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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关于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的专题调研报告

时间:2023-08-3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全国人大环资委关于水污染防治法委托调研的要求,并结合我省正在开展的“五水共治”工作上下联动专项监督,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力量,赴全省全部11个设区的市深入调研了我省水污染防治法贯彻执行情况。

根据全国人大环资委关于水污染防治法委托调研的要求,并结合我省正在开展的“五水共治”工作上下联动专项监督,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力量,赴全省全部11个设区的市深入调研了我省水污染防治法贯彻执行情况。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贯彻执行水污染防治法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浙江省委紧紧围绕贯彻落实习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重要指示,积极实施“五水共治”重大决策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狠抓治污水、防洪水、排涝水、保供水、抓节水,举全省之力全面推动水污染防治。省人大常委会不断完善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保障,2008年,在全国率先出台了《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11年,出台了《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3年还作出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畜牧业转型升级的决定。同时,强化法律实施的监督,本届以来,连续3年开展省、市、县三级人大联动的饮用水水源保护执法检查及其跟踪督查,今年又组织开展全省“五水共治”专项监督。发动全省各级人大代表参与“五水共治”监督,连续开展全省各级人大代表“查找污染源,保护母亲河溪”“寻找可游泳的河”“监督已治理的河”“闲置建制镇污水处理厂整改跟踪督查”等主题活动和专项监督工作,全力推动我省水污染防治工作。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依法行政,保障法律法规落地,相继出台了排污许可证管理、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管理等方面的政府规章。特别是继去年国家出台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来,重视抓好贯彻落实,并于今年3月出台了浙江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有力地推动了《水污染防治法》的贯彻落实。2015年,全省地表水优于Ⅲ类水质断面比例占72.9%,比2010年提高11.8个百分点;劣Ⅴ类水质断面比例占6.8%,比2010年下降9.9个百分点。

(一)饮用水安全保障情况。一是加强饮用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组织各市编制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进一步加强水源地规范化管理,截至2015年,累计创建和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近600个。实施一级保护区隔离工程,全省县级以上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物理和生态隔离工程共90个(不包括备用水源)。建设手机短信提示系统,90个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已全部建成手机短信提示系统,以发送短信的方式对进入保护区范围的人员进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宣传提醒。加强水源和备用水源建设,全省85%的市、县实现双水源保障,尚未具备备用水源的也已纳入规划建设。二是继续推进重点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持续推进我省19个重点湖库“一湖一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千岛湖、东钱湖继续开展全国水质良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长潭水库新增纳入全国水质良好湖泊试点。三是加强饮用水自动监测设施建设。加强饮用水源地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已实现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自动监测全覆盖。逐步完善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预警体系,率先在建立藻类生物生态监测实验室,杭州、嘉兴两市已具备独立开展109项全指标分析能力。

(二)工业企业水污染防治工作情况。一是完成“十二五”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整治提升任务。严格执行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环境空间管制要求,实施差别化的区域开发管理政策,守护生态红线底线,着力优化生产力空间布局。2013—2015年,实施铅蓄电池、电镀、印染、造纸、制革、化工六大重污染行业整治提升三年行动计划,关停淘汰2200多家,搬迁入园或就地整治提升3400多家。并建立健全已整治行业长效管理机制,编制完成铅蓄电池、电镀、印染、造纸、制革、医药化工等行业污染防治技术指南。二是进一步提升行业环保工作整体水平。开展重点行业整治提升“百家示范创建”,打造一批示范企业、示范园区和示范区域,24个制革、印染、造纸、化工行业重点地区完成整治提升任务,向整治示范区转变。率先在全省推行企业刷卡排污总量控制制度,已覆盖全部国控、省控、市控重点污染源。全面推进中水回用,台州市试点污水排放准四类水标准。三是全面加强工业污染防治工作。针对我省民营经济和地方特色产业发展实际,积极开展特定污染行业整治提升工作,加强对区域性污染重、层次低、布局分散的小微企业、家庭作坊的整治。各地22个特色污染行业整治,关闭企业3122家,整治提升6540家,建成特色污染行业工业园区9个。

