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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人大常委会与人大代表的联系

时间:2024-08-3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监督法规定,人大代表参加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人大常委会只有进一步加强与代表的联系,才能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人大常委会是由本级人大代表选举产生的,它的工作及其组成人员受人大代表的监督。

一、把握人大常委会联系代表的特点

人大常委会联系代表,是代表联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大常委会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为及时了解和掌握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了解宪法法律的贯彻实施情况,使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法规以及作出的决议、决定更加符合人民的愿望和要求,与人大代表保持经常联系的活动。

人大常委会联系代表具有以下特点。

(一)法定性。代表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保持联系,扩大代表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活动的参与。这一规定说明,各级人大常委会与本级人大代表保持联系,是人大常委会在闭会期间的法定职责。

(二)经常性。各级人大常委会与本级人大代表的联系是经常的,可以说贯穿于整个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的全部过程,也就是说,既包括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联系,也包括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联系。如果从时间上说,就是在每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的五年时间内。

(三)多样性。人大常委会与本级人大代表的联系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单是代表法规定的就有:由常委会协助代表组成代表小组;由常委会统一安排代表视察;由常委会安排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由常委会决定代表参加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等。监督法规定,人大代表参加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立法法规定,人大代表参加专门委员会的立法调研等。此外,各地人大常委会在实践中还创新了一些联系代表的方式,如建立人大常委会接待人大代表日,组织“一府两院”向人大代表通报工作情况,听取代表意见和建议,召开代表工作座谈会或经验交流会等。通过这些形式,扩大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责的范围,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

二、认识人大常委会联系代表的作用

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是人大常委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密切联系代表,紧紧依靠代表,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是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极其重要的经常性工作。

(一)有利于人大常委会搞好自身建设

加强与代表的联系工作是由人大常委会自身的职责和任务所决定的。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人大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决定重大问题时,就必须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保持同代表的密切联系。

(二)有利于人大代表发挥执行职务的作用

加强与代表的联系工作是保障代表执行职务的需要。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组织代表参加闭会期间的活动,为代表执行职务创造条件、提供保障,是人大常委会的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人大常委会只有进一步加强与代表的联系,才能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

(三)有利于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权力

加强代表的联系工作是做好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基础。人大常委会立法权、监督权、决定权和任免权的行使,都离不开代表的参与和支持,都是代表集体意志的体现。人大常委会只有进一步加强与代表的联系,才能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法律、法规,作出的决议、决定,开展的监督工作,通过的任免事项,更加符合人民的愿望和要求,更加符合实际。

(四)有利于常委会接受人大代表的监督

加强与代表的联系工作是人大常委会自觉接受代表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人大常委会是由本级人大代表选举产生的,它的工作及其组成人员受人大代表的监督。人大代表对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既包括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的监督,也包括通过在日常的代表联系工作中实现的经常性的监督。

三、明确人大常委会与代表联系的目的和任务

(一)人大常委会与代表联系的目的

代表联系工作是以宪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为指导,以扩大代表履行职责的范围,充分发挥代表在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代表在管理国家和管理社会中的作用为宗旨。因此,人大常委会与代表联系的目的,是通过人大代表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及时了解宪法和法律法规以及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决定、决议的贯彻实施情况,了解“一府两院”的工作情况,了解和掌握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使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法规,作出的决议、决定更加符合人民的愿望和要求,更加符合实际。通过加强与代表的联系,还能提高代表的素质,促进代表进一步密切同选民或选举单位的联系,更好地为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服务。

(二)人大常委会与代表联系的任务

人大常委会与代表联系的任务,主要是围绕经济建设和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为人大代表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服务,为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服务。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组织代表积极参与立法调研活动和执法检查活动,发挥代表在立法和监督中的主体作用,促进加快立法进度,提高执法监督力度。

2.围绕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社会建设,组织代表开展代表小组活动、代表视察活动、代表专题调研活动等,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为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决定、决议提供依据,保证各项决策符合实际,符合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

