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贵厅《关于委托检查水污染防治法贯彻实施情况的通知》要求,青海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制定检查方案,组成执法检查组,对我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情况进行了检查。5月27日,检查组首先听取省政府相关部门关于执法情况的工作汇报,省内环保专家结合水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作了辅导讲座。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穆东升出席会议并对执法检查工作提出明确要求。5月28日至6月3日,检查组深入海南州、海北州和西宁市、海东市,实地察看了污水处理厂、工业园区、畜禽养殖场、屠宰厂、重点企业废水处理设施等项目建设运行及饮用水源地保护情况,对问题企业进行了抽查,先后听取了两州两市政府的情况汇报和意见建议。同时,检查组委托海西州、黄南州、玉树州、果洛州对本地区的水污染防治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报送了执法检查报告。现将我省执法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法的主要措施和成效
从执法检查的情况看,全省各级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水污染防治工作,将其提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列为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认真贯彻执行相关规定,采取措施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并取得积极成效,全省地表水质持续保持稳定,黄河一级支流湟水河水质逐步改善。2014年,全省重点饮用水源地水质良好,长江、澜沧江、黄河干流水质状况为优,黑河、大通河和格尔木河水质均保持在良好以上,湟水干流国控断面水质达标率在75%以上。
(一)及时出台政策措施,强化监督检查。2011年,省委省政府作出“还青海人民一条清澈的母亲河”承诺,提出了污染物排放推行“全收集、全处理、全测控”的治理措施。为促进水污染防治法在我省的有效贯彻实施,省人大常委会依法先后审议通过了《青海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青海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青海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水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为水污染防治提供了法制保障。2012年,省人大常委会首次对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情况进行了专题询问。2013年,对专题询问应答事项进行了跟踪督办,进一步加大了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监督力度。省政府在淘汰落后产能、城镇污水处理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和配套文件,加快推进流域水污染治理。同时,市、州人大常委会组织代表开展视察、检查,促进了工作落实。各地政府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成立相关的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和阶段性工作汇报会,对水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督查部门会同监察、环保、水务等职能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及时通报情况,持续推进了水污染防治工作。
(二)创新设施建设模式,严把环境准入关。一是省政府积极推行特许经营模式,在8个污水处理厂采用BOT、BT等模式实行特许经营,占建成运行污水处理厂的35%。海东市在全省率先采用PPP模式启动乐都区污水处理厂建设,为今后环境治理设施特许经营奠定了基础。同时不断强化运营管理,从2010年开始安排专项资金,对污水处理厂运行给予补助,并多次组织开展了污水处理厂管理技术人员业务培训,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二是各重点工业园区完成了规划环评工作,环保部门推进园区建立“雨污分流、污废分流,分质处理、梯级回用”体制,督促建设废污水集中处理及深度回用系统,把园区基础设施状况作为项目准入的必要条件,督促园区加快基础设施建设进程,实现污染物的集中控制和治理。从严对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等建设项目进行环评审批,率先在有色金属冶炼、火电等行业执行特别排放限值,严控水污染物排放。对一些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开展环境监理,实行驻厂监管,强化竣工环保验收,推动“三同时”制度落实,努力从源头上控制污染。
(三)加大饮用水源地保护,保障群众饮水安全。一是开展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工作。完成了除玉树州以外县级以上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定,西宁市、海东市和海西州完成了重点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定。对115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实施保护工程,拉设隔离栏308公里,保障了农村牧区饮用水安全。二是加强饮用水源地环境风险排查。持续开展了重点城镇和典型乡镇饮用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评估,通过遥感监测和地面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对黑泉水库水质环境状况开展了全面调查评估,较为系统地掌握了水源地环境信息和风险。三是强化黑泉水库饮用水源地环境安全管理。西宁市在黑泉水库保护区上下游已建成运行2个车辆检查站,解决了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库区带来的风险隐患。环保部门安排专项资金对黑泉水库周边四个村实施农村连片整治项目,有效防范了面源污染对水库造成的环境安全隐患。水利部门公布了《青海省重要及一般饮用水源地名录(第一批)》,为水源地分级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修改完善了《青海省水利厅应对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并积极落实资金,配备了应急监测设备。
(四)强化工程措施落实,综合治理水污染。一是集中攻坚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扩能提标。截至2014年底,全省规划建设污水处理厂52座,其中建成运行30座(试运行10座),总规模达48.5万吨/日,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53.58%,年底可实现“县县建有污水处理厂”的目标。近两年,针对现有污水处理厂设计标准低和部分污水处理厂超负荷运行的实际,实施了2座污水处理厂建设和12座污水处理厂提标扩能工程,工程全面建成后,全流域城镇污水处理能力进一步提高,处理后水质全部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二是加快推进污水管网建设。住建部门组织编制《青海省黄河流域县城“十二五”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项目专项规划》,加快推进了城镇污水管网建设步伐。目前,已争取中央资金6.3亿多元,建成644公里的污水管网。为确保湟水流域污染物的“全收集”,2010—2012年,我省累计投入资金3.91亿元,实施了730个排污口整治工作。同时,针对污水管网不配套、老化失修等突出问题,沿湟西宁市、海东市加大管网改造力度,完成城镇配套管网建设改造236公里,建设乡村管网368公里,特别是西宁市日输送能力70万吨的污水箱涵工程已建成通水,西宁市区及沿湟各县生活污水收集输送能力大幅提高。