(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行情况。一是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2015年底,我省共建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295个,污水处理能力达到1137.49万吨/日,城市污水处理率约为91%,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继2007年在全国率先实现县县都有污水处理厂,2015年又率先实现镇级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截至2015年底,全省建成直径300毫米及以上的污水管网近3.5万公里,共建设污泥处理处置设施78个,建成污泥处理能力2.1万吨/日,成为全国第一个县以上污泥集中处理设施全覆盖的省。二是出水排放标准全面提升。截至2015年底,全省已建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中,执行一级A标准的有208座,占总数的71%。太湖、钱塘江流域污水处理厂全部实现提标改造,提前实现国家“水十条”要求的2017年敏感地区达到一级A标准的目标要求。其他建制镇以上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要求于2017年底前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三是运行管理体制不断理顺。全面推进污水处理厂脱钩改制和实施第三方运营管理,实现污水处理厂专业化、规范化运行。截至2015年底,全省已有235座污水处理厂落实了第三方运营,占已建污水处理厂总数的81%。通过BOT、TOT、PPP等形势实行市场化运营管理的污水处理厂,约占总数的三分之一。

(四)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情况。一是全面控制畜禽养殖污染。实行畜禽养殖区域和污染物排放总量“双控”制度,全省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完成年存栏50头以上养殖场污染整治、设施修复改造和标准化提升近6万个,禁养区限养区畜禽养殖治理基本到位。二是大力推广应用肥药减量控害技术。探索建立农业投入品废弃包装物回收处置机制。因地制宜推广喷灌、滴灌等先进高效节水灌溉技术。三是加强农村生活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完成农村污水治理终端站点7.17万个,累计完成村内主管敷设3720公里,受益农户超347万户,行政村污水治理覆盖率达到78%。2015年6月,发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并以县为单位全面推进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第三方运营机制建设。农村生活垃圾全面实现“户集、村收、镇转运、县处理”。

(五)流域管理机制体制建设和落实情况。一是突出抓好钱塘江流域水环境治理。制定实施钱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印发年度工作计划,大力推进饮用水水源保护、重污染行业整治提升、农业农村污染治理、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等各项工作。2015年,钱塘江流域省控断面中,Ⅰ—Ⅲ类水质断面占87.2%,同比增加12.7个百分点;Ⅳ类占12.8%;无Ⅴ类和劣Ⅴ类断面(劣Ⅴ类2014年占2.1%,同比减少2.1个百分点);满足功能要求断面占85.1%,同比增加14.9个百分点;总体水质有所好转。二是深入实施“河长制”。按各级河长分工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完善市、县、镇、村四级河长体系,明确各级河长是包干河道的第一责任人,压实“管、治、保”职责,把政府负责制和领导责任制统一起来。按照“突出重点、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完善河长制工作考核办法,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落实问责措施。同时,以河长制为基础,全面推进跨区域联合治水,形成上下游、左右岸共治的联动协调机制。三是严格交接断面考核。制定实施浙江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考核办法,对全省各市、县交接断面水质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审批相挂钩。并将交接断面考核办法与“水十条”推进落实相结合,把103个国家考核断面要求融入市、县(市、区)考核,明确所在县(市、区)为第一责任主体,经济奖惩和考核结果进一步匹配。

(六)生态补偿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一是逐步加大生态补偿力度。建立完善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制度,2005年起对全省八大水系源头地区45个市、县(市)实施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政策,是全国第一个实施省内全流域生态补偿的省份。2014年以来,对钱塘江流域源头地区的开化、淳安两县试行重点生态功能区考核奖惩制度,取消GDP考核,侧重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加大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省财政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资金从2006年的2亿元增加到2015年的18亿元,累计已安排122亿元。二是全面建立实施了主要污染物排放财政收费制度。2015年起,对各县(市、区)每年排放的四项主要污染物按吨收费,从1500元/吨逐步加大到3000元/吨。收缴的费用纳入省与市县财政年终结算,统筹用于生态环保。三是积极探索排污权交易。截至2015年底,全省已累计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17862笔,执收有偿使用费37.88亿元;排污权交易6885笔,交易额12.77亿元;另有555家排污单位通过排污权抵押累计获得银行贷款145.07亿元。四是开展新安江流域水环境补偿试点。为保护千岛湖不可多得的优质水资源,解决好上下游发展与保护的矛盾,在国家财政部、环保部牵头下,浙皖两省经过多次沟通和协商,于2011年启动实施新安江流域水环境补偿试点。补偿试点实施以来,新安江上游水环境恶化的势头得到了初步扭转,交界断面水质总体保持稳定,千岛湖湖体水质继续保持优良,营养状况指数有所下降,取得初步成效。

