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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提出罢免权

时间:2023-08-3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罢免权是人大代表依照法律规定提出罢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组成人员职务议案的权利。这种权利的行使一般是人大代表按照法律规定,以依照法定程序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请审议对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产生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任期届满以前,罢免其职务的议事原案的形式实现的。一旦罢免案获得通过,以上人员或者人大代表的职务即告解除。所以,赋予人大代表以罢免权,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权力的基本形式之一。

一、把握人大代表罢免案的特点

罢免权是人大代表依照法律规定提出罢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组成人员职务议案的权利。这种权利的行使一般是人大代表按照法律规定,以依照法定程序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请审议对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产生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任期届满以前,罢免其职务的议事原案的形式实现的。

人大代表罢免案具有以下特点。

(一)罢免案内容的法定性

我国法律规定,在我国,罢免权属于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的组成人员,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职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由其选举产生的本级国家机关的有关人员和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产生的本级政府的组成人员。宪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院长。宪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宪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权罢免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

(二)罢免案主体的法定性

法律不仅规定了法定的国家机构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可以提出罢免案,同时也赋予了人大代表有提出罢免案的权利。我国法律对人大代表提出罢免案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全国人大组织法第十五条、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对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地方组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

以上法律规定说明,各级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对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产生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罢免案,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是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公仆,保证国家机关掌握在人民手中的重要手段。各级人大代表是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案的主体。

(三)罢免案程序的法定性

根据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对罢免案的处理有着极为严格的程序。包括:列入大会审议,被提出罢免的人员申辩,大会审议,罢免案的表决或者组织调查委员会,公告。

二、认识人大代表罢免案的作用

人大代表罢免案具有以下作用。

(一)通过罢免案,可以解除有关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职务

罢免是人大监督权中最为严厉的手段,其目的是通过罢免程序,对某些严重违宪、违法违纪或严重犯罪,被逮捕、判刑的国家机关公职人员;拒不执行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国家机关公职人员;拒绝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国家机关公职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蜕化变质的国家机关公职人员;严重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重大案件处理严重失当的国家机关公职人员以及不符合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失去人民群众信任的人大代表,给予罢免其职务处分。一旦罢免案获得通过,以上人员或者人大代表的职务即告解除。

(二)通过罢免案,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依法行使监督权

对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和人大代表的监督,同样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定权力,而这一权力的行使,是通过人大代表提出罢免案的形式实现的。所以,赋予人大代表以罢免权,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权力的基本形式之一。

三、写好人大代表罢免案的方法

(一)罢免案的结构和写作

罢免案的结构一般包括标题、罢免对象、罢免理由、提议案的签署、日期等几个部分。

1.标题。罢免案的标题由罢免对象和文种组成,一般用“关于”介宾词引领。写成:关于罢免×××职务的议案。

2.罢免对象。罢免对象包括罢免者的姓名和现职务。

3.罢免理由。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罢免应符合什么样的条件,法律没有规定。一般说来,国家机关领导人员被认为违宪、违法、失职渎职、工作无能以及犯有其他罪错,都可以成为提出罢免案的理由。有关资料对罢免理由具体化为以下几点:(1)严重违宪违法的,或被逮捕判刑的;(2)拖延或拒不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3)干扰或者拒绝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的;(4)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蜕化变质的;(5)严重失职或渎职造成重大损失的;(6)重大案件处理严重失当的;(7)工作不能胜任的;(8)作出其他不符合人民意志和利益的行为的;等等。

4.罢免案提案人签署。提出罢免案的人大代表在罢免案上签上自己的名字。

5.日期。在代表签名之下要写明罢免案提出的日期。

(二)罢免案写作的基本要求

1.首先要了解罢免案的处理程序。罢免案提出后,有两种处理方法:一是按照议事规则的规定,由主席团提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下次代表大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主要适用于案情复杂,事实和问题一时难以弄清的罢免案,其目的在于保证罢免是建立在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的。二是直接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以代表总数的过半数通过,低于半数则为否决。

