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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席常委会会议

时间:2023-08-3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有利于人大常委会更好地议事和依法行使职权。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拓宽了代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渠道。代表收到邀请列席常委会会议的通知后,应当及时将人大常委会邀请自己列席会议之事告知本单位领导,如果代表本身就是单位领导,还应当向上级主管领导报告,并告知本单位的相关同志。

一、把握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的特点

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是指在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人大代表受本级人大常委会的邀请,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并参加常委会会议议题审议的活动。

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具有以下特点。

(一)法定性。代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代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可以应邀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这一规定说明,人大代表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是人大常委会联系代表的一种重要形式。从1987年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开始,每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都邀请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已逐渐形成制度并不断改进和完善。2009年4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决定,全国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将常态化。不仅如此,许多地方人大常委会都建立了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制度。这一制度的建立,扩大了代表对常委会活动的参与,使代表列席会议常规化、制度化、规范化。

(二)职责性。人大代表在列席常委会会议时,除了没有会议的表决权外,在发放会议材料、联组或分组审议时可以书面或口头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审议发言不受法律追究,发言编入会议简报等方面,享有与常委会组成人员同等的待遇。

二、认识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的作用

有利于人大常委会更好地议事和依法行使职权。常委会邀请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对常委会会议议题发表意见,反映基层和群众对这些问题的意见,可以使常委会更广泛地听到人民群众对有关议案的意见,使审议的视野更宽,有助于提高人大常委会审议议案的质量,使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法规或者作出的决议、决定更加符合实际情况,更好地体现人民群众的意愿。

有利于加强常委会与代表的联系。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拓宽了代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渠道。通过列席会议,代表可以了解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情况,了解人大常委会审议有关议案的情况,有利于更好地宣传和协助贯彻执行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人大代表应邀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也是参与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具体体现,是代表了解全局,知情知政,履行代表权利的重要途径,既有利于人大常委会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提高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公开性和民主性,也有利于加强常委会与代表的联系,保障代表的知情权,充分发挥代表的作用。

有利于进一步发挥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作用,提高代表参与人大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提高人大常委会的议事水平和立法工作及监督工作的质量。

三、明确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的途径

被邀请列席常委会会议的人大代表一般有四类:一是就某部法律法规的起草或修改曾提出过议案或建议的代表;二是曾经报名要求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代表;三是要制定或修改的法律或法规与其所从事的职业或行业相关的代表;四是对常委会即将听取审议的“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所涉及的内容比较熟悉的代表。

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邀请有关的人大代表主要由两个途径“双向选择”产生:一是由常委会或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根据会议审议议题的需要提出推荐人选;二是每年年初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时公布常委会工作要点和本年度常委会会议大致议题,向每位代表征求列席常委会会议的意向,人大代表可自由选择参加自己感兴趣的常委会会议议题,向常委会提出列席会议的申请,由常委会办事机构负责联系通知。

四、了解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的程序

代表法对人大代表列席同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并没有就列席会议的程序作出详细的表述。根据各地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制度和实践,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包括以下程序。

(一)会前准备

1.由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后,由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根据会议议程(草案)中确定的议题,从本级人大代表中确定代表列席会议,代表人数可根据会议议题确定,并在会议召开前七日,书面通知应邀的人大代表。

2.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专门委员会或办事部门,根据会议议程情况适时组织和指导列席代表会前开展学习、调研、视察等活动,使列席代表掌握相关议题的第一手材料,为参加常委会会议做好准备。

3.会务组在向常委会组成人员发放会议材料时,同时向应邀列席的代表发放会议拟审议的相关议题材料。列席代表的会议材料应与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材料相同,便于代表了解整个会议内容。

(二)列席会议

1.常委会会议在审议相关议题时,应安排列席会议代表发言的时间,列席会议的代表应将发言内容形成书面材料。

2.常委会会议记录人员应将列席代表的发言如实记录,并可以写入会议简报。对代表发言中提出的合理、合法的重要意见,可吸纳到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中。

(三)会后工作

1.常委会办公机构或代表工作部门,可视情况召开列席代表座谈会,进一步听取列席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2.下次常委会会议在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报告,常委会决议、决定和审理意见办理或整改情况时,可邀请前次列席会议的代表再次列席会议,并在常委会组成人员表决前对审议意见或整改情况发表意见。

3.对代表列席常委会情况进行考察,记入代表履职档案。

五、做好列席常委会会议各项准备工作

一般来说,常委会会议都是根据常委会会议议题的需要,邀请相关行业或熟悉情况的代表列席。为保证列席会议的质量,列席会议代表应当做好以下有关方面的准备工作。

(一)安排好本职工作,准备列席会议

代表收到邀请列席常委会会议的通知后,应当及时将人大常委会邀请自己列席会议之事告知本单位领导,如果代表本身就是单位领导,还应当向上级主管领导报告,并告知本单位的相关同志。同时及早安排好本职工作,确保按时列席会议。

(二)根据常委会会议建议议题,熟悉会议内容

列席会议的代表要认真阅读常委会办事机构会前发给代表的会议有关材料。根据常委会会议建议议题,认真查找和阅读有关资料,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熟悉本次常委会会议的议程。对于会议议题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理解如有疑问,应当向有关方面的人员咨询。为进一步了解和掌握会议的具体情况,列席会议代表还可以主动向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索取与会议有关的其他文件,咨询有关会议的一些问题。

(三)围绕会议议题,深入开展调研

列席会议代表要积极走访联系群众和其他代表,掌握真实情况,了解群众的呼声和要求,认真听取各种意见,全面了解有关会议议题方面的工作情况,充分做好列席会议的发言、提问等准备工作。会前调研要严肃、认真,尽可能详细地收集资料。列席会议的代表要围绕自己熟悉的问题作发言准备,使向会议反映的问题更切合实际,更能代表民意,以促进常委会提高审议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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