三是狠抓工业废水深度治理。近年来,省财政累计安排补助资金1312万元,支持重点行业企业新建改造废(污)水处理设施,有效提高了废水循环利用率。省环保部门督促实施西宁特钢等40多家重点企业废水深度治理的基础上,2014年,根据《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对16家涉水企业按照废水综排或行业一级排放标准实行限期治理并全部建成,新增工业废水深度处理能力近3万吨/日。四是大力推进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对全省2015个村庄实施以水源地保护、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和畜禽养殖为重点的综合治理,农牧区面源污染治理取得积极进展。省农牧部门制定了《青海省畜禽规模养殖场认定管理办法》,全省已通过认定的养殖场1003家。建立农田残膜回收奖励机制,加强农药化肥监测,开展蔬菜农残超标、假劣农资等专项整治行动。积极发展秸秆青贮氨化,使秸秆利用率提高到50%。严格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持续开展河道采洗沙石料场整治专项行动,西宁市和海东市共关闭、整治326处非法采洗砂场,采用“生态护岸”模式完成南川河治理,北川河核心段河道生态综合治理主体工程也已完工。水利部门在三江源地区实施了3条小流域综合治理项目,治理水土流失面积达75.2平方公里。五是积极开展铬渣及污染场地治理。我省在2012年完成历史遗留铬渣无害化处置的基础上,积极筹措资金,先后投入近3300万元,完成原海北化工厂5万吨重污染土的无害化处置,进一步降低了湟水源头铬污染风险。同时,完成7处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场地治理前期工作,全面启动实施了污染场地综合治理项目,彻底消除污染隐患。
(五)加强能力建设,环境监管水平不断提升。一方面,加强了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水利部门逐步强化了对功能区、地下水、入河排污口和饮用水源地监测,水质站点由30余处扩展到234处,实现了对70条重要河流(湖泊)全年监测,监测河长达到11269.3公里。环保部门定期对黄河、长江、澜沧江、黑河等河流实施水质监测,实行水质周报月报制度。特别在湟水河继续发挥湟水金滩、小峡桥及民和桥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的基础上,又在北川河、湾子桥和老鸦桥新建3座水质自动站,基本实现各县域断面均建有自动站。在湟水流域实行县域水质断面考核通报制度,切实落实地方政府的责任。全省投运的污水处理厂均已基本建成自动在线监控设施。全力落实工业废水排放量超过100吨/日的企业安装在线监控装置的要求,对符合要求的55家废水排放重点企业安装了173套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实现了对废水中污染物排放情况远程连续监控。另外,按照“源头严控、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要求,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为抓手,注重明察暗访和突击检查,开展联动执法,加大检查频次和力度,结合全省生态环境大检查和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按照新环保法的要求,着力加强对矿山和尾矿库、城镇污水处理及化工、涉重金属等行业企业的执法监管,对青海俊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涉嫌存在利用暗渠和渗坑偷排生产废水的环境违法行为,作为我省首例“环境犯罪”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对青海明胶、青海大自然地毯纱两家企业废水超标排放的环境违法案件,分别实施了按日连续处罚和强制查封,并对私设暗管偷排废水的青海明胶公司移送司法机关,有效震慑了环境违法行为。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检查组认为,虽然全省水污染防治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随着湟水流域东部城市群建设的快速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面临很大压力,水环境形势依然严峻。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城镇污水处理运营管理经费严重不足。目前,我省西宁市居民和非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分别为0.82元/吨、1.09元/吨,远低于1.2元/吨的污水处理成本。青南牧区受高寒高海拔气候等因素影响,运行成本更高。运营资金大部分由政府补贴,由于地方财政困难,补贴运营经费严重不足,无法保障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
(二)农业面源污染问题较为突出。农业施用农药、化肥科学化程度低,个别畜禽养殖场和屠宰厂污水处理设施简陋,排放不达标,增加了水体中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总磷等污染物,影响水质安全。
(三)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一是污水处理率低。目前,全省52个污水处理厂中,有37个处理规模在0.5万吨/日以下,个别污水处理厂的处理规模仅0.1万吨/日,投入产出比低。二是现有污水处理配套收集管网建设滞后,管网质量不高、漏损严重、雨污未分离,部分污水处理厂由于地下水渗入管网,致使进水浓度偏低,影响了污水的收集和处理效率。三是目前仅有西宁市和格尔木市建设运行再生水回用工程,中水回用率偏低。
(四)执法监管能力薄弱。一是编制少、机构不健全,执法力量不足,专业技术人员严重缺乏,偏远地区留不住人才。二是基层环境监测能力弱,经费保障不足,特别在水源地监测方面,大多是委托第三方监测,无法保证规定的监测频次。三是环境违法成本低、守法和执法成本高。个别企业的污水处理设施在环保部门检查时运行正常,而检查后停止运行,存在偷排行为,监管难度大。
上述存在的问题,已引起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并正在积极采取措施,逐步妥善解决。
三、对修改完善《水污染防治法》的意见建议
(一)进一步明确辖区政府的主体责任,分级批准饮用水源地划定方案,明确对水源地保护区的日常巡查制度,在一级保护区内设置水质、水量自动监测设施和明显的具有保护性功能的隔离防护设施,体现以水污染防治预防为主的原则。
(二)进一步明确污水处理厂的进水控制和运行保障的责任主体,对城市生活和商业污水予以进水许可制度,强化城市污水进网管理,补充完善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的经费保障等相关内容,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
(三)进一步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增加农村面源污染、畜禽养殖场、屠宰厂、生活污水的治理内容和治污投入,加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补充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规定、标准、规范,将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纳入生态红线进行严格管理,并明确相应的责任,对自备水源作出相应的管理要求。
(四)进一步细化完善水生态环境补偿机制,明确补偿标准,提高水生态环境补偿的可操作性,用经济补偿的手段,促进水污染防治,保护水环境质量。
(五)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增加相应的强制条款,细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等部门对有关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范围和责任,避免部门间因职责不清,产生推诿扯皮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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