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这是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国家职务。人大代表权利是代表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它同代表的职务相联系,即有了一定职务就有了相应的某种权力。同样,权利与义务是相对的,有权利就有义务。代表法专门对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体现了代表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的一致性。
人大代表了解和掌握代表履行职责的权利和义务,对于更好地依法履行职权、充分发挥代表作用,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人大代表的权利是指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代表的代表人民行使的国家权力。代表法是规范和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权力,履行代表职责的重要法律。代表法自1992年颁布实施以来,对保障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代表的构成、代表的素质及代表的履职环境等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代表履职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回应现实需求,2010年10月的代表法修改进一步明确了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进一步细化了人大代表的履职规范。
一、明确人大代表权利
代表法第三条对代表权利作了明确规定:“代表享有下列权利:(一)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二)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四)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五)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六)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如果对上面七项代表权利的法律规定进行分析,人大代表的权利,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划分。
从代表行使权利的范围来看,人大代表的权利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一)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权利。即人大代表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所行使的权利。包括(1)出席会议的权利;(2)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的权利;(3)提出议案的权利;(4)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5)提出询问的权利;(6)参加选举和被选举以及依法联合提名候选人的权利;(7)提出质询的权利;(8)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权利;(9)参加表决的权利;(10)对由所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提出罢免的权利等。
(二)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权利。即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所行使的权利。包括:(1)参加代表小组活动的权利;(2)参加本级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的权利;(3)参加视察的权利;(4)参加调查研究的权利;(5)约见本级或下级国家机关负责人的权利;(6)提议召开临时代表大会的权利;(7)应邀列席有关会议的权利;(8)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9)参加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权利;(10)个人持证调查的权利等。
(三)执行代表职务的保障权利。即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依法获得保障的权利。包括(1)言论自由特殊保护的权利;(2)人身特殊保护的权利;(3)执行职务时间保障的权利;(4)执行职务物质保障的权利;(5)执行职务经费保障的权利;(6)执行职务组织保障的权利;(7)执行职务信息保障的权利;(8)执行职务学习保障的权利;(9)执行职务法律保障的权利;(10)被罢免代表申辩的权利等。
二、明确人大代表义务
从法律的角度看,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二者是辩证统一的。人大代表的义务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级人大代表必须履行的职责。人大代表是人民通过法定形式选举产生的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为了保证人大代表更好地履行职务,宪法和法律在赋予各级人大代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明确规定了人大代表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代表法第四条对代表义务作了明确规定:“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二)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三)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四)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五)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六)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如果对上面七项代表义务的法律规定进行分析,人大代表的义务大体上可以分为: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义务;积极参加履职活动的义务;积极学习和调查研究的义务;加强与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义务;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的义务;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等。这是代表法从狭义的范围对代表的义务所做的规定,从广义上来说,人大代表的权利同时也是人大代表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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