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把握人大代表行使选举权的特点
人大代表选举权广义地说主要是指人大代表有选举本级国家机关组成人员或者领导人员和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县级以上)的权利。
(一)我国人大代表选举权的特点
1.代表性。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的选举权利是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体现。人大代表认真行使选举权利,代表的是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2.程序性。人大代表参加选举体现了人大代表的权利,这种权利的行使是按照一定的法定程序进行的。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必须经过提出候选人,酝酿、讨论候选人,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投票选举四个程序才能合法有效。
3.平等性。人大代表参加人民代表大会各项选举工作,其地位是平等的,不管是哪一级的人大代表,在参加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和上级人大代表时,都是一人一票,并且是一票一值,票值相等,即每一张选票的效力是一样的。
4.级别性。我国人大代表有五级,五级人大代表不仅表现了代表在级别上的差别,同时,也表现了代表参加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方面的差别性。也就是说,不同级别的人大代表只能参加与自己的代表身份相适应的选举。不同级别的人大代表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和人大代表的范围是不同的。
5.选择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人大代表的选举,坚持差额选举的原则,是我国选举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它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国家政权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实行差额选举,为代表提供了认真挑选候选人的机会和余地,有利于好中选优,发现、选拔优秀人才,也有利于代表行使民主权利。在差额选举中,选谁与不选谁,完全由代表自己决定,充分体现代表的意愿。
(二)划分选举与决定任命的区别
选举和决定任命是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人事任免权的主要方式,都是由人民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以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半数始得当选或者通过的形式实现的,但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区别。
选举是人大代表按照自己的意志,对依法推荐出来的国家机构有关组成人员和上一级人大代表候选人能否担负该职务进行投票选择的方式。
决定任命是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法定提请人对国家机构有关组成人员人选的提名,以投票或其他表决方式(如电子表决器)通过被提名的人能够担任某种职务的决定方式。
选举与决定任命两者的具体区别在于:
1.选举和决定任命的人选职务不同。法律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国家主席、副主席,中央军委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选举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本级人民政府正副职领导人员、本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及上一级人大代表。
法律规定决定任命的人选是,根据国家主席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的人选;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2.选举和决定任命人选的提出程序不同。全国人大选举的国家机构的有关组成人员的人选是由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地方各级人大选举的国家机构的有关组成人员的人选,主席团可以提出,代表依法联名也可以提出。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投反对票的还可以另选他人。而决定任命的人选是由法定提名人提出,代表只对法定提名人提出的候选人表示赞成、反对、弃权,不能另提候选人。
3.选举和决定任命人员的通过程序不同。选举结束后,大会主席团根据候选人得票数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并发布公告,公布各项职务当选人的名单,选举的法定程序完成。决定任命的人选经法定提名人提名,由主席团提交大会投票或其他表决方式进行表决,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后,由大会主席团宣布通过决定,通过决定后,还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予以任命,至此,决定任命的法定程序才算完成。
二、认识人大代表行使选举权的作用
(一)选举产生国家机关及其领导人。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宪法同时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选举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以上选举内容,都是通过人大代表参加选举权的行使实现的。
(二)代表人民的意志,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人大代表在行使选举权的时候,既不是代表自己随心所欲地选举,也不是盲目地参加选举,而是在充分酝酿、反复协商的基础上,严肃、慎重地参加选举的,是代表人民群众即代表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投票的。代表的选举必须符合所代表的选民或者选举单位的意志。
三、确定人大代表行使选举权的范围
(一)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范围。根据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举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根据大会主席团的提名,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范围。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选举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三)乡镇人大代表的选举范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四、了解人大代表行使选举权的程序
根据有关规定,全国人大进行选举时,由主席团提名推荐候选人,代表不进行联名推荐候选人。实践中,主席团都是根据中共中央的建议提出候选人名单的。这是因为,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是国家的领导力量。坚持党的领导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即党要培养、选拔并向国家机关推荐重要干部,从而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够通过这些干部得到贯彻实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必须经过如下程序。
(一)提出候选人。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地方人大进行选举时,候选人的提出有两种方式:一是本级人大主席团提名;二是代表联名提名。
1.本级人大主席团提名。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本级人大主席团或者代表依照地方组织法规定联合提名。
2.代表联名提名。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代表三十人以上书面联名,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人大代表二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县级的人大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候选人。不同选区或者选举单位选出的代表可以酝酿、联名提出候选人。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二)酝酿、讨论候选人。主席团和代表联名提出的候选人,由主席团汇总后印发全体代表进行讨论、酝酿,根据讨论、酝酿情况确定正式候选人。