2.要明确罢免案的提出条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罢免案的提出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一是罢免案必须在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提出;二是罢免案的对象必须符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的对象范围,即必须是由权力机关选举或任命的人员,否则罢免案不能成立;三是罢免案的提出必须符合法定人数;四是罢免案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应写明罢免的对象和罢免的理由,并向会议提供有关材料。

代表提出的罢免案即使符合了以上四个条件,也仍然需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要实事求是地确定案由,并对照法律衡量案由的性质,以确认其是否具备被罢免的条件。因为罢免是人大监督手段中最严厉的一种,一般不轻易使用。在对人的处理问题上一定要采取审慎的态度。二是要尽量取得组织的支持与帮助,举报要真实,揭发要有据,证明材料要确凿。

四、了解人大代表提出罢免案的程序

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和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对罢免案的处理有着极为严格的程序。

(一)列入本次大会审议

罢免案一经依法提出,主席团必须将其交会议审议,主席团无权驳回议案,也不能以任何借口不交会议审议。而且由于罢免案不同于其他议案,是应当立即审议以决定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是否适宜继续担任现职务的特殊议案,所以,主席团还必须将罢免案交本次会议审议,不能交下次或者以后的会议审议。

(二)被提出罢免的人员申辩

主席团在将罢免案交大会审议的同时,应当将罢免案送被提出罢免的人员,并告知其可以提出申辩意见。申辩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全体会议上进行口头申辩;另一种是书面申辩。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主席团应当将申辩意见印发会议。

(三)大会代表团审议

人民代表大会以各代表团为单位,要对罢免案、被提出罢免人员的申辩和主席团的提议进行认真的审议。审议的内容包括:第一,罢免理由是否充分;第二,有否必要再进行调查;第三,被提出罢免人员的申辩是否成立。各代表团可以根据审议结果,提出罢免案是否需要再补充说明理由,是否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或者是否同意罢免案直接提交大会表决的意见。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团的意见,作出提交大会表决的决定或提出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对罢免案进行调查后,下一次代表大会再表决的决定草案。

(四)罢免案的表决或者组织调查委员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罢免案进行审议后,主席团可以有两种处理方法:第一种是将罢免案直接交付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同意为通过。第二种是提议组织调查委员会,经全体代表表决同意后,该罢免案就不付表决,由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是否予以罢免。如果组织调查委员会的提议没有获得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同意,主席团即应将罢免案交付表决。同时,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任免的人员(即政府副职领导人和秘书长、政府各部门正职领导人)提出的罢免案,人民代表大会还可以授权常委会进行调查决定是否予以撤职,向下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报告处理情况;或者授权常委会根据大会组织的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审议决定是否予以撤职,向下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报告处理情况。

(五)发布罢免结果公告

罢免案通过后,被罢免人员即失去职务。罢免结果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公告。以上规定说明,罢免是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手段中最严厉的一种,一般不轻易使用,所以,对罢免案的提出应当更加慎重,以维护经多数人同意当选的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相对稳定。

五、探索人大代表行使罢免权的途径

行使罢免权是最严厉最有效的监督手段,但在实际中使用得很少,即使使用一般也都是由人大常委会先提出建议,然后再依照法律程序,组织代表完成有关的罢免手续。而真正由代表联名提出的罢免案,则几乎没有。其主要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法律规定还不完善,对于代表如何行使罢免权的规定过于简单,在程序上还不明确、不具体;另一方面,是代表还未能形成明确的行使罢免权的观念,还不十分了解行使罢免权的意义,不善于使用这个武器来保护人民的利益。为此,要加强对法律有关行使罢免权的宣传,提高代表和选民的监督意识。同时,要进一步完善行使罢免权的法律规定,尤其是对地方国家机关主要负责人的罢免程序,目前法律只是原则规定,今后要制定更加具体、明确的法律程序,以保证代表罢免权的正确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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