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大工作中,如何理解形式与形式主义,如何反对形式主义,如何处理好切实履行职责与严格遵守程序的关系,是我们应深思的重要问题。
内容与形式具体到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大致相当于依法履行职权的实体性内容与工作程序的关系。通常认为,人大工作最讲程序,立法有立法程序,监督有监督程序,选举有选举程序,人事任免有人事任免方面的程序。没有这些程序,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就无从着手,就无法有效推进和落实,也就难以取得应有的效果。其实,与行政和司法工作相比,人大工作的一些程序无论是法律设计还是具体落实相对来说还比较落后,比如监督工作程序、人事任免程序等工作程序还很不发达和完备,甚至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人大工作中的程序问题不是强调过头而是发育不足。有一句司法格言“程序是看得见的公正”,人大工作中,规范的工作程序不仅是看得见的公正,同时也是看得见的权威,更是看得见的民主和看得见的法治,我们必须肯定程序对人大工作的积极意义,有效克服程序虚无主义和程序实用主义的错误思想和做法。
由此可见,人大工作中的形式和程序,是人大工作客观外在的经验事实,不存在价值判断即好与不好、反对与不反对的问题,我们要反对的是把形式和程序化为“形式主义”,我们必须搞清楚形式和程序与“形式主义”的原则区别。形式主义错误地割裂形式与内容的辩证统一关系,无视事物内容对形式的决定作用和形式对内容的依赖关系,孤立地、片面地、机械地把形式从内容与形式的辩证统一关系中夸大和突出出来,在工作中不讲实际,不顾内容,不看效果,搞花拳绣腿,摆花架子,做表面文章。形式主义的存在是一种负价值,传递的是负能量。如果任由形式主义盛行,必然会坐失发展机遇,损害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损害国家机关和干部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必须坚决予以反对。
形式主义在人大工作中也程度不同地有所表现。表现在立法工作中,就是郑重其事地搞立法调研,办专家研讨,搞公民听证,作会议审议,但立法工作质量不高,脱离实际,缺少特色,没有可操作性,没有解决根本性实质性的问题,在执法和司法实践中没有对主体行为给予明确具体的指引,没有判例引用,规范预测作用发挥甚微,所立之法可有可无;表现在监督工作中,就是监督选题针对性不强,对监督事项了解不全面不深入,没有触及实质问题和具体工作中的难题,会议审议谈成绩不厌其烦,分析问题蜻蜓点水,提出审议意见和建议干货不多,落实效果不大;表现在选举和人事任免工作中,就是代表、委员对候选人、被任免人员缺少了解,盲目进行投票和表决,或者规避差额搞等额、追求全票和高票,或者把选举和任免工作视为办法律手续、走程序过场等。
人大工作中形式主义的这些表现,最主要的还在于没有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内容与形式、实体内容与工作程序的辩证关系,有的不重视实体内容,有的则是没有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或者法律程序本身不完备所致。所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依法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一方面要坚持深入到实体内容当中去,丰富内容,充实内容,使工作内容切近实际,切近现实,通过立法、监督和选举任免的导向作用,有效解决全局性长远性根本性的问题;另一方面要重视工作程序,健全和完善工作程序,理直气壮地按法律程序办事,不能因为反对形式主义而使必要的形式和程序也蒙受不白之冤。要真正地把充实丰富的实体内容与科学规范的工作程序辩证地统一起来,从而树立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良好形象和崇高权威。
(石永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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