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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大常委会通知

时间:2024-08-3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检查组赴成都、德阳、内江、眉山4个市开展了重点检查,委托自贡、攀枝花等17个市、州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贯彻水污染防治法的情况开展检查。我省建立了省级部门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制定了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方案及年度计划。发挥省级污染治理资金的引导作用,集中整治污染重的小流域和控制单元。一是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委托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贯彻实施情况的通知》要求,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成立了由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黄润秋任组长,部分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城环资委委员、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和环保专家参加的执法检查组,于5月对全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组赴成都、德阳、内江、眉山4个市开展了重点检查,委托自贡、攀枝花等17个市、州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贯彻水污染防治法的情况开展检查。本次执法检查采取全面自查与重点检查、听取汇报与实地察看、代表检查与专家参与相结合等方式,重点检查了全省饮用水水源保护、重要江河流域水污染防治、重点行业企业和工业园区水污染治理、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等情况。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法》的基本情况

(一)加强学习宣传,增强水污染防治法治意识

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于2008年6月1日施行,该法对加强水污染源头控制、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排污许可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贯彻实施好这部法律,全省开展了广泛的学习宣传活动。省环保厅组织编印了《水污染防治法》等环保法律法规汇编,发至全省党政领导干部学习使用,把《水污染防治法》纳入了全省环保系统“六·五”普法的重要内容。结合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的贯彻实施,我省举办了环保系统领导干部、重点企业法人和环保执法人员等培训班。利用法律“七进”、“4·22”地球日、“6·5”环境日、“12·4”普法宣传日,组织法律专家深入市(州)、县(市、区)宣讲法律。在《四川日报》《华西都市报》等主流媒体相继开办专版专栏,通过“四川发布”“四川环保网”“四川环保”官方政务微博、官方政务微信等网络媒体开展宣传。通过一系列措施对两部法律进行大力宣传,扩大和增进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了解,增强公众学法守法的自觉性,增强水污染防治法治意识。

(二)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环保污染防治的制度保障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我省建立了省级部门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制定了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方案及年度计划。省级部门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联系会议办公室实行通报、调度、核查,采取专项督查、约谈等措施,推动了各市(州)政府细化、分解落实任务。二是加大资金投入。发挥省级污染治理资金的引导作用,集中整治污染重的小流域和控制单元。安排1.1亿元整治自贡釜溪河和内江市威远河污染,安排9000万元整治沱江“德阳成都控制单元”,安排3000万元用于攀枝花西区污染整治,带动各地政府增加投入,一定程度上遏制了重点地区小流域的水质恶化趋势。三是实施环境经济手段。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全省参保企业达到405家;出台了《四川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和管理办法》,随机选择60家企业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试点;在岷江、沱江流域实行了跨界断面水质超标资金扣缴,2014年扣缴超标资金7157万元。四是加强跨界流域应急联动协作。2013年与甘肃、青海等省签署联动协议,2014年与重庆市签订跨界水质预警及应急联动协议,与陕西省签订共同预防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协议。

(三)突出工作重点,努力提高水污染防治水平

1.加强工业水污染防治。一是严控水污染物新增量。严格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倍量替代、特别排放限值等规定,按重点区域“减量置换”、非重点区域“等量置换”的原则前置审批,没有总量指标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二是强化工业企业深度治理。印发了《关于加强岷江、沱江、嘉陵江流域重点工业企业废水深度治理工作的通知》,开展了岷江、沱江、嘉陵江流域重点工业行业废水深度治理。三是大力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完成268家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并推动中高费方案实施和后评价。四是加强工业园区管理。对19个化工园区开展了专项督查,强化了园区环境风险管控。五是推进工业绿色转型升级。大力推进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建设生态工业园区。纳入国家级循环经济试点企业6家,认定全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128家。

2.加强城市水污染防治。一是加强污水、垃圾处理及配套设施建设。2014年度申报中央补助资金项目17个,申请获得中央补助资金2.26亿元。新建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项目127个,新增污水处理量84万吨/日。截至2014年底,全省城市、县城生活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84.4%、68.51%。二是推进污泥安全处置。建成污泥处置设施67座,处理能力1760.76吨/日,截至2014年底,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率达67%,县城及建制镇污泥无害化处理率达24.4%。三是加强了已投运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监管。对已建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实施在线监测,坚持每周进行一次巡查,每月进行一次监督性监测,每季度进行一次综合分析,确保污水处理厂稳定正常运行。

3.加强农村水污染防治。一是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执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积极推广“猪+沼+菜(果)”农业循环经济模式,合理规划畜禽养殖发展区、限养区和禁养区。完成规模养殖场限期治理1134家,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污配套处理设施1223个,关闭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183家。二是继续开展小流域及湖库环境综合整治。在狠抓32条重点小流域治理的基础上,继续加强沱江“德阳成都控制单元”等重点小流域水环境治理。三是深入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大力实施环境治理“五大行动计划”,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对92个县(市、区)、180个建制镇、878个行政村实施农村环境连片整治。

4.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一是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监管。严格执行《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对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污染源、违规建筑进了拆除和搬迁。对湖库型水源地实施了内源治理,清除了保护区内的网箱养殖。二是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对21个市(州)饮用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划定、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7个。三是开展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评估。对全省3668个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开展了调查评估,21个市(州)政府所在地36个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达标率达99.5%,5类重点重金属全部达标。19个市(州)103个县城所在地饮用水水源达标率达93.8%。积极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开展风险源排查和执法检查,组织对43个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开展了后督察。

