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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公告

时间:2024-08-3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公安部部署开展为期一年的“清水蓝天”行动,截至目前,全国已侦破污染水体环境类刑事案件190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4200余名。推进《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和《华北平原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转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请研究处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及审议意见的函》(常办秘字〔2015〕15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要求,环境保护部会同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监察部、司法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计生委、林业局、能源局、海洋局等18个部门和单位,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所提建议和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改进工作的措施。现报告如下:

一、关于水污染防治工作责任落实

(一)推动地方政府落实对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定责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等文件,各部门迅速贯彻落实。经国务院批准,2016年1月,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河北省开展督察试点工作。将《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水十条”)水环境质量目标分解落实到各省(区、市)各类水体考核断面(站点)上,以签订目标责任书的方式加以明确,细化地方政府水环境质量目标。组织开展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告。严格执纪问责,中央纪委、监察部发挥网站举报平台作用,对河南省平舆县企业违规排放环境违法问题督办问责,对山东省济宁市鲁抗医药违规排放有毒废水问题督办查处。

(二)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推动环境监管执法全覆盖,加大惩治力度,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督促指导地方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对全国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排查。截至2015年11月底,全国共检查企业159万余家次,责令停产3万家,关停取缔1.8万家,处罚5.2万家。公安部部署开展为期一年的“清水蓝天”行动,截至目前,全国已侦破污染水体环境类刑事案件190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4200余名。

(三)明确公众权利与责任。印发《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明确公众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进一步拓宽公众参与途径,除了环保信访、“12369”环保举报热线外,在2015年“世界环境日”开通环保微信举报平台。截至2015年底,微信举报平台共受理举报10184件,其中已办结8721件。北京、内蒙古、江苏等13个省(区、市)开展环境公益诉讼试点,受理公益诉讼案件36件。探索开放式环保督查,邀请被督查地的人大代表、市民代表以及有关媒体记者全程参与。

下一步,一是推动一系列重大改革举措落实,深入开展环境保护督察工作,从2016年开始全面实施;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推动全面落实“水十条”,强化考核,特别是对省界断面水质目标的考核。二是加快起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公平、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污许可证制度,严格落实企业治污主体责任。三是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的机制程序,加强环保宣传教育,提高公众保护水环境的责任意识和参与度。

二、关于饮用水安全保障

(一)大力保障饮用水安全。落实《全国城市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出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编码规范、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评估技术规范等技术文件,指导各地科学开展水源规范化建设、调查评估及风险管理和环境保护工作。实施《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二五”规划》。2015年6月,有关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督促指导乡镇及农村地区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十二五”期间,中央财政共安排农村饮水安全建设专项资金1215亿元,地方落实配套资金600多亿元。

(二)加强饮用水卫生监测。中央财政专项经费支持开展饮用水卫生监测,在县级监测全覆盖基础上,乡镇监测范围进一步扩大,覆盖全国70%的乡镇。针对河流抗生素污染热点问题,组织对重点省份进行现场调查,评估抗生素等潜在污染物浓度水平及可能带来的健康风险。

(三)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支持河北省开展超采综合治理试点。开展地下水环境调查评估工作,建立包含12万个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和污染源的清单。在全国设置地下水监测井31000多个,监测面积100多万平方公里,实施监测数据动态化管理。

下一步,一是严格执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组织开展全国城市和农村饮用水水源及地下水环境状况评估,督促指导各地加快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与调整工作,对保护区内存在的排污口等违法设施坚决取缔。二是落实“水十条”要求,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督促地方政府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继续推动开展饮用水源地水质生物毒性预警工作。三是完善全国重要饮用水源地名录,将供水人口在20万以上的饮用水源地纳入名录。四是继续推进城镇供水管网向农村延伸,到2020年,努力实现城镇自来水管网覆盖行政村的比例达33%。五是开展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项目建设,形成较为完善的地下水监测站网,覆盖国土面积350万平方公里。推进《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和《华北平原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

三、关于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

(一)全面进行规划部署。实施《农业环境突出问题治理总体规划(2014—2018年)》《全国农业可持续发展规划(2015—2030年)》,印发《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意见》《关于打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对农业和农村污染防治作出部署。在编制《“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文件过程中,将农业农村水污染防治作为重点内容。

