目一律入园入区。同时,对进入产业集聚区的涉水建设项目严格把关,坚决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进度严重滞后的实行限批。目前,大部分产业集聚区已建成投运集中式污水处理厂。
(六)减少农业面源污染。一是依法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拆除禁养区内所有违法畜禽养殖场。二是推动畜禽养殖场污染综合治理,“十二五”以来,我省全力推动近9000家养殖企业实施污染防治。三是加大农村环境整治力度,为减少农村面源污染对河流水质影响,我省以国家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省为契机,争取中央专项资金9亿元,各级政府配套不少于9亿元,积极支持各地建设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和农村污染防治设施,努力减轻农村农业生产生活可能对河流带来的污染。
(七)着力改善城市河流水质。整治城市黑臭水体是国家“水十条”的重要内容,也是我省的工作亮点。2014年6月,省政府印发《全省城市河流清洁行动计划》,全力整治县级以上城市河流。2015年1月,省环保厅印发《河南省辖市重点河流水质达标方案》(豫环文〔2015〕4号),重点推动省辖市60条城市主要河流水质优先改善。为督促地方政府治理城市河流,自2014年第三季度起,省环保厅每季度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60条省辖市城市河流水质情况。同时,省环保厅邀请省内媒体赴郑州、鹤壁、新乡、濮阳、许昌等地,调研城市河流治理情况,了解地方城市河流治理中存在的问题,报道地方政府治理城市河流经验,发挥典型示范和引领作用。
2015年第一季度同2014年第三季度(第一次监测)相比,全省省辖市60条城市河流除2条断流外,已有30条河流基本消除劣V类,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总磷分别降低4.39%、9.12%和45.41%,总磷因子浓度下降明显,表明各地政府城市河流的治理效果已经逐步显现。
(八)实施更加严格的水污染防治监管。近年来,省政府建立健全环境监控、超标预警处置工作机制,建成了包括九个子系统的全省环境自动监控系统,实现了对所有重点污染源及所有河流的全方位实时监控。省环保厅制定了水质超标分级处置工作程序,对水质严重超标的及时启动应急程序,确保超标问题及时得到解决。省人大连续多年组织开展中原环保世纪行和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有力促进了各级政府不断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仅2014年,我省就出动环境执法人员45万余人次,检查企业13.9万余家次,查处纠正环境违法违规行为10697起,对典型环境违法问题实施挂牌督办79起,列入环保黑名单75起,立案处罚2687起、处罚金额1.03亿元,分别是上年总数的286%、261%;停产治理、限期治理和关闭取缔落后生产企业2428家,移送公安机关涉嫌环境违法犯罪案件28起,追究刑事责任42人,治安管理处罚案件5起,治安拘留5人,全省保持了打击环境违法的高压态势。
二、我省水污染防治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是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水环境容量严重不足的矛盾日益凸显。我省水资源自然禀赋“先天不足”,人均水资源量不足全国的五分之一;且时空分布不均,60%以上的水资源量集中在6—9月份。53条河流中,有35条无源头水,为季节性河流;每年断流280天以上的占21%,几乎无基本的环境流量。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工作的深入推进,产业转移项目大批落地,相应地产生了巨大的水环境容量需求,水资源供需矛盾将更加突出,缺水性水环境问题将更加突出,河流纳污功能将进一步减弱。
二是污染治理水平与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之间的矛盾更加突出。我省污染防治历经30年,绝大多数工业、生活污水应治尽治。但由于河道缺乏天然径流,自净能力严重不足,即使是企业和污水处理厂按现行标准全部达标排放,许多河流断面依然达不到水环境功能要求。让生活污水和工业污水达到水环境质量标准,目前仍受经济可行性或技术可行性等方面制约,而人民群众对河流水质要求越来越高,这就使得如何有效解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地表水质量标准差异,成为水污染防治工作必须面对并应尽快解决的问题。
三是农村环境问题日益凸显。农村环境基础设施薄弱,种植业、养殖业产生的大量废弃物未能得到及时处置和有效利用,垃圾、秸秆、畜禽粪便随意堆放的现象较为普遍,不少地区还处于“垃圾靠风刮,污水靠蒸发”的状态;粮食增产长期依靠化肥、农药的大量投入,使得土壤得不到及时修复,不仅对环境质量造成较大影响,也直接影响了食品安全;畜禽养殖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已占全省污染物总排放量的“半壁江山”,场户多、资金缺、布局不合理、治理设施建设滞后、市场变化大、监管困难等实际问题,已成为影响全省水环境质量的重要因素;城市污染工业项目特别是重污染工业项目逐渐向农村地区转移,农村环境呈现工业污染与生活污染交织、点源污染与面源污染共存的状况。上述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村容村貌和广大农民的生产生活和身体健康,也严重影响了水环境质量。
四是城乡环境基础设施有待进一步完善。我省城市环境基础设施还存在处理标准低、管网不配套、污水处理设施负荷率低、雨污管网不分流等问题,如郑州每天约有8万吨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乡镇、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刚刚起步,新型农村社区污水处理厂建设滞后,乡镇、城乡结合部的大部分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滞后于产业集聚区建设进度。随着城镇化率的逐步提高以及产业集聚区入驻企业的快速增加,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滞后造成大量生活污水、工业废水未经处置直接排放,由此带来的环境风险日益凸显。
五是治污资金不足制约水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我省地跨长江、淮河、海河、黄河四大流域,又是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引水渠首所在地,四大流域的下游多数是饮用水源地,对水质要求很高,治污标准要求很严,河流水质亟须改善与治污资金短缺的矛盾十分突出。但是我省至今没有水污染防治的专项治污资金,虽然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发改等部门有相关污染治理、河流整治资金,但是由于缺少统一规划整合使用,以至于各部门治理资金难以充分发挥最优效果。
三、有关修改完善水污染防治法的建议
(一)建议明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可避让地建设道路、输油输气管线等民生工程的要求。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道路交通、天然气管线、石油管线、河道整治等事关国计民生项目且不排放污染物的项目越来越多,但是受地形地物地貌等条件制约,一些项目不可避免地需要穿越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但是受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制约,这些项目的建设存在法律障碍。建议在修改《水污染防治法》时,充分考虑事关国计民生的、不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在一级保护区内建设的问题。
(二)建议明确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前就存在的企业搬迁、关闭的补偿政策。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九条第一款都要求已建成的项目进行拆除或关闭。但由于这些项目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之前,且办理了各项合法手续,若对这些项目进行拆除或关闭,企业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应该如何补偿,现行法律没有明确。建议在修改《水污染防治法》时,充分考虑相关企业的经济利益和合法权益。
(三)建议增加保证河流基本生态水量的条款。我国北方河流和内地河流季节性缺水特别严重,加之一些闸坝、水库等水利工程仅考虑防洪需求,没有充分考虑河流生态流量需求,枯水期长期蓄水,致使水库和闸坝下游河流常年干涸,河道中基本上是城市污水和工业废水,使得河流完全丧失了基本的自净能力生态功能,制约河流水质的进一步改善。因此,建议水污染防治法中,增加保证河流基本生态水量的条款。
(四)建议明确水污染防治资金来源。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已颁布实施,对水污染防治工作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同时也需要巨大的资金支持。发展改革、财政、环保、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国土、农业、畜牧等部门都有相关水污染防治资金。建议水污染防治法中明确水污染防治资金投资和筹措渠道以及优惠政策,以便于更好地推动水污染防治工作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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