(七)环保执法监管情况。一是严格环境监管。保持我省环境执法高压态势,对水环境污染行为“零容忍”。运用新《环保法》的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和行政拘留等手段,严厉打击偷漏排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群众环境安全。2015年,共立案查处环境违法案件12513件、处罚款4.63亿元,其中按日计罚40件,查封扣押1150件,限产停产594件,移送公安机关1145件,行政拘留578人,刑事拘留1082人。查办案件数量和处罚额均居全国首位。二是深化部门联动。全面建立健全环保公安环境执法联动协作机制,基本实现设区市、县(市、区)环保公安联络室(或警务室)全覆盖和省市县乡四级“河道警长”全覆盖。省公安厅和省环保厅联合印发了《浙江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移送和线索通报工作程序》和《浙江省涉嫌环境污染违法案件调查取证工作规程》。2015年全省环保部门共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环境违法犯罪案件1145件,行政拘留578人,刑事拘留1082人。三是创新执法手段。印发了《浙江省环境监管网格化指导意见》,建立设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网格,每一级网格均要确定监管对象、监管任务、监管要求和监管责任人员。同时,加强各级政府及环保部门与媒体的良性互动机制建设,积极借力媒体舆论监督力量,通过《今日聚焦》等栏目平台,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落实环保责任,推进突出环境问题解决。

在“五水共治”的强大合力下,我省水污染防治工作虽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工作中有许多突破和创新,水污染防治法切实得到了贯彻落实。但从调研情况来看,但也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一是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各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还需要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对当地环境质量负责、领导干部环境审计及责任追究机制尚不完善。同时,一些企业主体责任意识不强,企业污染、政府担责的现象还是存在。二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还有待完善。一些地方城镇污水处理厂规划布局不够科学,配套管网建设滞后,纳管污水浓度监管不力,收费机制不够完善,第三方运营还没有全面推行。三是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长效管理机制尚不健全。一些地方后续设施维护、出水监测等责任主体及资金保障尚未落实到位,出水难以稳定达标。四是生态补偿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初始环境权、生态效益及损益评估、补偿标准等基础性问题尚不明确,横向补偿还很薄弱。

二、进一步贯彻水污染防治法的主要举措

“十三五”期间,我省将以“两美”浙江建设为目标,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大发展理念”,严格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法,以“五水共治”为载体,以河长制为抓手,持续推进我省水环境质量改善,与建设更高水平小康社会相适应。

(一)深入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河长制”为抓手,坚持节水优先、城乡统筹、陆海联动,不断改善水环境质量。全省地表水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比例达到80%以上,全面消除劣V类水质。地级以上城市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基本达标。

(二)突出抓好劣Ⅴ类断面削减。深入实施劣Ⅴ类水质断面削减计划,完成嘉善枫南大桥、瓯海白象、平阳江屿、黄岩朱砂堆、路桥金清新闸、温岭新河等6个断面削减任务。切实巩固嘉兴南湖中心、上虞王家泾、义乌塔下洲、瓯海仙门等4个全年消劣断面,路桥下里桥、黄岩江口、鹿城东水厂等3个基本消劣断面整治成果,开展后评估,确保持续提升不反弹。开展“清三河”达标县创建,加强“清三河”长效管理,严防反弹。

(三)突出抓好重点水系治理。制定实施钱塘江水环境治理年度工作计划,以钱塘江水环境治理为样板,全面推进瓯江、曹娥江、苕溪、飞云江、运河等6大重点流域的水环境治理。积极发挥“河长制”作用,分解落实年度目标责任,全面落实公示制度,进一步完善日常巡查、考核和责任追究等制度。

(四)全面推进河道清淤。把河道清淤纳入“五水共治”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全面启动清淤工作,力争通过五年努力,全面消除水底污染源。同时,探索建立省市县三级动态数据库,制定技术标准,建立评价体系,完善配套政策,为清淤工作打好基础。

(五)继续强化截污纳管。优化污水处理厂布局,完善配套管网,加快提标改造,钱塘江和太湖流域2016年底前、其他流域2017年底前全面执行一级A标准。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今年实现第三方运营全覆盖。同时,加强农村污水治理,今年实现行政村全覆盖。

(六)突出抓好饮用水保护。编制实施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规划,完成新一轮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状况评估。有条件的重点建制镇实施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物理隔离和短信提示。建立健全饮用水源地“一源一策”管理机制。配合水利部门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全面完成日供水规模1000吨或服务人口10000人以上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地级以上城市每季度向社会公开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