(二)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实施化肥农药零增长行动,印发《到2020年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方案》《到2020年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方案》,开展化肥减量增效试点,普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计划推广面积15亿亩,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及生物农药,陆续淘汰33种高毒农药。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提升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控制水产养殖污染,截至2015年底,已完成12个省级、136个地市级和1185个县级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治理农膜污染,2012—2015年共投入9亿元在新疆、甘肃、内蒙古、河北等11个省(区)229个县(市、区)开展农膜回收利用示范,新增残膜加工能力18.63万吨,回收农膜面积6309.9万亩。

(三)加快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有关部门会同农业发展银行与吉林、江苏、山东、宁夏4省(区)签订共同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战略合作协议,在全国100个县(市、区)开展示范,推进农村污水治理及改厕工作。截至2015年底,中央财政共安排农村环境保护相关资金315亿元,支持7.8万个村庄开展环境综合整治,直接受益农村人口达到1.4亿人。

(四)强化农村湿地生态系统保护。研究起草《湿地保护条例》,指导推动23个省份出台地方性湿地保护法规。截至2015年底,共保护2393万公顷湿地,保护率为44.6%,比2003年提升14个百分点。开展长江、珠江、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积极实施退耕还林工程。

下一步,一是将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作为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的根本出路,力争到2020年农业面源污染加剧的趋势得到有效遏制,实现严格控制农业用水总量,减少化肥和农药使用量,畜禽粪便、农作物秸秆、农膜基本资源化利用的“一控两减三基本”目标。二是继续实施“以奖促治”政策,深入开展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五年专项行动,到2020年,90%的村庄生活垃圾得到有效处理。三是健全湿地保护制度,推进湿地全面保护,开展退耕还湿、退化湿地综合治理,改善湿地水质,恢复受损湿地生态系统功能。

四、关于工业和船舶水污染防治

(一)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将严重污染水环境和高耗水的工艺和设备纳入限制类和禁止类目录。加强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淘汰,提前一年实现“十二五”目标。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引导外商投资节能环保产业。

(二)合理规划产业布局。印发《关于重点产业布局调整和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引导相关产业向适宜开发区域集聚。充分发挥战略和规划环评作用,对重点地区、重点流域的开发建设提出产业布局优化的政策建议,完成46项重大涉水规划环评审查。推动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指导地方政府推动污染较重企业搬迁。

(三)规范工业园区管理。推动石化化工企业入园进区,出台《关于促进化工园区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规范园区建设和管理。进一步加强工业园区环境监管,促进产业集约化、生态化,加强园区环境风险防控、统一应急救援。开展腾格里沙漠地区工业园区污染整治。推进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强化运行监管,对运行不正常、超标排放的污水处理企业实行挂牌督办。

(四)加强船舶污染防治。制定《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对船舶污染防治作出安排。提高内河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能力,基本完成太湖流域重点航道和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站建设。加强对船舶尤其是邮轮和危险品船舶的动态监管,对危险品船舶免费安装自动识别系统。设立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定《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基金收入专项用于船舶油污损害的应急处理及相关费用赔偿、补偿等。

下一步,一是围绕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做好重点产业布局调整和规划实施,在主要河流沿岸规定范围内禁止建设印染、皮革等重污染项目。继续推动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或关闭,研究制定《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高风险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改造工作方案》。二是依据国家确定的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强化战略环评、规划环评刚性约束,督促指导各地制定更加严格的地方标准,严格环境准入,倒逼企业转型升级和产业退出。三是落实《中国制造2025》,全面推行绿色制造,强化工业节水,制定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组织实施重点流域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水平提升计划。严格执行外商投资宏观调控行业备案和外商投资产能过剩行业备案制度。四是推动工业园区土地集约化、废物交换利用及水循环使用,共建基础设施,实现水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五是落实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控制船舶污染物排放,加强海事管理,推进船舶污染治理。

