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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视察活动

时间:2023-08-3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代表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统一安排,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以上规定说明,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开展视察活动,是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依法履行职责的一种重要形式。

一、把握人大代表视察活动的特点

代表视察是指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对本级和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情况进行实地巡视察看的活动,是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职务的一种重要活动形式。

人大代表开展视察活动有以下特点:

(一)主体的法定性。代表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统一安排,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安排,对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代表的要求,联系安排本级或者上级的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各级人大常委会负责代表视察的组织联系工作,有关国家机关和单位要予以重视,认真接待。以上规定说明,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开展视察活动,是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依法履行职责的一种重要形式。其主体、内容、形式是法定的。

(二)内容的确定性。代表的视察内容并不是随心所欲想看什么就看什么,而是确定的。开展代表视察工作,是了解和检查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单位工作情况,本行政区域内宪法、法律、法规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情况,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三)活动的目的性。开展代表视察的目的,是人大代表加强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了解社情民意,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了解有关情况,并为开好代表大会会议,提出议案和建议作准备。

(四)形式的多样性。代表视察的方式有集中视察、小组视察、代表个人持证视察等形式。

二、认识人大代表视察活动的作用

(一)代表视察是履行职责发挥作用的平台

代表视察是促进代表履职能力提高的有力手段。要搞好视察,代表必须加强学习,熟知法律和政策,了解掌握实际情况。代表视察的过程,也是代表加强学习和实践、提高素质和能力的过程。代表视察既是代表工作的内容,又是代表履职的方式。视察的代表组合不限,可以是一位代表,也可以是几位代表联合;视察的地域不限,可以在选区内视察,也可以在其行政区域内视察;视察的内容不限,可以是宪法、法律以及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的情况,也可以是代表议案、建议的办理情况,或者是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和民生问题;视察时间不限,针对视察内容而定,可早可晚,可长可短;视察方式不限,可以走访、座谈、查看,也可以约见单位领导人了解情况。因此,代表视察有利于人大了解本行政区域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国家权力机关决议和决定的执行情况,有利于人大切实掌握本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情况。

(二)代表视察是提高人大监督工作实效的方式

监督权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人大代表分布在各行各业,尤其是基层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存在的问题比较清楚,对于群众的要求和呼声比较了解,通过代表视察开展监督,有利于进一步拓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视野,扩大监督渠道,增强监督实效。

(三)代表视察是开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前提

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之前,围绕大会即将审议的议题进行视察,了解有关部门、单位在执行法律和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决议等方面的情况,掌握第一手材料,有利于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对有关议案和报告进行有针对性的审议。

(四)代表视察是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渠道

通过视察,深入实际、深入群众、深入基层,广泛联系人民群众,向人民群众宣传宪法和法律,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定、决议,同时了解社情民意,倾听群众呼声,有利于代表及时反映人民群众意愿,提出视察建议和意见,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

(五)代表视察是协助推进有关国家机关和单位工作的有效途径

通过人大代表的视察,可以使人大切实掌握本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情况,了解本行政区域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国家权力机关决议和决定的执行情况。一方面可以向被视察的机关或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另一方面可以向有关机关或主管部门反映被视察单位的困难和要求,从而推动有关机关的工作。从多年来的实际情况看,人大代表通过视察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工作情况督促国家机关改进工作,对参加人代会的审议、参与行使国家权力,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三、掌握人大代表视察活动的内容与形式

(一)代表视察活动的内容

代表视察活动的内容主要包括:

1.围绕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主要议题进行视察,为审议本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报告做好充分准备。

2.围绕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主要议题进行视察,这种视察一般都是专题视察,主要是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重大事项作准备。

3.围绕本行政区域内贯彻实施宪法、法律、法规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决定情况进行视察。

4.围绕中心工作和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视察。

5.根据需要或群众要求,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的请求,就一些特定问题进行视察,了解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6.了解“一府两院”的工作情况。

(二)代表视察活动的形式

代表视察活动根据不同的对象、内容和时间的长短,采用不同的形式。在实际工作中,代表视察活动主要包括三种形式。

1.集中视察。根据人大常委会的统一安排,代表于每年年末进行一次一周时间左右的集中视察,也称全面视察、普遍视察、综合视察。代表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统一安排,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这种视察是由本级人大常委会直接组织或委托下一级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一般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之前的一两个月内进行,主要是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行使各项职权作准备。视察时可以按地区分组,也可以按行业分组,主要应根据代表的意见确定。视察的内容,重点是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围绕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围绕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视察时,代表可以请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负责人报告工作情况。视察后,代表应当向有关国家机关反馈意见。

