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大代表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都是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的。人大代表的选举是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根据选举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投票选举本级或者上级人大代表的活动。包括由选民按选区直接投票选举人大代表和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选举单位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推选出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组成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活动。
一、坚持人大代表选举的基本原则
(一)选举普遍性原则。选举的普遍性原则是指我国享有选举权的公民具有广泛性、普遍性,绝大多数公民都享有选举权,被排斥在选举之外的人是极少数。选举普遍性原则是选举制度最根本的原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体现。选举权的普遍享有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化程度的重要标准之一。我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选举法重申了这一规定。依据宪法和选举法,只要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8周岁、依法享有政治权利这三个条件,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只有在两种情况下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一是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而不列入选民名单;二是因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我国公民依法普遍享有选举权,不仅在选举资格方面没有限制,而且在被选举资格方面同样没有什么限制。在选举过程中,必须依照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尊重选举人的意志,切实保障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使选举的人大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二)选举平等性原则。选举平等性原则,是指所有享有选举权利的公民在平等的基础上参加选举,不允许有任何特权,也不允许对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选民或代表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任何排斥或者妨害,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在选举中的体现。这一原则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投票权相等,一人一票;二是每一票的价值相等,一票一值。就是说,人大代表由选举产生,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在相同的地域是一人一票,每一票的效力相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广泛地、无差别地赋予选举人,体现我国国家权力广泛的群众基础,体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根据这一原则,要以所在行政区域的人口数和人大代表名额数平均进行测算,分配和选举人大代表。我国各级人大经历了数次换届选举,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法制建设取得巨大成就,党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不断巩固和扩大,这就为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创造了前提和基础,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客观条件已经具备。为了落实党中央提出的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目标,在认真梳理代表议案、建议,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2010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后的选举法,明确了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这一规定,使我国人大代表选举的平等性原则得到充分的体现,使我国的人大代表选举制度向更为平等的方向迈出了一大步,对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和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历史意义,能够更好地体现人人平等、地区平等和民族平等,有利于进一步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原则。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原则,是指同时采用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两种形式选举人大代表。直接选举是间接选举的对称,指国家代表机关代表或某些国家机关领导人由选民按选区直接投票选举产生的选举形式。按照直接选举原则进行的直接普选被认为是最公正的。其优点:一是选民直接行使选举权,不必借助中介或代表,有利于表达真实的民意,有利于选出真正代表民意的人。“选举参政就像花钱一样,自己花,总比委托别人花放心。”二是可有效地防止贿赂、威胁、利诱等非法竞选事件发生。三是有利于增强选民参加选举的积极性。因此,直接选举比间接选举更具有民主性。
间接选举是直接选举的对称,是指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或某些国家机关领导人,不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而是先由选民选出代表或选举人、代表团,再由代表或选举人、代表团投票选出的选举形式。优点是可以慎重选择被选人才,减轻选举负担等。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选举方式,是由我国的国情决定的,是我国人大代表选举的一大特色。这两种不同的选举方式,从1953年第一次普选就开始实行至今未变,只是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实行的范围,由于历史发展的要求和政治经济情况的变化而有所不同。之所以采用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选举方式,主要是考虑到我国选举制度还不成熟,且由于经济条件的限制,完全直接选举还不可能普遍采用,于是采用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方式。
(四)差额选举原则。差额选举制度是我国选举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差额选举是指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名额的选举。选举法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差额选举时,代表候选人来源于两个渠道,一是各政党、人民团体提名,二是选民和代表十人以上联名,这体现了上下结合、组织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差额选举的意义:一是可以使选举人有更多的选择余地,便于选出自己满意的代表。二是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参加选举活动的积极性,增强当家作主的责任感。三是可以增强当选代表的群众观点,增强代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有利于认真履行代表的职责。
(五)无记名投票原则。无记名投票原则也称秘密投票,是指选举人在填写选票时,不注明自己的姓名,自己填写好选票,并把选票直接投入票箱。选举法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相对于记名投票或者以起立、举手、鼓掌等公开表决的方式,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更加民主,可以保证选举人在不受任何干涉和约束的情况下,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使选举的结果更加真实。因为,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也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实施这一原则保障了选民或代表能够无所顾虑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它充分体现了我国选举制度的民主性和真实性。
二、运用人大代表选举产生的基本方式
(一)直接选举产生人大代表
