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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时间:2023-08-3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监督法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为此,许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相继制定了本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法规制度,并付诸实施。从工作实践来看,各地人大通过抓制度建设,设立机构配备人员,认真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提出的审查建议和要求进行审查等措施,及时启动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这些都与监督法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要求不相适应,严重影响了人大监督工作的落实。

监督法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为此,许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相继制定了本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法规制度,并付诸实施。从工作实践来看,各地人大通过抓制度建设,设立机构配备人员,认真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提出的审查建议和要求进行审查等措施,及时启动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但是,由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对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是一项新的工作,大部分地方还处在探索阶段,加之地方各级人大对这项工作的认识、工作力度、方式方法上都不完全相同,具体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亟待重视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如有的地方在开展工作中存在“三怕”思想,即怕人大常委会审查规范性文件会影响与被审查单位的关系;怕被撤销的错误决定得不到有效的纠正和制止而影响人大常委会的权威性;怕撤销制发机关的规范性文件有悖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而影响其行政执法的威信;有的地方开展工作“无机构、无人员、无经费”,工作中兼而难顾,有备无审;有的审查程序缺乏操作性,审查手段单一,办法不多等。这些都与监督法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要求不相适应,严重影响了人大监督工作的落实。

对“是否超越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是否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是否有其他不适当情形,应当予以撤销的”等方面依法审查,该纠正的纠正,该撤销的撤销,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职,维护法制统一,促使政府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如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及时否决了有关部门要求向居民征收垃圾处理费的决定;四川省平昌县撤销了得胜镇人大作出的违背地方组织法,侵犯村民委员会权利的《关于通过“一事一议”筹资进行镇公路维护的决议》等,依法维护了国家法制统一和社会稳定,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有效地推进了各级政府依法行政,较好地发挥了人大的监督职能。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中,人大依法监督“心底无私”,就不该有“三怕”思想;反之,不监督就有不作为之嫌。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对规范性文件审查权,就要完善机制,加强备案审查机构的力量。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对负责审查人员的政策水平、法律水平、专业水平等都有很高的要求,没有一个专业的审查机构,没有一支高素质审查工作人员队伍,是很难承担起这项职责的。如果一些“问题”文件在从事备案审查工作的同志手里没有审查出来,也势必影响人大的权威。因此,各地人大常委会应从体制机制上进行调整和改革,从组织机构、人员力量上加以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一项非常严肃、涉及面相当广的监督工作,要求用严格的程序界定和审查,因此,必须通过相应的制度确立起一套规范、完整、操作性强的程序,从备案时间、受理机构、审查形式、审查时限、审查结果处理以及责任追究六个方面进一步予以规范和细化。要根据当前的机构设置和配备的实际,充分运用好分流法和综合法进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分流法就是按照统一受理,分工负责的模式进行办事机构之间的分流,统一一个机构集中受理后按专业分别由各办事机构进行审查。综合法则是在建立主任会议领导下的临时性、综合性审查组织,专门负责就某个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而进行集中审查。

针对被动审查“案例少、等米下锅、工作易冷”的实际,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对报备的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涨价、收费、许可、拆迁等“热点”问题的规范性文件,有重点地开展主动审查。如湖南省衡南县人大常委会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中,对政府报送的规范性文件主动审查,发现县政府违反税法规定对房地产开发商作出的12份减税免税文件,及时亮起“红灯”,督促政府依法纠正,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积极主动地探索被动审查与主动审查相结合、专家参与审查、公布规范性文件接受新闻监督和公众监督等多种途径,能有效地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和积极性,及时发现和纠正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不合法、不适当的情形,避免和减少规范性文件对公共利益的损害,以增强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王锡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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