2.专题视察。这种视察可以由人大常委会组织或由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组织,也可以由代表小组组织。由代表小组组织的亦应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与被视察单位联系。这种视察应由对视察的专题比较熟悉的代表参加,主要是对群众普遍关心、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和带有倾向性的某一专门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了解,视察的内容集中明确,题目比较单一,带有深入调查研究性质。

3.持证视察。人大代表持证视察,也叫分散视察,是指由代表个人或几位代表联合持代表证依法进行的视察活动。代表法规定,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代表开展视察活动,除参加本级人大常委会统一安排的集中视察外,在本级或者下一级人大常委会的协助下,代表持代表证视察可以一个代表单独进行,也可以约集若干位人大代表或以代表小组的形式就地就近随时进行。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要求,联系安排本级或者上级的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

四、了解人大代表视察活动的程序

(一)集中视察前要有周密的计划和充分的准备

首先,确定集中视察的目的、内容和时间。其次,确定集中视察的对象。再次,及早与被视察单位取得联系,了解并掌握有关政策和法律,为分析研究问题做好准备,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最后,制订计划,使视察突出重点,有步骤有计划地进行。总之,视察的内容、形式、时间安排等要充分征求和听取代表的意见,如何才能做好代表视察前的准备工作。

(二)要选准视察的题目和内容,相应组织好参加视察的人员,明确视察步骤

这是提高视察质量、增强视察效果的关键。集中视察的主要内容重点是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围绕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围绕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具体应当包括:(1)围绕人民代表大会将要审议的议题进行调查了解;(2)了解宪法、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3)了解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4)了解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情况;(5)了解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三)要制订集中视察工作方案

集中视察工作方案,是指关于人大代表集中视察工作的计划安排,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目的的明确性。代表视察是了解和检查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单位工作情况,是执行代表职务的重要方式。因此,在人大代表集中视察工作方案中,应当首先明确集中视察的目的。二是内容的具体性。代表集中视察是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重要方式,具体工作比较复杂,要安排得既合理、具体又要可行。所以,视察方案一般要有指导思想、主要目的、实施步骤、具体要求等项目。

人大代表集中视察工作方案正文由两部分组成。

1.导语。一般写开展集中视察活动的根据。如“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2016年全国人大代表集中视察活动的通知》要求,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于2016年12月10—14日,组织我省的全国人大代表,对全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情况进行集中视察。”

2.主体。集中视察的主体内容应当包括:指导思想、主要目的(重点)、实施步骤、具体要求等。用序号依次列出。

写作人大代表集中视察工作方案应注意的问题:一是要坚决贯彻执行上级人大常委会的决定精神,不能搞自由主义。做到既体现本行政区的特点,又符合上级人大常委会的要求。二是制订的工作方案要简便、可行。

(四)认真组织代表视察工作

1.要认真组织视察活动,最好选择一两个专题,深入调查了解,参加集中视察应尽可能选择熟悉视察内容、专业对口的代表,以利于了解真实情况,发现问题,提出有分量的意见。规模较大的视察,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可亲自参加,并邀请“一府两院”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参加,以便代表在视察中提出的询问能够及时得到答复,同时也能有针对性地帮助被视察单位解决一些实际问题,以增强实际效果,扩大社会影响。

2.要注意直接听取选民和群众的意见。代表视察时除听取被视察单位的汇报外,还应通过召开座谈会或个别走访等形式,直接听取群众的意见,全面地了解情况,以便得出符合实际的结论。只有把视察工作搞好了,才能根据视察中获得的真实情况,写出高质量的视察报告。

3.要写好视察报告。代表视察不直接处理问题。代表视察不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只能是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不能直接处理问题。代表在视察中发现的问题,可以直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也可以向被视察的有关国家机关提出,并要求处理,如果代表对处理情况不满意,还可以要求重新处理。

4.要做好视察报告的交办工作。根据代表法的规定,代表参加视察活动形成的报告,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转交有关机关、组织。对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向代表反馈。

五、写好人大代表视察报告的方法

视察报告是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人大代表,依据有关规定,了解和检查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单位工作情况以后所形成的报告。