(四)加大执法监管,严查违法违规排污行为

2014年,全省开展“环保执法检查年”活动,出动15万人次,检查企业33181家,共查处环境违法案件822件,对754起案件共处以罚款1984万元,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13件。一是开展饮用水专项执法检查。排查集中式饮用水源地248处,取缔一、二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排污口66处,关停企业55个,搬迁居民约2000人。二是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专项执法检查。排查养殖场(小区)2162家,抽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26家,针对发现问题提出了环境监管和整改要求。三是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对重点流域、区域、行业组织开展交叉执法检查。四是开展环境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共查出重点环境风险隐患700余个,已责令属地政府限期整改,并将十大环境风险隐患纳入省环保厅直接挂牌督办。

经过努力,2014年,我省岷江、沱江、嘉陵江、金沙江长江干流(四川段)五大流域水环境质量保持稳定,139个监测断面水质达标率达到64.8%。6个出川断面水质全部达标。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省水污染防治工作虽然取得阶段性进展,但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水污染防治压力大。我省面临历史欠账多、工业结构不合理、转型发展困难多、农业面源污染和畜禽养殖污染还较重等问题,同时国家对地处长江上游的我省流域水质要求较高,我省水污染防治压力较大,水环境状况不容乐观,五大水系除长江干流(四川段)、金沙江、嘉陵江水质良好外,岷江和沱江流域特别是小流域Ⅴ类或劣Ⅴ类水质所占比例仍然较多。水体总磷污染问题凸显。加之我省由于历史、气候变化等原因,水生态不同程度受损,河流水量减少突出(如岷江都江堰平均年径流量由上世纪50年代初期的148亿立方米下降到90亿立方米),部分生态流量少,污染防治压力大。

(二)城镇生活污染治理能力弱。作为人口大省和西部欠发达地区,我省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数量和规模还不能适应城镇化发展需要,城镇生活污水、垃圾量的快速增加与处理设施建设不足的矛盾十分突出。尤其是我省藏区、彝区的多数县城分布在青藏高原东南缘的高寒地区,建设条件较为复杂,县城污水和垃圾处理一直未得到很好的解决。部分建成的处理设施配套还不完善,部分处理设施亟待升级改造,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成比例较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费用缺乏保障,管理水平低,运行效果差。

(三)农业面源污染依然突出。我省是农业大省,保障粮食和农产品供给与农业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的矛盾愈来愈突出,农业面源污染严重,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未能完全妥善处置,且治理水平不高、污染物直排的现象仍然存在,养殖专业户污染治理亟须加强。农业生产大量施用农药、化肥的现象还比较普遍,过量的农业、化肥造成水体受到污染,耕地质量退化明显,土壤重金属污染突出。

(四)环境监管能力尚需加强。基层环保执法力量严重不足,人员素质还不能完全满足环境监管要求,除成都市基本建立乡镇环保所、绵阳市已启动建立乡镇环保所外,其余地方乡镇环保机构建设尚未启动,监管基础设施薄弱,存在环境监测监察仪器设备数量不足、设备老化、装备较落后等问题,环境监管难以满足新形势下重点流域水环境管理要求。

三、工作建议意见

在下一步工作中,我省将深入贯彻实施《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以落实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为重点,进一步突出工业、城镇、农村等重点领域,统筹水质、水量和水生态,努力推动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水环境质量改善。

(一)树立底线思维,加强水资源管控

全国上下要树立底线思维,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加强水资源管控,继续实施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管理。严守环境质量底线,将水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作为地方各级政府环保责任红线,确定污染物排放总量限值和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二)加大政府投入,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加大政府对水污染治理的投入力度,设立重点流域专项资金,支持地方开展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建立全国、全省一盘棋格局,科学界定生态保护者与受益者权利义务,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谁排污谁受罚”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将发展的机会成本和效益引入生态补偿,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转移支付力度。

(三)明确责任主体,完善责任追究制度

按照“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原则,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是水环境保护责任主体,要强化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不断完善政策措施,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强化监管,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督促各类排污单位严格执行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对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违法排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加大联防联控,创新流域治理体制

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全国水污染防治工作协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加大联防联控。完善流域协作机制。健全跨部门、区域、流域水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统一规划设置监测断面(点位)。流域上下游各级政府、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定期会商,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

(五)加大执法力度,严格司法

认真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坚持重典治乱,铁拳铁规治污。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法能力。采取综合手段,形成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的高压态势,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环保、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单位协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加强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环保工作的监督。

四、水污染防治法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是加强顶层设计。国务院发布了《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国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行动指南。“水十条”借鉴大气十条实施经验,由15个部委牵头治水,体现了注重水环境质量改善、深化改革思维和依法治污的理念。建议在修订水污染防治法时,将“水十条”中好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律条文。

二是明晰责任。应在法律中明确界定水污染防治工作中相关部门的职责,防止出现部门间责任分工模糊、相互推诿现象。应明确地方政府水污染防治工作主体责任,对本地区水环境质量负责,将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范围,加大财政投入,积极依托第三方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应明确排污单位水环境保护和水污染治理责任。

三是建立水环境容量核算、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等制度。应着重强调建立水环境容量核算制度,加强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以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实施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建立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机制,促进水污染防治积极性。建立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四是加大水环境污染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污染水环境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对违法者依法从严处罚,着力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现象。

五是加强环境保护机构能力建设。农村水污染防治的重要性已凸显,建议法律中应明确逐步设立乡镇环境保护机构,以解决县级环境保护机构监管能力不足问题。

六是从法律层面建立集镇污水处理站建设扶持政策和激励机制,对集镇污水处理站建设用地等指标给予政策保障和支持。建设资金方面,建议降低县级配套比例或取消县级配套,明确乡镇污水处理站建设标准和运行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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