(七)突出抓好工业污染治理。巩固提升铅蓄电池、电镀、制革、印染、造纸、化工六大重污染行业整治成果,以“培育一批领跑企业、集聚一批小散企业、削减一批危重企业”为总要求,编制实施工业污染防治规划。大力开展地方特征重点行业整治提升,着力解决酸洗、砂洗、氮肥、有色金属、废塑料、农副食品加工等行业的污染问题。积极推进浦江水晶行业园区、海宁黄湾中小企业创业园等特色园区建设,集聚一批小散企业。全省整治提升特色行业企业不少于500家,继续削减一批危重企业。2016年底前,县级以上工业集聚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全面落实刷卡排污,实行浓度和总量双控。

(八)突出抓好近岸海域污染治理。深入实施杭州湾、乐清湾区域污染综合整治方案,指导推进象山港、三门湾和台州湾区域污染治理。提升海洋环境风险处置能力,加强滩涂围垦区水环境保护,确保近岸海域水质总体保持稳定。强化落实近岸海域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开展重污染入海河流整治,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开展直排海污染口登记,清理非法或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开展近岸海域入海污染通量变化和源解析研究,研究开展总氮排放总量控制试点工作。

(九)突出抓好良好水体保护。列入“水十条”目标责任书考核的Ⅰ类、Ⅱ类水质断面制定水质保持方案,已达标断面制定水质稳定方案。继续做好千岛湖、东钱湖、长潭水库国家水质良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工作。推动湖山湖(乌溪江水库)、飞云湖(珊溪水库)、沐尘水库争取列入国家湖泊试点。现状水质为Ⅰ类、Ⅱ类的19个省级重点湖库,按照“一湖一策”的原则,编制实施良好水体保护方案。

(十)突出抓好地下水保护。继续做好地下水基础环境调查评估工作。开展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地下水污染调查,公布环境风险大、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开展修复试点。启动加油站地下油罐更新和防渗处理工作。

三、对水污染防治法修改的建议

根据对我省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调研情况,对水污染防治法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一)强化源头预防和保护优先。进一步发挥生态保护红线、战略环评、规划环评作用,优化空间布局。从产业结构、生产技术和工艺、绿色产品体系、节约用水等方面推进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建立良好水体保护制度,对水质良好湖库,以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的特殊水体进行有效保护。

(二)改革完善监管制度体系。政府层面,明确中央与地方事权,补充乡镇、村、街道、居委会等各级组织责权规定。部门层面,进一步明确统一监管部门与发展部门、行业部门权责边界,充分利用新环保法在部门职责方面预留的空间,尽可能将相关部门的职责细化为法律规定,同时明确其失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包括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守法或违法举证责任等。明确社会组织、公众权利、责任和义务。

(三)完善水污染防治规划体系。现行法律中仅明确编制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规划体系不完善,缺乏国家层面总体规划,无法覆盖全国,地方和部门责任难以通过规划落实。为此,修法应完善规划体系,明确各规划功能定位。

(四)建立流域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体制。《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明确提出“在部分地区开展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创新试点,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环评、统一监测、统一执法。开展按流域设置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试点,构建各流域内相关省级涉水部门参加、多形式的流域水环境保护协作机制和风险预警防控体系”。建议在法律中规定,在有条件的地方设立流域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并明确该机构在五个“统一”方面的职能。

(五)实行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点源监管制度。通过排污许可证制度整合固定源环境管理的相关制度,实现一企一证,强化证后监管与处罚,使排污许可制度成为固定点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

(六)严格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法律应明确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水污染损害评估与赔偿制度。污染损害责任者承担全部费用。除罚款外,还包括现场治理费用、健康损害费用、个人财产损失费用、生态恢复费用以及监测、应急、研究、评估和诉讼等费用。

(七)发挥经济调节手段防治水污染。健全资源环境价格机制等金融政策、信用管理、以奖代补等制度。试点差别化环境税费政策,不达标地区环境税(或排污费)征收标准以及排污权交易成本要数倍高于达标地区。运用经济杠杆激励企业自觉守法,推动达标排放并进一步减排。在高环境风险行业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方式。

(八)加大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力度。强化水环境信息公开规定,明确信息公开责任主体和信息内容。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国家水环境质量及相关重大水环境信息,建立相关信息共享机制。国家定期公布地级及以上城市水环境质量状况。排污单位要开展自行监测并主动公布排污相关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对公众参与水污染防治监督的方式方法、权利义务等作出具体规定,保障公众知情权、监督权。健全举报制度。

(九)发挥司法机制作用。增加有关规定,解决水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的司法介入问题。充实、完善司法介入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司法介入行政强制执行的情况应不仅仅局限于“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建立环境保护与公检法联动执法机制,明确规定司法直接介入的情形,保障环境违法案件的移交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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