(一)视察报告的特点

1.目的的针对性。集中视察报告总是要与人大代表肩负着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性相适应。通过集中视察活动,着重了解本行政区域内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情况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情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反馈意见,哪些是符合实际的,人民群众拥护;哪些是有问题的,需要修改,以便使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和决定更符合实际,更符合科学化、民主化的要求。了解真实情况和群众的思想、情绪、愿望,准确地审议各种议题,使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策更符合实际,符合人民群众的要求。及时将广大人民群众对一些重要问题的看法反映上来,转达给有关部门,以便推动政府改进工作。针对性是视察报告的灵魂,针对性越强,指导意义越大,其作用也就越大。

2.内容的真实性。集中视察报告作为集中视察的重要成果,它的另一个特点就是真实性,即尊重客观事实,用事实说话,这是集中视察报告的生命。真实性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具体的事实。即报告中所列举的人物、事件、时间、地点、数字等都必须是真实的,不能有丝毫的虚构和夸张。二是要能够反映事物的真实本质。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视察报告的作用,为在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审议有关议案和报告提供第一手材料。

3.结构的完整性。视察报告要求结构完整,要在叙述事实的基础上,运用正确的观点对视察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得出结论,提出建议,表明作者的态度。

(二)视察报告的作用

1.有利于人大代表为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有关议案和报告做好准备。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之前,围绕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题进行视察,了解有关部门、单位在执行法律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等方面的情况,掌握第一手材料,有利于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对有关议案和报告进行更好的审议。

2.有利于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正确的决定、决议。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决议的正确性,主要是指对于问题所提出的意见、原则、方法、措施等都必须是正确的。因为决议、决定是对重大事项作出的决策和安排,但这取决于对问题的正确认识、分析和判断,而真实、准确的视察报告可以承担这个任务。

(三)视察报告的写作格式

1.视察报告的导语。导语部分一般写明集中视察的基本情况。包括集中视察对象、问题、时间、地点、方法、目的和视察结果等。同时,在本段的最后一句写上“现将视察情况报告如下”,以引领正文。集中视察报告的前言可采取提要式、交代式、说明式、概括式、强调式、问题式等。无论采取哪种形式的开头,都应该围绕集中视察的目的、内容、对象进行。如“为深入了解我省城市社区建设情况,促进我省和谐社会建设,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通知和省人大常委会的具体安排,吉林省全国人大代表视察组第二组一行13人,在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淑莹同志的带领下,于9月18日至22日深入四平市和延边州,对全省城市社区建设工作情况进行了视察。视察期间,视察组听取了省民政厅代表省政府所作的关于全省城市社区建设情况的工作汇报,听取了四平市政府和延边州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情况汇报,召开了2次由街道和社区干部以及居民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实地视察了7个社区,查阅了社区建设的有关资料。现将视察情况报告如下。”

2.视察报告的主体。主体是集中视察报告的核心部分,是全文的中心,这一部分一般包括集中视察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三个部分,也有的在第一部分中主要写某某机关、组织或者部门、单位被视察对象对视察工作的主要做法,视察专题与执法检查报告内容上的写法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视察报告的核心内容“情况”的范围要比执法检查的内容宽泛,可以是围绕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即将审议的议题进行的调查研究;了解宪法、法律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了解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情况。执法检查报告的重点是执法情况,也即某部或某几部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在逻辑结构上,写作时可以采取纵式、横式、纵横交错式等结构形式。

(四)视察报告的基本要求

搞好集中视察工作是写好视察报告的前提。集中视察报告有两个要点:视察、报告。这两个要点反映了集中视察报告产生的过程,先视察,后报告,也反映了集中视察报告的内容构成。因此,要写好集中视察报告,首先要提高集中视察的质量和效果,要做到这一点,应注意以下几点。

1.要深入实际、深入基层,了解真实情况。要通过实地查看、召开座谈会、走访等多种形式了解情况。切忌走马观花、蜻蜓点水式的“视察”。视察的关键一是“视”,即代表要亲自到现场去看、听、问,以便掌握第一手材料;二是“察”,即查看、调查、了解。在视察的基础上,把视察情况通过文字的形式反映在报告中,为提出和解决问题服务。

2.认真撰写集中视察报告。通过集中视察掌握了大量的第一手材料之后,还必须善于对视察材料进行分析综合,经过“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辩证思维过程,总结出规律性,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议题和听取报告提供更好的服务,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决议、决定提供准确真实的材料。