3.组织和引导代表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宣传党的政策、主张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协助党和政府推行工作,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4.为人大代表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提供服务保障。通过建立和完善适合国家权力机关特点的、充满活力的组织制度和运行机制,如代表接待日制度、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制度、人大专门委员会和人大常委会工作部门联系代表制度等,不断促进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明确联系代表就是为代表服务,把服务工作贯穿于联系代表工作的始终,把人大常委会的机关工作牢固地植根于为代表服务之中。

5.为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搞好服务。人大常委会在行使职权中,通过随时了解并且认真研究解决代表提出的意见和要求,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为常委会作出正确决策服务。

6.人大常委会要通过网络平台建设,搭建代表与人民群众交流互动的平台。选择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社会民生热点,为代表与人民群众交流对话服务,认真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帮助人民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增强交流互动实效。

7.人大常委会要提高人大工作透明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建立健全信息发布机制。要通过门户网站及时、准确发布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监督、决定、任免和人大机关工作等方面的信息。权威发布人大及其常委会新通过的法律法规,推出新法律法规解读的文章、访谈;落实监督法规定,将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议的“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以及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进一步公开人大代表审议发言和人大会议活动的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等,有步骤地推进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及审议、办理结果公开。逐步充实、完善人大门户网站交互功能,加强与公众的互动交流,通过网站公开征集立法、监督项目,公开征求法律法规草案意见和意见采纳情况等,广泛听取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更多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监督工作中的作用,扩大公民对人大立法、监督等工作的有序参与;逐步推进和完善网上信访。

四、了解各级人大常委会联系代表的机构及其工作

(一)各级人大常委会联系代表的机构及其职责。各级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机构的设置情况是不同的

1.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代表联络机构,内设代表处、地方处、秘书处等机构。主要职责是:负责与全国人大代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的联系工作;了解和反映地方人大工作情况和换届选举工作情况;反映全国人大代表的意见,督促有关部门办理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以及建议、批评和意见;受理全国人大代表的来信、来访;组织全国人大代表视察、专题调研的有关事项;承办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办公室的有关工作等。

2.省级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中设有专门的代表联络办事机构。一般是处级机构,有少数地方为厅级机构,如北京、天津、湖北、贵州、甘肃等地。由于全国没作统一规定,目前各地机构名称、所设在的部门及其所承担的职责和任务也不尽相同。多数地方叫代表联络处或联络处,也有些地方叫代表工作处或代表联络办公室等。有的设在人大专门委员会中,如人事、代表委员会,有的设在常委会代表选举联络任免工作委员会中,有的设在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中。其职责和任务大体相同,主要职责是:负责与本级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反映代表的意见,督促办理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和意见;受理代表的来信、来访;承担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办公室的有关工作事项;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负责组织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选出的全国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负责同市(州)人大常委会的联系,了解反映市(州)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情况;指导市(州)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换届选举工作和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等。

3.市(州)、县(市、区)、乡(镇)级人大代表联络机构。市(州)、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一般都设有代表联络办事机构。一些较大的市人大常委会还设有代表联络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在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或办公室中设有代表联络科;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在街道设立工作机构,负责联系街道辖区内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县、市辖区人大常委会有人事代表工作部门或在办公室设有专人负责代表联系工作;乡、镇人大在闭会期间由专职副主席或秘书负责代表联系工作。市、县、乡级人大代表联络工作部门或者负责代表联系工作人员所承担的职责与任务大体上与省级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工作部门相同。

(二)全国人大代表联系机构的主要职责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人大常委会共同联系全国人大代表,其主要责任有以下几个方面。

1.全国人大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共同联系全国人大代表,经常互通情况,总结工作,交流经验,共同做好代表联系工作。

2.全国人大主要联系代表的选举单位,同时采取按地区或者按行业同代表举行座谈会等形式,直接与代表联系,还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同代表进行间接联系。因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有负责联系本单位选出的全国人大代表的职责。

3.联系的内容主要是围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讨论、决定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征求代表的意见。