1.代表的讨论酝酿。不论是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还是代表联名提名的候选人,都是初步候选人,不能直接成为正式候选人。为了使代表对候选人有较充分的了解,避免投票的盲目性,保证选举的民主性,初步候选人名单必须提交全体代表进行讨论、酝酿。代表的讨论、酝酿,通常采取代表小组会议或者代表团全体会议的形式。代表讨论、酝酿候选人时,如果要求提名人进一步介绍候选人的情况,提名人应当如实介绍。在进行酝酿、讨论时,大会主席团应做好候选人的介绍工作。提名人对候选人的介绍应当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无论是大会主席团提出的人选,还是代表联名提出的人选,在介绍内容和形式上都应一视同仁。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2.正式候选人的差额比例。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实行差额选举办法。差额选举,即候选人人数应当多于应选人数,是我国选举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所采取的一个重要举措。差额选举既适用于人大代表选举,又适用于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选举。人大常委会主任、秘书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的候选人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至三人,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候选人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应选人数在选举办法中规定具体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人数符合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人数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关于全国人大的差额选举,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从1988年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开始,每届全国人大换届选举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时,都实行差额选举。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55人,其中应选委员135人,差额9人,差额比例为6.6%。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差额比例提高为8%,差额13名。全国人大选举其他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均不实行差额选举。
(三)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人大进行选举时,初步候选人名单经过代表讨论、酝酿后,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有两种办法:一是如果主席团和代表联名提名推荐的候选人人数符合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将所有候选人全部列入正式候选人名单。二是如果主席团和代表联名提名推荐的候选人人数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组织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全国人大进行选举时,初步候选人名单都是主席团根据中共中央的推荐提出的,因此,经代表讨论、酝酿后,由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直接列入正式候选人名单。
(四)投票选举。正式候选人名单确定后,由主席团提交代表投票选举。投票选举采取召开全体会议的形式进行。
1.推选监票人、计票人。各级人大召开大会全体会议进行投票选举前,需先推荐产生总监票人、监票人和计票人。总监票人、监票人、计票人由主席团提名,交各代表团讨论、酝酿。各代表团没有表示异议的,即由主席团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予以宣布。总监票人、监票人通常由代表担任,计票人通常由大会工作人员担任。监票人的职责是监督整个投票、计票过程,确认整个投票是否有效,对选票是否有效作出裁决,向主席团报告投票情况和计票结果,等等。计票人的职责是发放选票、统计收回选票数量、统计候选人得票数等。
2.投票方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所谓无记名投票,是指投票人通过选票表明对候选人的态度,但不在选票上注明投票人姓名的一种选举方式。
代表投票选举时,对正式候选人名单上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另选其他任何代表或者选民,还可以弃权。
3.当选的法定票数。根据法律规定,各级人大选举,均需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这里的“全体代表”,不是指法定的代表名额,而是指实有代表名额,既包括因请假、依法被暂停履行代表职务等未参加会议的代表数量,也包括参加会议但未参加投票的代表。也就是说,在各级人大选举中,是实行绝对多数当选原则,而不是以到会代表的简单多数当选。如果投票结果出现获得过半数的候选人数超过应选名额,则以得票多的候选人当选。
五、人大代表行使选举权注意的问题
选举权是人大代表的一项重要权利,关系到选择什么样的人为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和国家机关领导人的问题。因此,人大代表在行使选举权时,一般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要了解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选举范围
不同级别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不同级别的国家机关领导人,一般在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时,要通过选举和决定任命的办法。如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的办法规定,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的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这些人选提出后,由大会主席团交各代表团酝酿、讨论后,提交大会由全体代表进行表决。因此,要了解本级本次代表大会选举哪些国家机关领导人,才能准确地行使选举权。
(二)要了解选举中各个职务的选举比例
要了解选举中各个职务的选举比例是多少,以便有效地行使选举权。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目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国家机构领导人员实行等额选举;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差额的比例一般在5%左右。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为175名。根据大会通过的选举和决定任命的办法,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进行等额选举;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共提名14名,进行等额选举。委员应选名额为161名,按照7%的差额比例提名174名进行差额选举,差额数为13名,差额比例为8%。
根据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地方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地方国家机关正职领导人员的选举,候选人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进行等额选举;地方国家机关副职领导人员的选举,候选人应当多于应选人一人至三人;由间接选举产生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差额比例为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县、乡两级由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的差额比例为三分之一至一倍。了解了这些差额选举的比例,人大代表在填写选票时,少于或等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选票则无效。
(三)要依法认真提出候选人
按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省级人大代表三十人以上、设区的市(州)人大代表二十人以上、县级人大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候选人;乡级人大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人大主席、副主席、乡镇长、副乡镇长人员的候选人。代表在提名候选人时,在具体程序上还应该注意:一是联合提名推荐候选人,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联名人数要符合法律规定。同一选区(同一选举单位)和不同选区(不同选举单位)的代表可以联合提名推荐候选人。二是联合提名推荐候选人,必须是在大会主席团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三是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可以少于应选人数,也可以等于应选人数,但不得超过应选人数。四是提名人应当提供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如实介绍所提名候选人的情况。
(四)要代表人民的意志认真投票
人大代表通过选举产生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对于能否发展本地区经济,保持社会长治久安极为重要。因此,人大代表应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和精神,极为慎重地行使好选举权。
1.要依法认真提出候选人,不能认为候选人主要靠人大会议主席团提出,而代表联名提出的候选人是“摆设”,可有可无。
2.对候选人要有所了解,要敢于根据人民群众的意愿对候选人提出意见。
3.要积极参加投票,不能认为自己的一票无所谓,有时就可能因为差一票而使较好的干部不能当选。
4.要负责地投出神圣的一票,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不能认为反正主席团推荐的总不会有什么不妥,就简单地投“信任票”,也不能随声附和或随波逐流,应当有高度的对人民负责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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