六、探索提高人大代表视察活动质量的途径

(一)科学选择视察内容是取得视察效果的基础

开展好人大代表视察,必须结合人大职能和本地实际,科学选择视察内容。视察内容的确定,主要应把“三个服务”作为视察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一是要抓住会议议题,为开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服务。二是要抓住重点,为促进本地区的经济和其他各项事业的发展服务。三是要抓住热点,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服务。

(二)科学做好视察准备是增强视察实效的保证

科学做好视察前的有关准备工作,是增强代表视察效果的重要保证。一是要注重视察议题的选择。二是要科学组织参加视察的代表。三是要搞好视察前的学习和培训。

(三)科学确定视察方法是取得视察实效的前提

为达到视察的预期目的和要求,提高视察实效,灵活确定视察方法尤为重要。主要应做到“五个结合”。

1.在计划安排上,要长短结合。如对本地区改革、发展中的某些重要工作,在计划中要作为长年安排,但各个阶段在内容上又有所侧重,做到长计划、短安排,长短结合,这样有利于视察工作的系统性、连续性。

2.在组织形式上,要大组和小组结合。如每年为开好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做必要的准备工作,既要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和闭会期间的乡镇人大机构组织集中统一的视察,又要由各代表小组组织一些小规模的视察,这样有利于广泛地听取、收集、研究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更好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的职能。

3.在视察单位的选择上,要好、中、差相结合。要方方面面群众的意见都听,这样才有利于代表全面了解和掌握情况,避免看问题的片面性。

4.在视察方式上,要明察与暗访相结合。明察的方式,适宜规模较大的视察,它可以造成较大的声势,对面上的工作起到一定的推动促进作用。暗访的方式,适宜组织人员较少的视察,有利于促进一些具体问题情况的掌握和解决。明察与暗访各有长处,相互有机结合,就能取得较好的互补效果。

5.在具体操作上,要听看与谈访相结合。听,即听取被察单位负责同志对有关情况的汇报,力求全面、真实、典型;看,即看现场,要根据视察的内容要求进行实地巡视察看,包括看一些实物、实体;谈,即召开各种类型的座谈会,邀请各方具有代表性的人员参加,虚心听取各界人士的反映;访,即个别访谈,走街入户、进村入户,体察民意、了解民情。

(四)科学促成问题解决是达到视察实效的关键

人大代表视察的目的是发现问题,提出意见,督促问题的解决,促进工作的开展。因此,视察后应做到“三个到位”。

1.情况要深刻分析到位。要站在全局高度,对视察中发现的好典型和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形成自己的看法,并充分体现在视察报告上。

2.问题要如实反映到位。对视察中群众普遍关心反映,并属于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的热点、难点问题,要有理有据地体现在建议、意见和审议发言中。

3.建议要跟踪督办到位。各级负责人大代表视察的组织者及有关办事机构要充分依靠代表,认真抓好视察中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督办工作。对那些需要解决且在现实条件下,经过本级政府或部门的努力,又能够解决的问题,一定要抓住不放,一抓到底,抓出头绪和结果来。只要人大代表敢于较真儿,善于较真儿,人大及其办事机构的人员务实,大多数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许多问题一定会得到解决,社会也会更加和谐、稳定、繁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将会更加深入人心。

七、探索提高人大代表持证视察质量的途径

近年来,各地都普遍开展了代表持证视察活动,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人大代表持证视察活动开展得不是十分活跃,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代表认识有差距,缺乏履职积极性,履职方式有局限;二是代表个人或几位代表力量很有限,难以促使问题得到解决;三是一些部门对代表持证视察方式缺乏了解,认识不到位,配合不到位,未能积极响应;四是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联系指导工作不够,代表持证视察处于可有可无的状况。针对代表持证视察遇到的问题,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研究解决。

(一)提高认识,明确代表持证视察工作的重要性

代表持证视察是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履行职务、行使权利的重要形式之一。认真做好代表持证视察工作,对于做好人大工作有着重要的意义。