(三)联系全国人大代表办法

不同级别的人大代表其联系的方法是不同的。

1.全国人大常委会联系全国人大代表办法。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同全国人大代表联系采取的主要办法包括:(1)同全国人大代表选举单位联系;(2)扩大代表对常委会活动的参与,要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和专门委员会会议;(3)常委会审议的法律案,可以根据情况将草案发给有关代表征求意见;(4)召开代表座谈会;(5)居住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与当地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代表联系,向他们介绍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举行会议以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会议的议程及代表的意愿,安排代表视察活动,了解各方面工作情况,为出席大会、审议议案作准备;(7)组织代表参加执法检查和专题调研,使代表了解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情况,了解有关法律的实施情况和其他工作情况;(8)认真处理代表的建议和意见;(9)向代表提供多方面的信息。

2.地方人大常委会联系全国人大代表办法。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同全国人大代表联系的主要要求包括:(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列席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前,围绕会议安排审议的议题,可以根据需要征求住在当地的有关全国人大代表的意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反映,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后,有些重要情况,可以向当地有关全国人大代表传达;(2)按照法律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开会时,可以邀请本单位选出的全国人大代表列席;(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在安排本省人大代表视察或其他重大活动时,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当地的全国人大代表参加;(4)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组织全国人大代表在本地进行的视察、专题调研,召开座谈会,征求代表对法律草案的意见,负责联系代表小组、协助安排代表小组的活动并负责处理代表在视察中提出的应由地方解决的建议和意见;(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印发省级人大代表的资料,同时印发本选举单位选出的全国人大代表。

(四)地方人大常委会联系本级人大代表办法

地方人大常委会联系本级人大代表办法是不同的。

1.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本级人大代表。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建立健全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本级人大代表的工作机制,建立自己的联系点,深入本选区或选举单位,采取各种形式联系本级人大代表。传达本级人大常委会的会议精神,经常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了解代表联系群众、开展活动的情况和经验,协助代表解决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推动代表活动的开展。

2.地方人大常委会机关联系本级人大代表。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机关与本级人大代表联系的内容:(1)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之前,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围绕大会的中心议题就地开展视察活动,走访群众,征集议案以及建议、批评和意见,为开好大会做好准备;(2)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要同委员保持密切联系,互通情况,听取采纳委员提出的正确建议;(3)组织有关的本级人大代表参加立法和执法检查等监督工作和专题调研、视察活动,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代表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4)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办事机构负责人要经常走访慰问代表或召开代表座谈会,征询意见,对他们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认真研究,妥善处理,其中重大问题要提到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上讨论,责成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处理结果及时答复代表;(5)及时向本级人大代表发送常委会会议公报、工作通报和法律、法规等有关资料;(6)及时总结和通报代表活动情况与经验;(7)代表依法提出约见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的,人大常委会应当及时进行联系和安排,并要求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员应当认真听取代表的意见建议。

(五)地方人大常委会联系上一级人大代表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受上级人大常委会委托,把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联系工作作为自身工作的一部分,积极为其开展活动创造条件。如邀请他们列席本级人代会或有关的常委会会议,参加当地组织的有关代表视察、调研活动,听取和处理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凡属于当地应该解决的问题都认真予以解决,属于上级机关或部门的问题及时报上级人大常委会。注意了解掌握上一级人大代表活动的情况,并经常向上级人大常委会反映。

(六)人大常委会联系代表的方式

各级人大常委会以及乡、镇人大主席同代表联系的方法和形式主要包括:(1)组建代表小组并开展活动;(2)组织代表开展视察和专题调研活动;(3)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和专门委员会会议;(4)召开代表座谈会;(5)走访代表;(6)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机关各工作部门分工定点联系代表;(7)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实行代表和人民群众来访接待日制度;(8)受理代表来信、来访;(9)给代表寄送学习材料、通报信息;(10)召开政情通报会;(11)督办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并答复代表;(12)总结、交流代表工作经验,表彰先进,推广典型;(13)组织代表向选区选民或选举单位述职并接受评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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