五、关于水污染防治长效机制

(一)加大资金投入,加强水污染防治基础设施建设。加大中央资金投入力度,“十二五”累计安排1966亿元,支持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及污水管网工程等重点工作。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投入,印发《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关于推进水污染防治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推动第三方治理试点示范,指导地方合理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在公共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加快城镇污水管网建设与改造,结合海绵城市建设、黑臭水体整治等工作,督促各地落实《“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进一步抓好截污纳管工作。组织编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稳定化、无害化处理处置有关标准。

(二)理顺体制机制,推动形成监管合力。在“水十条”中明确各项任务措施牵头部门和参与部门。环境保护部分别与水利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签署推动相关领域环保重点工作的会谈纪要,将部门合作进一步引向深入。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环境保护部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建立信息共享、联席会议、联合督办等工作机制,定期通报环境违法犯罪案件查办情况,分析研究环境执法司法难点问题。探索实行“互联网+监管”等新模式,充分使用便携式电子设备并辅以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技术手段,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和水平。

(三)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对包括水域和流域上下游在内的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提出要求。逐步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转移支付支持力度,截至2014年,全国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范围的县域增加至555个,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总额增加至509亿元。开展流域上下游生态保护补偿试点,将山西、辽宁等6省作为首批试点地区,在流域、矿产资源开发、自然保护区和重要生态功能区等领域开展探索。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16.5亿元开展新安江跨省流域水环境补偿试点,积极协调、推动广西广东九洲江流域、福建广东汀江(韩江)流域开展跨省水环境补偿试点。

(四)建立流域区域联合治污协作机制和应急联动机制。建立全国水污染防治工作协作机制,以及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水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指导、督促和协调“水十条”实施。有关部门出台《关于预防与处置跨省界水污染纠纷的指导意见》,建立定期联席会商、联合执法监督、协同应急处置等具体机制。督促指导地方建立流域区域环境污染纠纷和应急联动机制。比如,上海市、浙江省、江苏省、安徽省协调建立《长三角地区跨界环境污染纠纷处置和应急联动工作方案》,深化长三角区域环保合作;广西壮族自治区、广东省签订珠江流域联防联治协作协议,建立跨界应急联动、联合监测和预警机制。

(五)加强科技创新。印发《节水治污水生态修复先进适用技术指导目录》,实施国家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遴选152项先进适用技术成果,推动水污染防治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印发《国家水安全创新工程实施方案(2015—2020年)》,加强水污染防治等科技发展顶层设计,推进国家水安全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启动修订《地下水质量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渔业水质标准》《海水水质标准》等水环境质量标准,制(修)订畜禽养殖、城镇污水处理、食品加工制造等20余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下一步,一是中央资金继续对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水生态环境保护、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污水管网建设等给予支持。同时,进一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吸引和扩大社会资本投入水污染防治领域。二是加快编制《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十三五”规划》,统筹推进合流制管网改造和污水截流干管建设。三是按照《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要求,研究制定环保管理体制创新试点方案和环境治理监管职能整合方案,推动理顺部门权责关系。四是出台《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完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一般性转移支付政策,开展生态综合补偿试点。以地方为主,中央财政给予引导,推动建立健全东江源、滦河、西江源、长江流域水环境敏感地区等跨省流域上下游补偿机制。五是充分发挥各类协作机制的指导、督促和协调作用,继续开展跨区域环境保护合作,实施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环评、统一监测、统一执法的污染防治区域、流域联动机制。六是落实“水十条”要求,建立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理体系。鼓励地方探索制定并实施基于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以推动不达标水体水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的流域排放标准。七是防治并举,科学防控有毒有害污染物。评估现有化学物质环境和健康风险,2017年底前公布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并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

六、关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环境保护部正在会同有关部门配合修订水污染防治法,将进一步深入研究吸纳《报告》及审议意见提出的建议,以改革精神为引领、以系统治理为思路、以解决问题为导向、以改善质量为核心,全面衔接环境保护法,深入研究分析并解决与相关法律的协调性问题。一是落实山水林田湖系统治理要求,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对所有影响水环境质量的因素进行统一规范和约束。二是进一步落实预防为主原则,加强源头防控,将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作为区域发展刚性约束。三是完善水环境监督管理制度,理顺排污许可、环境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总量控制等制度关系,推动形成制度合力。四是落实各方责任,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环境保护部

2016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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