持证视察为代表履职提供了新平台。代表视察既是代表工作的新内容,又是代表履职的新方式。视察的代表组合不限,可以是一位代表,也可以是几位代表联合;视察的地域不限,可以在选区内视察,也可以在其行政区域内视察;视察的内容不限,可以是宪法、法律以及国家方针政策贯彻执行的情况,也可以是代表议案、建议办理情况,或者是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和民生问题;视察的时间不限,针对视察内容而定,可早可晚,可长可短;视察的方式不限,可以走访、座谈、查看,也可以约见单位领导人了解情况。代表持证视察形式的灵活性和多样化,使代表的作用得到更加充分的发挥。代表持证视察是进一步加强代表与人民群众联系的有效途径,代表以视察的方式深入选区、深入选民、深入实际,与群众“零距离”“面对面”接触,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建议和要求,并向有关部门反映,督促解决实际问题。代表持证视察的过程是代表联系群众、反映群众意愿的过程,也是代表加强学习和实践、提高素质和能力的过程,更是拓宽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渠道。

(二)加强指导,鼓励代表开展持证视察工作

代表持证视察是代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使这项工作健康顺利开展,必须加强对代表持证视察工作的指导。

1.抓好培训。做到代表培训常态化、实用化、普遍化,进一步增强代表的主动履职意识,提高代表素质,调动代表履职积极性,发挥代表作用。

2.抓好编组。代表开展活动主要靠代表小组组织,合理编排代表小组很必要。针对代表构成的多样化,要科学合理按职业、分布等进行编组,便于代表小组召集组织活动,便于从实际出发开展工作。

3.抓好领衔人。抓好代表持证视察活动的领衔人很关键,要选择政治业务素质高、参政履职能力强、具有一定积极性的代表做领衔人,给他们出题目、压担子,委托其领衔开展代表持证视察工作。

4.抓好保障。抓好代表持证视察保障工作,主要包括视察工作的联系、视察工作的指导、视察工作的经费、视察工作的服务等,确保代表持证视察工作有序、有效、正常开展。

(三)建立制度,进一步推动代表持证视察工作

相对于代表集中视察、专题视察来说,代表持证视察形式和内容均比较灵活,代表可以自由组织。但这种“自由组织”并非代表的“自由活动”,人大常委会也不能不闻不问,任其发展。按照代表法的规定,人大常委会要根据代表要求,联系安排代表持证视察。1987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就制定了《关于全国人大代表持证视察的意见》。目前,许多省、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为了规范和深入开展代表持证视察活动,也都制定了代表持证视察的有关规定和制度。为了规范和保障代表持证视察工作,应制定与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代表工作制度相衔接、相配套的关于人大代表持证视察的办法,对代表持证视察的内容、形式和要求作出规定。同时应对每年组织人大代表参加代表持证视察活动作出安排,目的是把人大代表持证视察活动有计划地组织起来,坚持定期布置持证视察任务,定期收集持证视察情况,并建立相应的履职记录制度,以规范和推动代表持证视察工作。

(四)选准切入点,增强代表持证视察的工作效果

要使代表持证视察活动健康顺利开展,并取得良好效果,视察内容的选择是关键。选择好视察内容,就选准了视察的切入点和突破口。

首先必须做到“四个结合”:一要与人大常委会年度监督工作事项、常委会审议议题结合;二要与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结合;三要与代表议案、建议的办理工作结合;四要与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结合。

其次注意解决“四个问题”:一要抓住群众关注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贴近老百姓的日常生活,从中发现问题,实施监督,从大处着眼,从小处入手,取得群众的关心和支持,收到较好的效果;二要针对代表持证视察单独或小型、力量小的实际情况,选准选好切入点,不能到处撒网,口子要小,提出的问题要具体,便于整改,便于落实;三要选择实际中违法、违规的事项进行视察,开展监督,这样才能充分体现持证视察简便、灵活、及时的特点,收到良好的监督作用;四要注意方法、程序,代表持证视察,只提意见建议,只对问题进行分析讨论,不直接处理问题,也不能指手画脚,随意发号施令。

只有解决好思想认识、工作联系指导、必要的规章制度及视察方法等问题,才能为代表开展持证视察活动创造良好的环境。

代表持证视察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代表应随身携带代表证,以证明身份。二是代表就地就近,利用业余时间或结合工作在自己居住地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的范围内进行视察。三是代表自行确定视察的内容、单位、时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协助联系安排持证视察。四是代表持证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集中视察、专题视察和持证视察三种视察形式各有其特点,其中集中视察参加的人员比较多,组织的规模比较大,社会影响面大,代表在视察中了解的情况内容比较全面;专题视察人员精干,行动灵活,能够随时组织,时间可以长一点,调查研究的程度能够深入一些;代表持证视察形式简单方便灵活,不受局限。人大代表在什么时候采取何种视察方式,应根据人大常委会的安排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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