直接选举是人大代表选举方式之一,是指由选民按选区直接投票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法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简称为直选)。简单地说,我国的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
《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规定,驻军选举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驻该行政区域的现役军人和参加军队选举的其他人员按选区直接选举产生。
直接选举产生人大代表的具体程序和方式包括:分配直接选举代表名额、划分选区、选民登记、推荐提名代表候选人、选民酝酿讨论协商代表候选人、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直接选举选区投票、直接选举代表资格审查和直接选举代表名单公布等。代表候选人依法按选区提名产生。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直接选举乡级人大代表时,乡级的政党和人民团体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选举县级人大代表时,县级和乡级的政党和人民团体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在一个选区选举代表时,选区内的政党和人民团体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向选区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人数,选区每一选民与其他选民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人数,可以少于或者等于本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但不得多于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直接选举实行差额选举方式,即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名额的选举。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选民提名的代表候选人与政党、人民团体提名的代表候选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所提代表候选人均应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并予以公布。
选民有权直接监督和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人大代表。
(二)间接选举产生人大代表
间接选举是人大代表选举方式之一。人大代表不由选民直接选出,而由选民选出代表,再由代表投票选出的选举制度称间接选举。即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选举单位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选举法规定,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规定,驻军应选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团级以上单位召开军人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间接选举产生人大代表的具体程序和方式包括:组建选举工作机构。间接选举产生代表,都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的候选人由选举单位提名产生。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时,各该同一级的政党和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单独推荐人大代表候选人。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代表十人以上向大会主席团联合提名,要以书面方式提出,并要有代表本人的签名才有效。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或者代表联合提名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区或选举单位应选代表的名额。按差额提名规定确定正式候选人。正式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为了指导和规范代表大会的选举活动,保障人大代表的民主权利,需要制定大会选举办法。选举办法一经大会审议通过,就具有法律效力。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审议通过,确认当选代表的代表资格有效后,应在新的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前公布代表名单。
1954年9月15日,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召开,共选举产生全国人大代表1226人。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主持下,2012年12月中旬至2013年1月,35个选举单位共选举产生2987名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这份代表名单是首次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产生的,呈现出基层代表数量增加、党政领导干部代表数量下降、农民工代表倍增等诸多特色和亮点。2013年2月27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确认,当选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的代表资格全部有效。全国目前有五级人大代表280多万人。
三、严格把好人大代表“入口关”
(一)加强党对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要把人大代表选举作为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重要工作内容,依法行使代表候选人提名推荐权,把好代表政治观、素质关、结构关。健全代表候选人提名推荐工作程序,明确工作分工和职责。党委组织部门会同有关方面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建议人选要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各级人大要做好提名相关工作,推荐履职优秀的代表参加连选。初步建议人选经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同级党委常委会议批准。
党委组织部门承担代表候选人考察、审查工作责任,对代表候选人政治素质、思想品行、遵纪守法、履职能力等方面情况进行综合考察,对考察结果负责。认定代表候选人的身份,应当以参加选举时所从事的职业为准;具有多重身份的,应当按工作性质主次认定;党政干部、企业负责人不得挤占工人、农民和专业技术人员代表名额。选举委员会要依法按时公布初步代表候选人、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向社会公布当选代表名单,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二)加强选举组织工作
依法做好宣传动员、选区划分、选民登记、提名推荐、讨论协商预选、候选人介绍、投票选举、计票监票、选举结果确定等各环节工作。改进选民登记工作,推动建立全国联网的选民登记系统,提高选民登记的便捷性和准确性。保障流动人口参选,简化流动人口参选程序。改进代表候选人接受工作,充实代表候选人相关信息资料,完善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提问的程序,保障选民知情权。
(三)加强人大代表资格审查工作
各级人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要依法审查当选代表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代表基本条件,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当选代表是否存在破坏选举的违法行为。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以违法行为当选的,应当在代表资格审查报告中提出个别代表当选无效的意见,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确定。认真受理对当选代表的举报,及时交有关方面依法调查处理;对被举报的当选代表问题线索清晰尚未核查清楚的,由有关方面继续调查,可以延迟提出其当选有效或者当选无效的意见。
(四)加强对选举全过程的监督
各级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严格执行换届纪律规定,坚决查处选举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县级人大常委会要领导和监督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确保选举严格依法按程序进行。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要依法追究破坏选举行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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